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更新时间:2015-03-01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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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环境保护法》第46条规定,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

  新《环境保护法》第46条规定,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制度,其核心内容是推动企业提高管理水平、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水平,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率,从根本上解决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大量使用导致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居高不下的问题,增加末端处置的压力。

  国家为了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那些原料消耗高,资源、能源浪费严重,污染严重的工艺和设备,实行强制淘汰制度。其实是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名录和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名录来实现。

  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目进行调整,形成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目录分为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三大类。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环境保护综合目录》(2013年版)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列有722项,重污染工艺与环境友好工艺名录列有88项。

  凡是列入淘汰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继续采用、不得继续生产、销售、进口、转移或者使用。有关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转移或使用列入淘汰名录中的设备。如果未按照本条的要求,对列入淘汰类名录中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继续使用、生产、销售或转移的,按照相关的单行法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新项目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发展改革委不会发“路条”(允许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更不会通过核准,环境保护部门也不会批准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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