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混同行为的表现形式

更新时间:2013-04-12 18: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各种各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涌现出来,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混同行为的规定只限于三种情形,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滞后于实际了。通常商业混同行为以以下形式表现出...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各种各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涌现出来,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混同行为的规定只限于三种情形,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滞后于实际了。通常商业混同行为以以下形式表现出来。

  1 商品主体混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一)(二)项列举了两种此类行为,一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二是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行为。例如哈尔滨呼兰酒厂于1991年初开始生产大高粱酒,注册商标为“呼兰河”,该酒曾获多项大奖且该酒厂对其产品进行了大力宣扬,在黑龙江省各地深受消费者欢迎。1992年10月,黑龙江省庆安酿酒厂开始生产大高粱酒,注册商标为“一元康夫”,而该酒使用的瓶贴装潢在图案、色彩及其排列上都与“呼兰河”牌大高粱酒的瓶贴装潢相同,只是注册商标、厂址等不同,但在瓶贴上所占比例很小,很不显著。[7]该案例就是典型的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商品主体混同行为。

  2营业主体混同

  这类行为是指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例如:“惠工”厂生产的“海菱”牌缝纫机是名牌产品,“海菱”厂为达到削弱竞争对手的目的,故意生产名为“惠工”牌的缝纫机,使得消费者对上述两种产品难以区分,从而给“惠工”厂造成了很大的损失。[8]本案例就是不当竞争者故意使用与他人的商业标识相近似的标识以混淆营业主体的表现。

  3商品质量混同

  这种行为是指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例如1995年11月,四川省绵阳市恒泰建材公司与江油市马角坝水泥厂圣水分厂商定购买其325R水泥—俗称“矿渣水泥”。圣水分厂根据建材公司的要求,两个月内即生产出天府16号325R水泥1072吨,以222—26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建材公司。建材公司在销售水泥时,却按天府425R水泥销售,并由圣水分厂用天府425R水泥包装袋包装建材公司生产的天府325R水泥。由于用户使用水泥后长时间泥软、不收浆,导致部分路面返工,遂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清上述事实后认为,建材公司和圣水分厂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4其他形式的混同

  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各种不正当行为都涌现出来,最近学者关心较多的就是企业名称与商标的混同、电子商务中的主体混同行为、域名与商标的混同等,对于后两者由于篇幅的问题,本文将不再作详细论述,关于前者,笔者在下文中将进行简要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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