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1-03-04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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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
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
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目前,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一些地方和企业对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即企业经营者平时按规定领取基本收入,年度结束后根据其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再确定其效益收入。对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8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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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
**一、退休人员取得原单位发放的过节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单位在给退休人员发放过节费时,应按上述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相关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金,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则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如何扣除住房公积金?**
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若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