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

更新时间:2012-12-19 06:5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未成年人在一般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但是在某些国家(例如日本)的定义上是指未满二十周岁的公民。相关法律缺陷目前,我们开展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所依据的法律,虽然能体现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精神,但存在不少缺陷:一是未成年人概念不规范。我国刑法中,儿童与

  未成年人在一般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但是在某些国家(例如日本)的定义上是指未满二十周岁的公民。

  相关法律缺陷

  目前,我们开展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所依据的法律,虽然能体现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精神,但存在不少缺陷:

  一是未成年人概念不规范。我国刑法中,儿童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同一主体,未成年人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同一主体。这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不相符合,我们应当在法律上统一制定标准,与国际接轨。

  二是刑法总则中在定罪、量刑、行刑三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缺乏特别保护的原则规定。(1)在定罪方面,刑法第17条规定了不满14周岁不能成为犯罪主体,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可以成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犯罪主体,年满16周岁可以成为任何罪的犯罪主体。可见犯上述8种罪的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和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这两类未成年人定罪等同成年人,但在量刑上体现了一定的从宽政策(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人身权利

  未成年人享有的人身权利

  人身权利是指与公民的人身不能分离的、没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未成年人作为公民的一部分,享有如下人身权利:

  1.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对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行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向有关机关控告,直至诉诸法律。

  2.姓名权

  未成年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由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后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未成年人可以随父亲姓,也可以随母亲姓。

  3.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未成年人对以各种形式反映自己容貌特征的个人形象享有的专有权。其内容包括:未成年人拥有自己的肖像,并有权通过对肖像的利用取得精神上、财产上的利益;经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允许他人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未成年人有权取得适当的报酬;未经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毁损、侮辱、玷污未成年人的肖像。

  4.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名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列为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重视和保护。

  5.荣誉权

  荣誉权是指未成年人有接受政府、社会组织、单位对自己的表彰、嘉奖和授予荣誉称号并对荣誉加以维护的权利。未成年人的荣誉权不受非法侵犯,禁止非法剥夺未成年人被授予的荣誉称号。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对于歪曲事实、造谣诽谤、恶意中伤,侵害未成年人荣誉权的行为,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

  6.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的个人生活不被公众知晓,禁止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免受伤害,《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该法还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7.受抚养权

  未成年人出生后有权享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抚养。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身心发展的基本特点

  1、儿童青少年教育保护的三个重要而烦恼时期

  3岁前后幼儿期——第一逆反期,表现为不听话;

  9岁前后童年期——自我中心,表现为玩游戏机、学习分心 ;

  13岁前后青春期——第二逆反期, “暴风骤雨期”、“危险期” 、“分化期”,表现为叛逆、心理闭锁、学习分化。

  初二家长最担心的事:孩子逆反——亲子沟通障碍;孩子网瘾——无心学习、学习分化;孩子早恋——学习分心。

  如何看待学生的逆反?

  不要把心理问题=品德问题

  2、青少年期心理发展的基本特征

  青少年是个体从童年向成年发展的过渡期。青少年期心理发展的基本特征是矛盾动荡性。

  生理上,性成熟是青少年期生理发展的最基本特征。因而,形成自我,发展独立性,是青少年时期的基本任务。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矛盾主要表现为思想意识与心理行为不稳定性。具体表现为:两极性:情绪行为两极波动;闭锁性与开放性:对成人闭锁,对同伴开放;反叛性:反叛传统,喜欢标新立异。

  青少年期是最容易出现心理和行为异常问题的时期。常见的心理和行为异常问题有:离异家庭儿童品德问题、留守儿童心理问题、亲子沟通障碍、自我中心、心理脆弱、情绪障碍、自杀等。

  3、影响青少年心理发展的因素

  (1)遗传与生理成熟

  (2)家庭

  (3)学校

  (4)同伴

  (5)社会(大众传媒,社会文化,现代科技如互联网,游戏机)

  (6)自我与心理成熟

  现代大众传媒对青少年的心理发展的影响:

  媒体文化成为青少年社会化的“第一影响源”。

  青少年社会化影响模式的结构性变化:

