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1-03-04 14:2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各市、县(区)物价局:根据《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2002年第73号令)以及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6号)、《关于印发全国主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


  根据《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2002年第73号令)以及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6号)、《关于印发全国主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2848号)、《药品价格监测办法》(计价格[2002]21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的要求,我局制定了《福建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价格监测是《价格法》赋予价格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需要,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价格监测工作,特制定本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


  一、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及采价单位


  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药品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采价单位)。具体按福建省价格监测定点市、县(区)名录及代码规定执行。


  价格监测采价单位即采价点,是价格监测报告单位根据价格监测要求选择的当地部分大中型工商企事业单位和重要商品交易场所、农副产品的主产地、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重点医疗单位、药品生产、批发、零售经营单位。


  二、价格监测采报


  (一)粮食价格监测


  1、粮食主产区原粮购销价格


  粮食主产区原粮购销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龙海、建瓯、长乐、宁化、浦城、建阳、尤溪、沙县等8个县(市)价格主管部门。


  以上粮食主产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在当地选择有代表性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大型用粮企业、集贸市场作为监测调查采价点。


  粮食主产区原粮购销价格的具体采报价按主产区粮食购销价格监测报表规定执行。


  2、成品粮销售价格


  成品粮销售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


  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在当地选择有代表性的农贸市场作为监测调查采价点。


  成品粮销售价格的具体采报价按成品粮零售价格监测报表规定执行。


  (二)农副产品购销价格监测


  1、生猪、鸡蛋收购价格


  生猪、鸡蛋收购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


  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在当地选择有代表性的主要收购企业和一个大型的猪、鸡养殖场作为采价点。


  生猪、鸡蛋出场价指大型养猪场和养鸡场的销售价格(含税),生产成本包括物质费用、用工作价、用工数量、劳动日工价等。具体的采报价按生猪、鸡蛋生产成本及收购价格监测报表规定执行。


  2、特色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批发价格


  特色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批发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各主产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各主产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在当地选择特色农副产品的集散地、集贸市场、经销企业作为采价点。


  特色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批发价格具体采报价按特色农副产品产地收购、批发价格监测报表规定执行。


  3、特色农副产品销售价格监测


  特色农副产品销售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


  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在当地选择大型农贸市场、自选商场或超市作为采价点。


  特色农副产品销售价格监测采集市场零售价格,具体采报价按特色农副产品销售价格监测报表规定执行。


  (三)城市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


  城市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


  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在当地选择有代表性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菜市场)、大型超市作为采价点。


  城市居民食品价格监测采集市场零售价格,具体采报价按城市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报表规定执行。


  (四)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监测


  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


  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在当地选择大型商业销售企业作为采价点。


  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价格监测采集市场零售价格,具体采报价按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监测报表规定执行。


  (五)工业生产资料销售价格监测


  工业生产资料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


  根据《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2002年第73号令)以及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6号)、《关于印发全国主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2848号)、《药品价格监测办法》(计价格[2002]21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的要求,我局制定了《福建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价格监测是《价格法》赋予价格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需要,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价格监测工作,特制定本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


  一、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及采价单位


  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药品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采价单位)。具体按福建省价格监测定点市、县(区)名录及代码规定执行。


  价格监测采价单位即采价点,是价格监测报告单位根据价格监测要求选择的当地部分大中型工商企事业单位和重要商品交易场所、农副产品的主产地、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重点医疗单位、药品生产、批发、零售经营单位。


  二、价格监测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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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粮食价格监测


  1、粮食主产区原粮购销价格


  粮食主产区原粮购销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龙海、建瓯、长乐、宁化、浦城、建阳、尤溪、沙县等8个县(市)价格主管部门。


  以上粮食主产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在当地选择有代表性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大型用粮企业、集贸市场作为监测调查采价点。


  粮食主产区原粮购销价格的具体采报价按主产区粮食购销价格监测报表规定执行。


  2、成品粮销售价格


  成品粮销售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


  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在当地选择有代表性的农贸市场作为监测调查采价点。


  成品粮销售价格的具体采报价按成品粮零售价格监测报表规定执行。


  (二)农副产品购销价格监测


  1、生猪、鸡蛋收购价格


  生猪、鸡蛋收购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


  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在当地选择有代表性的主要收购企业和一个大型的猪、鸡养殖场作为采价点。


  生猪、鸡蛋出场价指大型养猪场和养鸡场的销售价格(含税),生产成本包括物质费用、用工作价、用工数量、劳动日工价等。具体的采报价按生猪、鸡蛋生产成本及收购价格监测报表规定执行。


  2、特色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批发价格


  特色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批发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各主产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各主产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在当地选择特色农副产品的集散地、集贸市场、经销企业作为采价点。


