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政府价格管理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更新时间:2014-01-20 11:1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加入WTO使我国更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之中,政府价格管理势必发生更深刻的变化。(1)从WTO有关价格问题的规定可以看出,加入WTO对政府价格管理的一般要求为:①不允许有歧视性的非国民待遇定价和...

  加入WTO使我国更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之中,政府价格管理势必发生更深刻的变化。

  (1)从WTO有关价格问题的规定可以看出,加入WTO对政府价格管理的一般要求为:

  ①不允许有歧视性的非国民待遇定价和收费。非歧视待遇原则主要通过最惠国待遇、互惠待遇和国民待遇的条款体现出来。按照WTO要求,入世后,一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所有进口产品的政府定价方面,应实施无区别的国民待遇;二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定价时只针对产品或服务,价格确定时考虑的相关因素是产品和服务的供求情况、经营成本、对消费者的影响和服务质量的影响,与企业的所有权无关,所有企业和个人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制定过程中享受同等待遇;三是政府价格控制不能用于对国内产业和服务提供者进行保护的目的,不应当导致出现限制或者损害货物和服务市场准入承诺的效果。

  ②公平、公开、公正的价格竞争规则。WTO强调在国际贸易中国家之间、企业之间是平等互利、公平竞争的关系,要求各成员国要尽可能制定公开、公平和无扭曲的竞争规则,而这个规则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价格竞争的规则。

  ③价格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的透明度。透明度是WTO重要原则,其目的是防止成员国之间不公正的贸易,以保证公开竞争。WTO对价格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透明度的主要要求有:一是价格法律法规的透明。WTO规定成员方政府有义务在官方刊物上公布政府定价的货物和服务清单及其变更情况,并公布定价机制和政策。二是政府价格行为的透明。政府的价格管理政策和涉及国际贸易的政府定价规则、程序都要保持透明、公开。三是价格行政执法行为的透明,特别是查处涉外企业价格违法行为过程中,价格行政执法的程序、案件的审理都要公开透明。

  ④以市场形成为主的价格机制。“按照持续发展的目的,最优运用世界资源”是WTO在其宗旨中明确提出的目标之一,而市场机制是实现世界范围内资源优化配置的不可替代的主要手段。在WTO的众多协议中,均限制政府对企业的直接支持和干预,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农产品协议》等,都对影响市场价格形成的政府措施进行规范和限制,其目的在于使各成员国的企业以真实的成本公平地参与国际竞争,引导资源优化配置。WTO虽然对市场形成价格的比重没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允许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等价格形式的使用,但以市场形成为主的价格机制是必要条件,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只应存在于市场缺陷和市场失效的领域。WTO要求成员方政府开放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形成价格机制的作用;要求成员方政府有义务消除各种贸易障碍,通过降低关税和非关税措施促进市场开放,从而保证绝大多数货物和服务的价格由市场形成。

  (2)虽然我国价格管理与WTO的要求基本适应,但由于体制、法律、职能和观念等原因,加入WTO仍然对政府的价格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①对价格管理内容的新要求。加入WTO以后,进一步显露出价格管理中存在着许多“缺位”、“不到位”问题,政府价格管理必须增加新的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要加强对全社会多种经济成分的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的价格管理。过去我国所有制形式单一,价格管理主要是面向国有企业开展工作。入世以后,随着经济成分的多元化,外资企业会全面地进入我国的经济生活,它们对价格调整经济利益的功能认识更为深刻,对价格管理的要求更高,更加关注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而我们却缺乏面向外资企业开展工作的经验,如何适应新的管理对象的要求,将成为价格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要更加关注国际市场价格。加入WTO以后,我国经济的对外依存度进一步提高,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必然对国内市场产生重大影响,政府进行价格调控不仅要掌握国内市场行情,还要及时了解国际市场行情,综合分析预测国内外市场价格变化趋势。

  ——政府定价要严格对成本的审查。《价格法》规定政府定价要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供求状况和社会平均成本。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全民所有制,定价对象主要是国有企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定价考虑比较多的是社会承受力和供求关系,而对成本审查不严,常常是依据企业提供的财务成本,并通过与企业的谈判来定价。而入世以后,面对着WTO规则的要求,政府定价中再不严格成本审查,定价的科学性将难以保证,无法面对国内外的经营者。严格成本审查不仅应当成为价格工作的新内容.而且在定价成本审查的法律依据、成本审查标准、成本审查队伍等方面都有许多新的工作要做。

