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各个竞争者在同一市场条件下共同接受价值规律和优胜劣汰的作用与评判,并各自独立承担竞争的结果。
二、公平竞争原则的要点
1、体现在货物贸易领域、服务贸易领域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
2、既涉及成员方的政府行为,也涉及成员方的企业行为;
3、要求成员维护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在本国的公平竞争,不论他们来自本国或其他任何成员方。
三、保护公平竞争原则
首先,保护公平竞争原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传统民法所确立的市场自治规则不能完全解决微观不正当和宏观低效率,弥补市场缺陷、克服民法调整市场经济关系局限性的过程中确立的。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迅猛发展和不正当竞争的不断加剧,市场主体间的绝对自由竞争使公平竞争化为泡影,经济关系已经超出了民法所能维护的秩序范围。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机制,反不正当竞争法首先在民商法的边缘处以特别法的形式出现,但是它从创设之初就以创造市场平等竞争条件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为己任,超越了国家不干预私人经济生活的民法传统以及民法对社会关系采取的自由放任的态度,在民法肯定自由竞争的基础上运用国家之手,强调对公平竞争的保护。
其次,保护公平竞争原则作为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体现了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性和社会本位性特征。国家干预性是保护公平竞争原则最明显的特征,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本质上是经济法为弥补民商法调整的不足而自觉地确认和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的产物。国家干预性特征使经济法的价值理念与民法的平等互利原则区别开来,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社会本位出发,保护的既不是单纯的国家利益,也不是完全的市场个体利益,而是同这两者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的社会公共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国家干预性和对社会公共利益性体现,是通过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对限制竞争行为的规范,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止,以及对消费者权益的特别保护来实现的。
再次,保护公平竞争原则是对国家和市场主体行为的整体引导和规制。公平竞争原则在民法视野中仅仅是对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的个体要求,它的立足点是私人利益的最大化,而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则是对市场主体竞争行为和国家政府管制行为的共同约束,它的目标是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它要求国家和市场主体都必须对社会共同负责。同时,公平竞争原则在当代社会也已经超出了国家边界,成为一个世界范围内市场主体和各国政府共同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
综上所述,公平竞争既是竞争群体利益的要求,也是国家规制竞争活动的指导思想。在国际贸易理论中,公平竞争原则是指为使贸易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1947《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规定禁止缔约国在出口方面实行倾销,缔约国在其某项工业由于倾销造成重大伤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时,可征收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