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其他部门监督
更新时间:2011-02-15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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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
财政、
审计、
税务、人民
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
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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