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法律责任的概念会计法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个具体方面,是指与从事会计有关的人员.因违反有关会计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会计法律责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法律责任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生成和提供会计信息的过程中,因违反会计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狭义的会计法律责任仅指《会计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目前我国《会计法》
规定了如下三个方面的法律责任{1)账簿设置、凭证编制、账目登记、会计政策选择、会计资料保管、会计人员任用、内部控制制度运作等会计工作基础环节上存在的不规范行为;(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授意、指示.强令他人从事上述行为:(3)财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读职、泄露国家机密或商业机密的行为。
二.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现状我国目前事实上根本就没有一套真正意义上的完善的会计法律责任体系,这是因为在我国最注重的是追究行政责任,同时在必要的时候予以刑事责任处罚。从而形成了以行政责任为主,以刑事责任为辅。很少关注民事责任的会计法律责任现状。
目前我国会计法律责任体系存在以下主要缺陷以行政责任为主的会计法律体系无法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发挥着对社会资源公平配置的基础作用,这就意味着会计法律作为一种调控手段应当把对市场主体的利益平衡功能作为首要功能。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也要求应当以针对平等主体的法律手段为主.应当以强调市场主体自治的民事责任追究方式为主”同时,由于我国行政执法者整体素质水平低、执法水平也是参差不齐.行政裁判权又存在很大的主观随意性,现实中往往造成重复处罚.因此不宜作为会计违法行为的主要处罚方式。
会计民事责任的法律真空带不利于建立防治会计舞弊行为的长效机制。对于会计执业者而言.会计违法行为的行为动机多数是出于自身利益和财产权最大化的考虑,而追究其民事责任可以实现财产权的流转,使会计违法行为主体的非正当得利可以回转到受损者手中,使得其被侵犯的财产权得以恢复、得到充分救济,即采用利益消除的方式.从根源上遏制不法行为,同时提高了利益受损者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积极性.从社会利益的整体效应来看.这种财产的流转关系实现了对违法者的最有效的惩罚,和对受损者的利益的补救,恢复了利益平衡实现了社会公平.但我国目前的会计立法体系中却对会计民事责任的规定很少。
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界定不明确。会计舞弊行为涉及的责任主体不可能是单一的.而是包括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一般会计工作人员以及注册会计师等外部人员在内的很多主体.目前我国的会计法律法规尚未对这些主体的会计责任做出明确的划分,而仅仅是做了一些简单笼统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做到依法追究其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政策建议通过前面对于会计法律责任的论述.可以看出在立法方面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有关法律制度存在规定过于简单化、重心偏颇.彼此矛盾。在执法方面,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各存在一些欠缺,尚需改善守法方面,公司存在内部治理结构不科学、监管不力等等问题.这些全都是导致会计违法行为的消极因素.任何一个环节的漏洞都会导致会计违法行为的泛滥,因此,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如何减少会计违法行为。
实现各种法律之间的对接。我国在立法方面尽管有了一些进步,但是立法之间的不对接现象还很严重,对此我国立法者们需要作出长足的努力.实现在对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执法程序、惩罚方式及力度等方面相关规定的对接.以实现会计法律的守法者和执法者有法可依.不会因为法与法之间的不协调而造成守法和执法过程中的困惑和无所适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法的尊严。
完善我国的会计司法鉴定制度。笔者认为应当完善我国的会计司法鉴定制度,培养练有素的司法会计人员.壮大法务会计的队伍及整体素质.同时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这样中立的专业社会机构来参与到鉴定过程.有条件的还可以采用司法会计鉴定委员会机制,如上海成立了司法会计鉴定委员会.由训练有素的专业队伍对涉案的会计行为及会计信息资料进行鉴定。
从行政权力的角度分析。笔者认为应当重新整合分配对于会计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执法权力,要么重新设立~个专门的部门,所有的有关会计舞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专归其支配要么,各部门之间由国务院出面对会计行政责任的行政执法权制度做出协调统一.可以由几个部门联合执法.或是由其中一个部门代为执法.以防止重复处罚。
综上所述,改革完善司法和行政执法必然有利于减少会计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规范后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并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给任何会计违法行为以逍遥法外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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