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保验收程序流程
第一、建设项目建成
第二、提交试生产申请
第三、现场检查
第四、试生产
第五、验收申请
第六、委托监测
第七、监测方案
第八、验收监测
第九、编制监测报告
第十、提交验收资料
第十一、验收组验收
第十二、验收批复
(二)环保验收程序具体操作
第一、试生产(或试运行、试营业)
1、申请:建设单位在项目试生产(试运行、试营业)之前,向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书面提出试生产申请。
2、受理:环保主管部门收到试生产申请后,安排现场检查。
3、批准:符合试生产条件的项目,环保部门批准试生产。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建设项目环保验收
1、申请:建设单位在项目试生产(试运行、试营业)完成后,向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书面提出验收申请。
2、现场检查:环保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需要现场检查的,会进行安排。
3、委托监测或调查:对主要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编制验收监测方案,报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批准,监测部门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监测,并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对主要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或环评单位编制验收调查报告(表)。
4、提交验收材料。
5、组织验收:负责验收的环境行政部门收到符合要求的验收材料后,应在30天内组立验收组进行现场验收。
6、批准:对符合验收条件,验收材料齐备,并经下级环保部门提出验收意见的项目,环保局批准验收。对于不能验收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
第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
第二、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
第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局审查批复文件
第四、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环保意见
第五、其它相关材料,包括:
1、环保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2、建设项目工艺流程图
3、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计方案、图纸
4、环保设施操作、维修规程等环境管理制度
5、试运行记录
6、治污工作总结
公民的环保义务。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每个公民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作了如下规定:
1、公民应当低碳生活。第6条第4款规定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用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2、公民应当绿色消费。第36条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3、公民应当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的影响。第38条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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