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检举的部门对于检举应当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1-02-15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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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以单位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或者不加署名的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检举,收到此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就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这样,一是依法履行自身的职责,认真执法;二是遵从分工秩序,不推诿也不越权,尽职尽责;三是有利于及时处理,不拖延,不搁置,也不贻误查
以单位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或者不加署名的对
会计违法行为的检举,收到此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就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这样,一是依法履行自身的职责,认真执法;二是遵从分工秩序,不推诿也不越权,尽职尽责;三是有利于及时处理,不拖延,不搁置,也不贻误查处时机。
对于收到检举但又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在接到移送后,就应依法及时处理。这里所指的移送,是一种处理检举事项的法定程序,也是保障检举人的检举得以认真对待的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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