  特色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批发价格具体采报价按特色农副产品产地收购、批发价格监测报表规定执行。


  3、特色农副产品销售价格监测


  特色农副产品销售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


  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在当地选择大型农贸市场、自选商场或超市作为采价点。


  特色农副产品销售价格监测采集市场零售价格,具体采报价按特色农副产品销售价格监测报表规定执行。


  (三)城市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


  城市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


  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在当地选择有代表性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菜市场)、大型超市作为采价点。


  城市居民食品价格监测采集市场零售价格,具体采报价按城市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报表规定执行。


  (四)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监测


  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


  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在当地选择大型商业销售企业作为采价点。


  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价格监测采集市场零售价格,具体采报价按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监测报表规定执行。


  (五)工业生产资料销售价格监测


  工业生产资料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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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在当地选择有代表性的专业生产资料交易市场作为采价点。


  工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采集大宗交易(批发)价格,具体采报价按工业生产资料销售价格监测报表规定执行。


  (六)涉农产品价格和涉农收费监测


  涉农产品价格和涉农收费监测报告单位为龙海、建瓯、长乐、宁化、浦城、建阳、尤溪、沙县等8个县(市)价格主管部门。


  以上8个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在当地选择1个县城和2个乡镇作为采价点,选择有代表性的农资销售企业和提供服务的企事业单位采集价格,具体采报价按涉农产品价格和涉农收费监测报表规定执行。


  (七)城市居民服务价格监测


  城市居民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


  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在当地选择有代表性、提供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作为采价点,具体采报价按城市居民服务价格监测报表规定执行。


  (八)药品价格监测


  药品价格监测报告定点单位(以下简称为定点单位),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药品价格监测工作需要,在本地经营规模较大、信誉好、责任心强且具备上报条件的医疗服务机构和药品经销企业中选取,并报省价格监测中心审核确认。福州、厦门、泉州等市的定点单位不少于3个,莆田、漳州、宁德、龙岩、南平、三明等市的定点单位不少于2个,各设区市定点单位中必须包含1个医疗服务机构和1个药品经销企业。本年度经审核确认的全省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见福建省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名单。经确认后的定点单位将由福建省物价局授予“全省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牌匾。定点单位无故不完成上报任务的,将予以摘牌并进行通报。


  1、药品经营单位价格监测


  药品经营单位价格监测表由药品批发经营单位、药品零售经营单位和医疗服务机构负责,按该表的具体规定填报。


  2、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监测


  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监测表由各药品经营单位(包括医疗机构)负责,在招标采购药品后及时按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监测表的具体规定填报。


  (九)房地产价格监测


  1、土地出让价格


  土地出让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价格主管部门。


  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在当地选择土地交易市场作为采价点,具体采报价按土地出让价格监测报表规定执行。


  2、房产交易价格


  房产交易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价格主管部门。


  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在当地选择有代表性的、规模最大的综合性房产交易市场或实力雄厚、经营稳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采价点,对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的商品房以及市场交易的各类存量房价格进行监测,具体采报价按房产交易价格监测报表规定执行。[page]


  国家若有新规定出台从其规定执行。


  (十)汽车价格监测


  汽车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福州市、厦门市价格主管部门。


  福州市、厦门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在当地选择有代表性、规模最大的综合性汽车交易市场,对国产轿车、货车、其他车辆及进口轿车的市场价格进行监测,具体采报价格按汽车价格监测报表规定执行。


  国家若有新规定出台从其规定执行。


  三、价格分析及情况反映


  各地在做好监测商品(服务)价格数据的采集、汇总、审核、上报工作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价格分析、预测工作。要结合报表内容,重点反映春节、“五一”、“国庆”等几大节日期间食品、家电等商品市场价格变动及影响;季节性较强的商品,诸如蔬菜、水果、空调、建材等产品在市场淡旺季转换时期的价格波动及影响;国际市场对本地能源、化工、钢材、有色金属等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对交通运输、工农业生产的影响;国家或地方价格政策对服务、收费价格变动及居民生活的影响,特别要关注教育、医疗、水、电、煤气的价格波动及影响;涉农产品价格及涉农收费波动及其对农民收入、农业生产的影响。


  (一)报表说明。各地在上报监测商品及服务价格数据时,对表中价格与上期对比升降幅度较大时,要对其变动情况作出简要分析说明。


  (二)专题分析。重点对党和政府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反映强烈的价格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各项专题调查等,要及时写成专题分析材料上报。各地市每年必须完成2篇以上有情况、有数据、有原因、有趋势预测或对策建议的专题分析报告。


  (三)情况反映。本地市场价格出现重大突发性的异常情况时,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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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以“市场专报”形式,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反映,并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情况反映要做到:


