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转型升级为小微企业的,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昨日,省政府下发《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就支持全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给予便捷准入服务,在税费、金融方面给予扶持。
“个转企”时在名称上,可最大限度地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登记字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沿用其原名称加“有限公司”。
“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15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5年底前,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转企”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从转企当年起,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费比例可实行3年过渡。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按企业缴费比例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转企”后,即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原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个转企”小型微利企业,予以小额担保贷款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