  家庭⇌学校⇌同辈群体⇌大众传媒

  最喜欢的活动:看电视\听音乐\读课外书刊

  信息主要来源:电视广播、报刊杂志、街头广告、课堂书本、网络、同学朋友、父母家庭[page]

  影响最大的因素:书刊、影视、广播、课本、网络

  4、青少年的性心理特征

  (1)性成熟对青少年的影响

  性兴趣的产生

  性冲动与自慰行为的出现

  早恋与婚前性行为

  (2)青春期困扰

  对性征的变化:悦纳或疑惧

  早熟与晚熟

  两性关系的处理

  性冲动困扰

  (3)青少年性心理的发展

  异性意识的发展

  第一阶段:异性意识的准备期(学龄期前)

  第二阶段:异性疏远期(学龄初期到青春初期)

  第三阶段:异性亲近期(13、14岁-17、18岁

  第四阶段:两性初恋期(17、18岁以后)

  性别角色的发展

  未成年人犯罪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

  从80年代以来,我国的犯罪率不断上升,犯罪现象日益严重,社会治安形势恶化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在日益严重的刑事犯罪之中,青少年已成为犯罪的主要成员,约占整个刑事犯罪主体的70%—80%左右。其中,犯罪的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未成年人犯罪格外引人注目。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以下态势。

  (一) 犯罪现象有增无减

  有关资料显示,刑事涉案的未成年人人数占同龄人口的比例,从1986年到1995年的10年间提高了一倍,未成年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案件常有发生,既扰乱了社会秩序,也给未成年人自身和家庭带来不幸,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因素。据统计,1985年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作案人数为112063人,1995年上升到152755人;同时,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比例高于全体人口的犯罪率。①1988年全国各级法院判处的青少年刑事犯罪中,未成年人占15%,比1987年增加13.79个百分点。尤其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上升的趋势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 违法犯罪呈现低龄趋势

  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呈现低龄化的趋势,违法犯罪的低龄趋势潜在着巨大的社会危害。犯罪年龄低龄化,是近几年表现出的一个明显特点。据统计,九十年代以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七十年代提前了2—3岁,有的孩子7、8岁就开始了犯罪生涯,14岁以下的少年违法犯罪增多。③其中以14-16岁少年犯罪更为突出,并呈现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据对上海青少年犯罪情况统计,14-16岁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4 2%,尤其是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14岁孩子竟占了其中的15 1%。如果算上违法情节轻微,或因年纪太小不以犯罪论处的,则犯罪的始发年龄更小,有的11岁、12岁就开始有劣迹,有的13岁、14岁就进行犯罪活动,甚至参与重特大犯罪活动。据报道,目前我国黑社会犯罪团伙外围成员已出现中学生。另外,在校生犯罪有增多势头,有的学生逃学、辍学、离家出走,流浪到社会后以盗窃、抢劫为生。例如,北京市2002年8月宣判的“蓝极速网吧”放火案,被告人因对网吧服务员不满而起意报复,用放火手段危害公共安全,致25人死亡,多人受伤,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3名被告均系未成年人,另外,还有一参与放火者不满14岁。

  据公安部门统计,在全国刑事犯罪案件中在校生作案从1984年的31149人上升到1993年的84863人。④1995年,河北省共抓获16岁以下的案犯2235人,比1991年上升了近50%,而小学生犯罪人数上升了78.5%。⑤这一变化,应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三) 犯罪类型增多

  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涉案案由已不再是过去的两三种,案由范围已扩大到9种之多。其中,侵财型犯罪约占整个未成年人犯罪的80%左右,主要是盗窃,特别是团伙盗窃最为普遍;未成年人的财产犯罪主要与其物质需求增大,自我意识发展等有关;此外,高消费、超前消费、物质攀比等社会风气,也对未成年人的财产犯罪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根据对某市2002年1月至2002年12月批捕犯罪嫌疑人数据调查:在14岁至18岁的全部61人中盗窃犯罪人数为28人,占总数45.9%;抢劫为23人,占总数37.7%。陆某是一名在校生,以前成绩优异,可自从迷上电子游戏后,一学期上课的时间不超过十几天,整天在游戏房里打游戏,后来为了支付游戏花费,竟然偷盗同学家里2万多元钱。在悔过书中,他沉痛地写道:我第一次玩电子游戏,就被它那虚拟世界里的节奏、情节、色彩迷住了。从此我无心上课,把钱和时间都花在游戏上。渐渐地我已深陷其中,无法自拔,为了弄到打游戏的钱,我向同学伸出了罪恶的手,最后当冰冷的手铐拷住了我的双手时,我的整个世界都沉落了,一切都凝固成了两个字“GAMEOVER(游戏结束了)”。

