随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价”,流转收益将大大高于目前的征地补偿款。农民直接拿土地进行交易,减少了相关部门从“低价征地、高价出让”环节中赚取利益的过程,确保土地的所有收益都用在农民身上
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广东省比全国其他各省先走了一步。10月1日,《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据此文件,广东省内所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都可直接进入市场交易,与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同价”。
由于我国的现行法规对农村集体土地上市予以限制,因此广东此举被视作土地使用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使得长期存在于农村、特别是珠三角地区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自发流转得以正名。此外,广东省农村即将来临的这场变革不但让广大农民翘首企盼,它对于
国土资源部门本身的管理,以及地区经济的发展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其一是把自发流转合法化,便于国土部门对土地资源进行统一管理。随着广东经济的飞跃发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作为资产的性质逐渐显现,以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置换以及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形式自发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行为在广东大部分地区,特别是珠三角地区屡屡发生。
据广东省国土资源部门估计,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占全部建设用地总量的50%以上,而在粤东、粤西以及粤北等地,这一比例也超过20%。
自发流转过程中,往往出现低价出让、转让和出租,随意改变用地性质,权属不清晰等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自发流转市场的存在导致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产权、两个市场”并存,干扰了统一、规范土地市场的建立,也不利于国土部门对土地资源进行有效管理。
据了解,目前广东的许多农村都准备将农地申请转为建设用地,以适应市场。因此,《管理办法》实质是政策法规顺应了市场的需求而已。
其二是便于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管理办法》对流转收益作出明确规定,即将收益50%专款专用,用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剩余的50%,一部分留于集团发展村集体经济,大部分仍分配给农民。
事实上,随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价”,流转收益将大大高于目前的征地补偿款。农民直接拿土地进行交易,减少了相关部门从“低价征地、高价出让”环节中赚取利益的过程,确保土地的所有收益都用在农民身上。
其三便是加速工业化和农村城镇化进程。近年来,广东城市化进程非常迅速,各个地级市都在努力加快中心城镇的建设,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对于这个时代潮流而言,无疑有着积极影响。
在广东特别是珠三角地区,城市经济的发展已经跨越城市范围,渗透到城市周边农村。因此,县域经济、园区经济已经在广东的经济当中占据了重要位置,它们对建设用地产生了很大的需求,而这些需求主要来源于农村的集体土地。
据不完全统计显示,过去几年,工业园圈地处于高潮时,珠三角地区几乎村村都有工业园、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名目不同的土地用于招商引资。虽然其中的大部分随后被叫停,但是珠三角快速发展的经济对农村的集体土地仍旧存在强大需求。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不得用于
房地产开发和商品房建设。毫无疑问,这项规定在客观上是对工业用地的“保护”。由于房地产开发的地价往往高于工业用地,如果不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用途进行限制,势必导致大量农村用地流入房地产开发领域,从而减少工业用地的供应量。
早在2003年7月的一次有关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电视电话会议上,广东省某主要官员就指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必将盘活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农村工业化、
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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