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奖励5000元
更新时间:2014-12-28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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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2月25日,媒体从西宁市城中区获悉,为切实改善中区环境质量,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引导鼓励市民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城中区制定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办法规定...
12月25日,媒体从西宁市城中区获悉,为切实改善中区环境质量,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引导鼓励市民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城中区制定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有权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金额度最低100元,最高5000元。
办法规定,凡举报人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城中区环境保护局调查核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将视具体情况,给予举报人100元、300元、500元、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办法还规定,举报人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举报和反映问题,不得捕风捉影、胡编乱造、恶意举报。举报人应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以及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环境违法事实,并有义务协助环保部门调查取证。同一环境违法行为,被不同举报人举报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第一举报人顺序以案件受理的时间先后为准。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的,再次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并作出行政处罚的,可再次获得奖励。同时,办法还对不在奖励范围内的行为、举报处理、领奖办法、奖励经费、保密监督等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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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被拘留的,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2、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3、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侦查;4、撤消案件的,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