  (四) 结伙犯罪较多

  由于未成年人体力智力都未发育成熟,独立性差,喜欢结伙聚群玩耍,若与有不良行为的人或有犯罪行为的人混在一起,就很容易被感染,结成犯罪团伙,团伙成员一般不固定,属松散型,随时纠合共同犯罪。这些人在作案时,相互壮胆、相互逞强,其危害程度往往在作案过程中逐步升级。正如一位法律工作者所讲的,青少年犯罪时一个人犯罪胆小如鼠,两个人犯罪气壮如牛,三个人犯罪无法无天。2000年4月,某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了以王某为首的8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一举摧毁了这个疯狂的抢劫、盗窃团伙,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这个犯罪团伙中最大的18岁,最小的才15岁,从96年6月以来,多次持刀拦路抢劫出租车、疯狂盗窃摩托车等,有时一周内作案几次,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五) 违法犯罪突发性强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关键时期,此时期心态不稳定,自我控制力差,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与诱惑,他们进行犯罪行为时很多情况下不一定有预谋,有计划,常常心血来潮,一时冲动,遇事不冷静思考,冲动冒险而不计后果。如:1999 年10 月22 日犯罪分子14 岁的小阌,因为不服本班班长小强的管理而发生口角,随之将小强打倒在地,然后用刀照着小强的颈部猛划一刀,鲜血喷涌而出。此时的小强发出恐怖的呼叫:“饶了我吧,我对谁都不说”。然而,凄惨的叫喊,淋漓的鲜血并没有唤醒小阌的良知。他一手捂住小强的嘴,一手拿刀照着小强的颈部又狠狠的划了一刀……直到将小强活活杀死。

  (六) 以暴力犯罪为主

  近年来,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暴力杀人、抢劫、伤害等犯罪日渐增多。据某法院少年庭对2000年以来共审结的170件案件分析,其中伤害案件29件,占17.1%,抢劫62件,占36.5%,暴力犯罪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某市仅2002年1~12月份,未成年人涉及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暴力性案件就占未成年犯罪案件总数的14.8%,而去年全年前三类案件只占总数的9.2%,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且违法犯罪手段残忍。例如2000年8月17日上午9时许,某市范某(14岁)为盗窃钱财,在该市某旅馆里用双手卡住陈某(12岁)颈部,又用电视线缠绕其颈部,致陈某死亡。[page]

  (七) “激情犯罪”增多

  “激情犯罪”比率上升。蛮横任性、逞强显能、遇事冲动。有的青少年竟会因一些小事而行凶伤人。如杨某为了争购一张电影票与程某引起争执,杨心怀不满,跑回家里拿出凶器,将准备回家的程一刀捅死。像这种没有明确犯罪预谋、犯罪动机和比率上升。作案对象,而是在一定外界条件刺激下形成狂乱情绪的“激情犯罪”,在未成年犯罪中占有相当多数。

