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
更新时间:2015-02-12 18:0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过去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新《环保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
过去“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新《环保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这意味着,排污企业违法排污了,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按照违法的天数计算罚款,上不封顶,直至罚到企业改正为止。
案例:今年1月,省环保厅与常山县环保局联合检查时发现浙江永和化工有限公司污水超标排放,常山县环保局当天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依法查处。常山县环保局一周后再次对此企业进行检查,发现其仍然超标排放。目前,常山县环保局已按照新《环保法》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并对其实行限产决定。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举报他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需要走法院程序吗?
要想达到最佳的举报效果,在向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的名称或姓名、联系地址和电话。
2. 被举报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3. 举报人(组织和个人)的名称或姓名、联系地址、邮编和电话。举报人有责任客观的陈述违法事实,将举报的违法事实起因、过程、时间、涉及人员、有关证据、后果提供给办案人员。而且,举报人不必担心会遭到用人单位的报复,因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为举报人保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1.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 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 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