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事实的认定

更新时间:2014-04-29 14: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审理海洋环境污染案件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当中首要的问题在于确认海洋环境污染事实的存在。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事实具有不同于其它类型损害事实的特点,在认定过程中必须要考虑海洋环境污染本身的特性。确定其认定...

  审理海洋环境污染案件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当中首要的问题在于确认海洋环境污染事实的存在。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事实具有不同于其它类型损害事实的特点,在认定过程中必须要考虑海洋环境污染本身的特性。确定其认定的方式和方法对于审理此类海事纠纷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事实概述

  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属于特殊的环境侵权类型,由于海洋环境其本身的特征和属性海洋环境污染比较一般环境污染而言更要复杂。

  要了解和把握海洋环境损害事实必须要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有一个基本的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45条规定,“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间接的把物质和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它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海洋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海洋环境污染具有以下的特点:

  1、污染源广。海洋环境污染有多方面原因造成,如陆地上的废物直接排入海洋、挥发到空气中的有毒物质经风吹雨打沉降入海洋;海上船舶排污和海损事故造成的石油和其它有害物质流失入海洋;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向海洋泄漏的石油;等等。可以说,人类活动产生的废物最后大多进入海洋。

  2、危害面大,危害情况严重。海洋环境污染不仅对海洋生物资源构成严重的威胁和损害,而且破坏海洋生态平衡,造成海水使用素质的下降,甚至危害人体的健康。一些不合理的海岸工程会造成航道淤积,影响交通运输业,破坏海域的生态平衡。海洋环境污染还会破坏海域的自然景观,影响海滨旅游业和海上体育运动事业的发展。

  3、扩散迁移范围大。污染物得不到分解长期在海洋环境中积聚,并随着海流运动扩散,使危害范围进一步扩大。

  4、海洋环境污染还有反复性、连续性、不可恢复性。

  承担海洋环境污染责任构成的首要要件是必须有损害海洋环境的损害事实。没有这种损害事实,海洋环境污染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无从谈起。海洋环境污染的损害事实,就是指污染海洋环境的损害行为致使海洋环境权利主体财产权、人身权受到分割,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权利益发生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在海事审判实践中人身遭受损害的情况比较少见,多为权利主体财产权利受到侵害。财产损害事实有两个要素构成,一是财产权利被侵害,二是财产权利被侵害而造成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客观结果。这种财产权利在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有两个方面的体现,主要一方面是财产本身的毁损和灭失,即由于污染造成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主体的财产丧失价值和使用价值,另一方面由于海洋环境污染的长期性、潜伏性可能存在将来损失的潜在损害的危险。以国家作为受害主体,确认其遭受损害的事实,这也是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不同于其它类侵权损害的一个特点,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1条即由此内容的规定。

  二、海洋环境损害事实认定需要考虑的因素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事实的确立必须要具备几个基础条件,这是在损害事实认定过程中必须要考虑的因素。

  (一)权利主体遭受损害的权益必须要有合法性,非法的利益不受法律的保护。

  作为海洋环境权利主体的国家,有权请求污染责任请求赔偿,这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凡违反本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有关主管部门可责令……赔偿国家损失。”国家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提起索赔。其它权利主体如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财产权利或非财产权利受害海洋环境污染请求赔偿的前提同样是其权益具有合法性。尤其对财产权来说,权利主体没有对相关财产所在海域的合法使用权、收益权则构成没有权利的损害,非法权利的损害,何来权利的救济?

  (二)依照海洋环境标准和历史的海洋环境评价为基础确定海洋环境污染的损害事实。

  海洋环境标准是有关控制海洋环境污染、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各项标准的总称。海洋环境标准在海洋环境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海洋污染损害事实的认定过程中它也具有重要的对照和参考价值。一般来讲,符合海洋环境标准的海水水质不会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损害。若海域发生污染事故产生损害的结果必然是相关海域内的海水水质超过有关的水质标准,海水受污染后作用于物最终产生损害。因此,在依照海洋环境标准,对照以往的海洋状况,才能科学的判定污染的损害事实。

  (三)损害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损失确已发生或将来客观上必然要发生。

损害事实的客观性要求损害事实具有客观真实性。如果海洋环境污染的危害行为并未造成损害后果,则行为者不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这也就是“无损害无赔偿”的原则。这种损害事实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业已发生的损失,一种是既有已产生损失,又有将来可能产生的损失或永久不可恢复的资源损失。准确区分损害事实的种类可以直接关系到环境污染者的责任的承担方式。

  (四)海洋环境污染的损害事实是污染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害的原因必须排除污染以外的其它原因。

这就需要在损害事实造成后科学的界定致损原因。如养殖损害赔偿中必须要排除养殖技术的原因,只有污染直接造成损害事实才可以列入,若存在受害人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害事实,则要予以严格区分。同时,在判定损害事实时应结合污染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来综合进行判断。

  三、认定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事实的方法

  有关海洋环境保护部门及渔业环境监测部门具有平时对有关海水水质、渔业水质进行监测管理的职能,对于污染状况的调查从技术条件和人员上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相关法律的规定也要求在发生污染事故后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由这些主管机关首先进行调查处理。有关的海洋监测部门、海洋环境主管部门、渔业环境主管部门的职能也有着方面的要求。

  主管机关对损害事实的勘验调查一般是与污染源的调查同步进行。这种勘验调查应当及时全面。主管机关的专业人员根据污染物或其它影响海洋环境质量的因素分布,追踪污染路线,寻找污染源和确定主要污染物质。如工业废水污染物致损,还要对各类废水的排放进行监视性监测或科学的检测,以综合确定污染物质的影响和危害,掌握污染物质的浓度、污染负荷量的时间和空间的分布规律和迁移化状态,研究污染物质在海洋环境中的扩散模式和规律。

  总之,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事实的认定应当从海洋环境污染的特殊性入手,充分认识这种特殊损害事实的特点,系统综合分析海洋污染原因、因果关系、海洋环境标准等各个方面的影响因素,运用一定的科学原则和调查方法来进行。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损害事实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审核,按照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范围最终确认损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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