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更新时间:2012-12-27 00:4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附:第二次修正本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将《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将《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该部门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次修正)



(1991年3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OO2年3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自治区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牧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引进、推广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培养环境保护人才,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优先发展环境保护事业,对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优惠政策。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科研、环境监测、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定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自治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盟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监测制度和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负责编报管辖区域环境质量报告书,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将《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该部门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次修正)



(1991年3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OO2年3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自治区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page]


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牧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引进、推广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培养环境保护人才,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优先发展环境保护事业,对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优惠政策。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科研、环境监测、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定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自治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盟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监测制度和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负责编报管辖区域环境质量报告书,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应当持有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有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签发的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要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条 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管理工作,应当由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单位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损害的赔偿或者环境破坏的恢复有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并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作为考核企业升级和评选先进、文明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对未达到规定指标的,不得评为先进、文明单位,不能批准企业升级。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实行目标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要全面规划,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切实保护自然环境、防治污染,谁利用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


第十四条 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以及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发利用。业经批准开发利用的必须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


第十五条 加强对农牧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实行科学灌溉,合理使用农药、鼠药、化肥,综合防治植物病、虫、鼠害,回收废地膜,保护植被,防治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和草原沙化、退化,防止农牧产品污染。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和化石、火山、温泉等分布区域,建立自然保护区。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采取其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十七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经批准建设的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要限期治理。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十八条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防为主,防治结合,集中控制,综合整治。


第十九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项目,要实行环境影响说明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一)建设单位申报项目建议书时,要附有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环境影响简要说明书;申报设计任务书时,要附有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各级人民政府计委、经委对没有环境影响简要说明书的项目建议书和没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设计任务书,不得审批。


(二)建设单位申报初步设计,要附有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环境保护设计篇章审批表;申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要附有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防治污染设施验收报告。建设管理部门,对没有经审核同意的环境保护设计篇章审批表的初步设计,或者没有经审核同意的防治污染设施验收报告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不得审批。[page]


(三)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要对原有污染同时治理。


第一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计委、科委、经委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安排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科研、试制任务时,要同时采取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措施。


第二十一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要按下列要求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一)对污染源作出整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制定污染防治考核指标;


(三)搞好设备的维修、保养,提高完好率,防止污染物扩散;


(四)已经投入使用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未经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第二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要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第二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自治区排放标准的,依照国家或者自治区的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要依照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缴纳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和排污费,要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环境保护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自治区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设区的市和盟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决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治理的单位,要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并定期报告治理进度和结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限期治理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完成治理任务的,会同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验收结果。


第二十五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作出报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控制、防范措施,当环境严重污染、威胁到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


事故查清后,事故发生单位要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作出事故处理结果的报告。


第二十六条 引进技术和设备,要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的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将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和有毒、有害产品委托或者移交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生产和经营。


第二十七条 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粉尘的单位,要采取除尘、净化、回收措施。排放装置要符合国家规定。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运输、装卸、贮存过程中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要采取密封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工业排水应清污水分流,分别处理,循环使用。


利用沟渠、坑塘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要采取防渗漏措施。


含有国家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之一的废水,应采取闭路循环和回收措施,禁止稀释排放。


第二十九条 对暂时不能利用的一般废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要按指定地点堆放。有毒、有害的废渣,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要设置有防水、防渗、防风措施的专用场地分类堆放,防止有毒、有害的物质扩散。


第三十条 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单位,要有严格的管理和防治措施。排放浓度或者剂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长期储存放射性废弃物的,要经过固化处理。废物库要远离城镇。运输放射性物质,必须使用有防护设施的专用车辆,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范围内进行产生强烈偶发性噪声活动的单位,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三十二条 行驶的机动车辆,要装有消声器和符合规定的喇叭,并保持技术性能良好,整车噪声不得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不予年检或者不得发给行车执照。


航空器不得在城市市区上空作超低空训练飞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资源破坏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矿产、林业、农业、牧业、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page]


由于污染事故造成资源破坏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


(二)稀释排放含有第一类污染物之一的废水的;


(三)不按规定输送污水、废水或者贮存、堆放、运输、弃置、倾倒废弃物的;


(四)拒绝现场检查,拒绝执行污染物申报登记制度,在被检查和申报中弄虚作假的;


(五)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设备或者技术的;


(六)转移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有毒有害产品的。


第三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或者排污费的,限期补缴并加收滞纳金,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 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可以并处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关闭。


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使用单位,分别由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该部门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三条 对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辱骂、殴打检查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环境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环境保护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28067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二十条第(四)款释义
您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二十条第(四)款的特定行业指的是什么的问题,特定行业指的是一些国家严格把控的行业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光污染有法律吗
光污染有法律吗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如果我提前一个月休产假,是否会影响我的生育津贴
您好,根据我国生育保险规定,只要生育保险费用正常及时缴纳,那么生育津贴就可以拿。如果未及时缴纳或者停缴生育保险费用的,就不能享受生育津贴了。我国《劳动法》规定,
地沟油怎么定罪量刑
地沟油怎么定罪量刑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如何举报冷库制冷外机噪音扰民?
你好,积极报警处理,祝好运
低收入家庭不是户主,银行卡上可以存款吗?
可以。低保户当然可以在银行有存款,并无有没有上限一说。低保户一般都是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所以在银
森林法规定怎么写
森林法规定怎么写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谁是摩托车停在车位被车撞的责任?
车祸赔偿,首先要看交警部门是否对此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如果是你的全责,则由你方依法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损失;如果双方均有过错,则由双方根据自身过错大小,按责任比例分
西安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2022
西安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2022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没有登记结婚不想过了,孩子要上女方户口需要男方同意吗
孩子上女方户口,一般不需男方同意,只需按照规定准备相关证件进行申报。如男方不配合提供必要证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给钱网友帮买电脑,钱给了,电脑一直没拿到手,可以算网络诈骗吗?
可能涉嫌诈骗。具体操作:1.保留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2.报警并提供证据,警方会调查处理;3.如追回损失,按法律程序进行退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身权益。
我想线下学习电子商务,我满16周岁了,可以线下去公司学习吗
线下学习电子商务的常见方式包括参加培训机构或公司的培训课程。选择时,应考虑机构或公司的声誉、师资力量、教学内容及实际案例等。若条件允许,可优先选择有良好口碑和丰
请问因为一件事我被别人挂到校园墙上但是他没透露我的姓名但是他是有指向性的然后还在线下向我们班上的人传
针对此类侵犯名誉问题,常见的处理方式包括协商、报警和起诉。协商可快速解决问题,恢复名誉;报警能迅速制止侵权行为,追究责任;起诉则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要求赔偿。具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