  ——继续强化“定规则、当裁判”职能。从入世以后的工作要求来看,这个问题更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规则不健全,裁判不到位,都给政府价格部门应对入世挑战带来困难。所以如何继续把工作的重点从“定调价”为主转变到“定规则、当裁判”为主上来,仍然是应当努力探索的工作内容,也是迎接入世挑战的新要求。

  ——加强对服务和要素价格的管理。过去,在物质产品匮乏的历史背景下,经济工作是围绕着解决物质产品供给进行的,价格管理也主要集中在商品价格上。但到了20世纪90年代后期,物质产品出现了结构性的过剩,与市场经济相适应,政府管理的价格愈来愈少。现在紧缺主要集中在服务和要素的供给上,如教育、旅游、医疗卫生、保健,以及土地、资金、技术、人才等。由于这些领域大都带有一定的垄断性,因此也在不同的程度上保留着政府定价或政府制定收费标准的方式。但是由于价格管理工作长期把重点放在商品价格的管理上,对服务领域的价格和收费缺乏深入研究,而入世以后进入我国服务领域的外资将愈来愈多,必须从管理物质产品价格为主转为更加重视管理服务价格上来。

  ②对价格管理方式的新要求。加入WTO以后,价格工作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工作方式也应该有所变化、有所改革。这种管理方式的转变应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由行政审批式管理,转变为科学的制度化管理。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理经济生活是计划经济的特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它的弊端日益显现:一是管得过多过滥;二是随意性大;三是容易滋生腐败。所以在价格管理方式上,主要依靠行政审批式的管理必须改变。首先,要建立科学的管理程序。从法律上讲,程序的科学才能保证实体的科学。譬如过去的审批价格是按行政层级进行,现在是要依据法定的程序审批,通过听证、专家评审、集体审价等,以此来保证定价结果的公平。其次,要有科学的制度保证。程序科学以后还要制度化。程序虽然科学,但是没有制度保证,随意性大,不能持续地做下去,仍然达不到预期的效果,要加强对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最后,要严格执行制度,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

  ——由封闭式管理转向开放式管理。长期以来,我国在价格管理的形式上,主要是通过“红头文件”进行内部运作。在价格几乎是政府全面管制的时期,封闭式的管理方式是可行的。但现在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价格由政府严格管制,转向绝大部分价格放开由市场形成。二是随着群众民主参与意识提高,实行政府定价的价格也已经由政府部门的内部操作,转向全社会成员以不同方式参与。三是加入WTO也要求所有价格制定的过程和结果都必须公开、透明。所有这些都决定了价格管理必须由封闭转向开放。近年来,政府在价格管理的公开性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比如,建立听证制度,重要商品调价要听取消费者意见;新闻发布会制度,重要的调价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案件要向社会公布;价格决策专家咨询制度,面向社会听取专家意见;价格公告制度;建立各种各样的社会监督网络,聘请义务监督员等等。这些都是由封闭走向公开的重要尝试,还处于起步阶段,还需要完善制度,并实现法制化。

  ——从单纯依靠行政系统管理价格,转向更加重视动员全社会力量管理价格。入世以后,价格管理的内容大量增加,而且管理难度也大大提高,但机构改革却使行政管理力量减弱。这就要求转变管理方式,从传统的依靠系统内力量进行管理的思路中解放出来,像许多企业一样,在全社会配置工作资源。如依靠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专业部门、媒体和专家、相关技术人员的力量等进行管理。这也是入世以后对价格管理方式的新要求。

  ③对价格管理依据的新要求。WTO强调各成员方要制定公开、公平和无扭曲的竞争规则,用法律而不是用我们习惯的“红头文件”来约束政府的行政行为。具体到价格主管部门来说,就是要依法行政、依法管价。因为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一切经济活动运作的基本原则。政府价格管理也必须遵循法治的原则。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价格工作与计划经济条件下最大的区别。依靠法律和法规来管理价格和价格行为,管理必须依“法”行政。这无论从思想观念还是从实际工作上,都给价格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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