  1、准确。要在全面了解、掌握事件的基础上反映情况,所反映的情况应该与实际发生的情况相符。


  2、及时。要时常关注市场变化,留意政策变动,做到一有异常发生,就能迅速了解、掌握情况,并及时写成报告上报。对于一些时间跨度较长的事件,要在事件发生过程中进行跟踪调查、连续报告,以反映事件产生、变化、解决的全过程。


  3、敏锐。反映的情况、问题,应该是当前价格工作的重点、难点,应该是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价格领域的热点。对于一些突发性问题,要结合价格主管部门职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以上分析材料要求全部通过网络直接上报福建省价格监测中心。


  四、采价点及采价品种的确定与更换


  (一)采价点的确定及更换


  1、除药品、涉农产品和涉农收费项目外,一种商品(包括服务项目,下同)在各定点城市只设一个采价点,因此,采价点的选择要有代表性,要基本能反映当地的平均价格水平,不得为图方便选择“有价无货”或生产销售量很小、缺乏代表性的单位作为采价点。同等条件下选择已实行计算机管理或管理较为规范的单位。


  2、采价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但是为保证所采价格为实际发生价以及监测品种的上报率,如原采价点监测的品种有价无货或不再销售,可另选档次、价格与原采价点相近的新采价点采价,但要在报表备注栏中注明,以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并及时报备福建省价格监测中心。


  (二)采价品种的确定及更换


  1、在监测目录中已明确牌号、规格、等级的品种,一律按规定的代表规格品填报,不得更换,无此规格品可以不报。


  2、在监测目录中只明确规格、等级,未明确牌号、产地的品种,各定点市、县(区)可以根据当地市场的实际情况按已明确的规格、等级自行确定某一牌号、产地的代表规格品,确定的代表规格品原则是该品种在当地市场为主销品种。


  3、代表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以保持数据的可比性。如果随市场产销情况变化确实需要更换代表规格品,应在报表的备注栏中注明。


  五、采价的要求


  1、价格监测数据的采集时间和周期应严格按规定执行,各采价点采集的数据当天要做好校对、审核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2、为真实反映市场实际价格水平,采价时应注意采集市场实际成交价格,凡有挂牌价或政府定价的要在报表备注栏中予以反映。


  3、各采价点的监测人员要坚持深入一线采价,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业务主管要定期进行抽查,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


  4、对规格、等级复杂多变的商品或服务,如固定采价点没有销售或提供,可用其它地方同种规格品代替,并在报表的备注栏中注明。


  六、上报办法及时间


  为提高信息的时效性,各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一律通过计算机报送价格监测信息到福建省价格监测中心。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上报时间为采价日当日,遇到节假日,可顺延采价、上报。


  七、考核评比


  为了保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能够正常、有序地实施,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促进各地做好价格监测工作,将对各地监测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实行定期考核评比。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报告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执行监测报告制度,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准确的,给予通报批评。具体考核评比办法由省物价局另文下达。


  八、为适应国家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为社会提供公共信息,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适时对具体的监测品种、监测方式、监测周期等予以修订,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附件:1.价格监测调查表


  (1)主产区粮食购销价格监测旬报表(略)


  (2)成品粮零售价格监测旬报表(略)


  (3)生猪、鸡蛋生产成本及收购价格监测月报表(略)


  (4)特色农副产品产地收购、批发价格监测旬(周)报表(略)


  (5)特色农副产品销售价格监测旬报表(略)


  (6)城市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月(旬)报表(略)[page]


  (7)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监测月报表(略)


  (8)工业生产资料销售价格监测月报表(略)


  (9)涉农产品价格和涉农收费监测月报表(略)


  (10)城市居民服务价格监测月报表(略)


  (11)药品经营单位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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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表(略)


  (12)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监测表(略)


  (13)土地出让价格监测季报表(略)


  (14)房产交易价格监测月报表(略)


  (15)汽车价格监测月报表(略)


  2.监测品种目录


  (1)主要粮食、生猪、鸡蛋价格监测品种目录(12种)


  (2)特色农副产品产地价格监测品种、报送时间表(64种)


  (3)特色农副产品销售价格监测品种、报送时间表(25种)


  (4)城市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品种目录(47种)


  (5)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监测品种目录(23种)


  (6)工业生产资料销售价格监测品种目录(52种)


  (7)涉农产品价格和涉农收费监测品种目录(39种)


  (8)城市居民服务价格监测品种目录(36种)


  (9)药品价格监测品种目录(849种)


  (10)房地产价格监测项目目录(20种)


  (11)汽车价格监测品种目录(32种)


  3.福建省价格监测定点市、县(区)名录及代码(略)


  4.福建省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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