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与司法界定
更新时间:2011-10-26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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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8年5月9日,华东政法大学律师事务所研究所举办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与司法界定学术研讨会,华政的刑法、诉讼法、民法、行政法、知识产权法专家教授以及律师就研讨主题分别发表了各自的观点。我之前对于商业秘密的研究主要是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这次与专
2008年5月9日,华东政法大学律师事务所研究所举办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与司法界定”学术研讨会,华政的刑法、诉讼法、民法、行政法、知识产权法专家教授以及律师就研讨主题分别发表了各自的观点。我之前对于商业秘密的研究主要是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这次与专家教授的交流,使我对商业秘密法律实务有了更全面和深入的理解。我个人认为,律师在承办涉及专有技术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案件中,应特别关注鉴定结论中的以下几个有关问题:
一、有关“查新”的鉴定结论
在实务中,不论民事、行政还是刑事案件,凡涉及商业秘密认定的,首先会委托鉴定机构就涉案商业秘密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出具鉴定报告(俗称“查新”)。这是商业秘密案中最关键的结论,只有涉案商业秘密被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案件才能进行下去。由于此类案件涉及到专业技术知识,律师以及司法机关往往忽略对鉴定结论的可采信度以及证明力进行认证,例如:
对于涉案专有技术点的归纳是否符合业内标准?
对于检索关键词的确定是否准确?
对于检索方法和范围的确定是否客观和公正?
根据我以往的经验,上述3个方面对于鉴定结论的影响是非常重大的,涉案专有技术点的归纳将直接影响检索关键词的确定;即便正确选择了检索关键词,若检索范围过窄或者检索方法不当(主要是手工检索与机器检索比例分配的问题),都将影响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
二、有关“比对”的鉴定结论
若涉案的专有技术被认定属于商业秘密,鉴定机构还需要对侵权人是否使用了该专有技术进行鉴定,我们在法律上称之为“因果关系认定”(俗称“比对”鉴定)。对于这类鉴定结论的质证通常要需要业内专家的介入,在民事诉讼中,我们可以向法庭申请专家出庭进行质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但是,在刑事诉讼中,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似乎没有赋予被告人有类似的权利,若刑案中没有附带民事诉讼,辩护人向法庭申请专家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就没有法律依据,故刑案的律师通常只能在没有专家支持的情况下对鉴定结论进行非实质性的质证。即便如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8条和第140条规定,公诉方和被告方传唤鉴定人出庭作证仍需得到法庭的准许;由于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均可宣读未到庭的鉴定人的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可以不经过质证即成为定案的依据。而这种程序法上的缺陷,极易导致损害被告人的诉权。
三、有关“损害后果”的鉴定结论
关于商业秘密案损害后果的认定,可以通过权利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所得来确定,在实务中存在以下情况:
以权利人商业秘密本身的评估价值来确定损失(例如专有技术的开发费用、技术许可费等等);
以权利人市场份额的减少来计算损失;
侵权人使用该商业秘密所得到的利益。
由于,目前司法解释没有对商业秘密案损害后果的认定标准作出明确和统一的规定,根据各种不同的计算方法,可以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使得商业秘密案损害后果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page]
综上所述,在涉及侵犯专有技术的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不但要求承办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而且要求律师在短时间内迅速理解涉案专有技术的基本特征,唯有如此,律师才能真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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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罪首先要认定对象是否商业秘密。
因此必须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所规定的要件。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所谓“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有确定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所谓“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签订保密协议;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通过反向工程破解出他人的技术秘密,算不算侵权?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所谓“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的规定,通过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的,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但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关于通过反向工程破解出他人的技术秘密,算不算侵权的问题,一些地方高级法院也有类似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4]第3号)第十六条规定,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商业秘密的,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但产品系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除外。
( 二 ) 客观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要件包括: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五)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 三 ) 主体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
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四 ) 主观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