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分期建设的项目排污费核定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2012-12-27 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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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分期建设的项目排污费核定问题的复函河南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对洛阳豫港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伊川二电厂装机容量问题的请示》(豫环监理[2003]2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你局请示反映,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先后两次向
国家
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分期建设的项目
排污费核定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洛阳豫港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伊川二电厂装机容量问题的请示》(豫环监理[2003]2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局请示反映,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先后两次向环保部门申报并经审批的一期、二期工程,处于同一生产场所,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统一生产销售产品,并使用相同的公用设施,环保部门应将其作为一个排污者核定其排污量。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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