  (八)模仿黑社会犯罪初具苗头

  青少年犯罪的比率逐年递增,犯罪手段逐步升级,犯罪危害逐渐加重,青少年“黑社会”已经初具苗头。随着年龄的增长,这类青少年犯罪团伙极易发展成为黑社会势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已成为当今国际性的社会问题,青少年模仿黑社会犯罪更是时下社会问题的一大难点。青少年模仿黑社会犯罪人员主要是易犯罪的青少年群体,这些青少年中,大多数在学校期间他们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处于违法犯罪的前沿和边缘,或者干脆已有违法犯罪行为,属于易犯罪未成年人群体,这些模仿黑社会的青少年有着相对固定的生活圈、交际圈、拉帮结伙在互相影响的作用下,形成了团伙。这些人好逸恶劳,讲究享受,经常出入娱乐场所,法制观念极其淡薄,哥们义气严重。而随在犯罪手段上表现为,以武力为后盾,主观恶性强,具有凶残性和公开性。模仿黑社会犯罪的青少年,往往遇到争端便采取暴力手段解决争端,而且很少顾及后果,手段也较野蛮残忍。如河南某县公安机关在整治某厂子弟学校的治安秩序时,发现该校由“双差生”组成的所谓“大刀帮”、“青龙帮”、“飞虎帮”、“蛛蛛帮”、“小青龙帮”等学生帮伙7个,涉及61人,其中小学生51人,他们专门从事诈骗、抢劫同学财物、破坏教学秩序等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一) 客观原因

  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有着深刻的客观背景,主要受不良的家庭、学校、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

  1、家庭原因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诸因素的缩影,家庭教育、环境好坏,对青少年成长至关重要,家庭的不良影响主要表现在:

  (1)家庭不健全,对子女失于管教

  不健全的家庭往往压力大,生活紧张。单亲家庭的子女多得不到良好的家庭教育,缺少父母双方的关怀,享受不到应有的欢乐。一般说来民主的教育方式与和谐的家庭氛围有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而在离异和破裂的家庭中长大的孩子往往会产生反抗社会的不良心态和行为。有些离异家庭的子女无人教育,或受到父母的冷落歧视,他们幼小的心灵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得不到应有的父爱、母爱,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2)家庭管教不当

  现在独生子女较多,有些家庭对子女溺爱纵容,百依百顺,放任自流,助长了小孩的任性,放荡不羁,娇宠和溺爱容易造成未成年人心理发展上的扭曲,形成不良的意识和行为习惯,如自私、任性、骄横、懒惰、粗暴、贪婪等,同时又缺乏独立生活能力,造成适应社会困难,长期娇宠、溺爱还会形成未成年人极端的“自我中心”意识,凡是从个人角度出发,不达目的不罢休。这样,在个人利益,需要不能满足时,他们可能不择手段,甚至以身试法去追求和满足。有的父母只顾自己的工作或享乐,无力顾及子女。有些家长平时对子女不进行管教,出了问题非打即骂,有的甚至把孩子轰出家门或采取更为简单粗暴的方法。一些家长对子女过分粗暴,导致子女怕家长,对父母不说实话,父母难以觉察孩子的不良行为,也不可能及时制止其犯罪行为,从而导致其犯罪心理的恶性发展。家长之间对子女教育态度不一致,一方严厉,一方袒护的做法也不利于孩子良好性格的养成。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有的家长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他们自己有着各种不良的嗜好或忙于发家致富,无暇兼顾子女,使这些子女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来往而学坏,导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学校教书与育人脱节

  在升学教育、应试教育的模式下,有些学校由于片面追求升学率,只抓智育,忽视德育尤其是法制教育,只管教书,不为育人,一些学校形成了重文化知识传授,轻政治思想和品德教育的倾向。不少中小学生普遍存在讲吃、讲穿,不愿劳动的现象,道德水平下降,组织纪律松弛,缺乏远大理想和信念,有些学生因成绩欠佳,受到教师和同学的轻视,对学习、学校产生反感。有些学校不重视对后进生的管理和教育,以“甩包袱”的错误方式把他们推向社会,使他们走向犯罪的边缘。

  3、社会原因

  经济的发展促使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也潜滋暗长了一些腐朽思想与社会不良风气。不良的社会风气使青少年中个人主义,自私自利倾向日益得到强化,进一步毒化了社会风气,反过来又影响了青少年的不良心理,增加了犯罪发生的可能性。青少年已处于世界观的形成时期,面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唯利是图、损人利己的盛行缺乏抵御能力,这就使得某些青少年的价值取向发生重大偏差。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高档的宾馆、酒店、娱乐城不断兴建,有些青少年根本不考虑自身的经济实力如何,为了满足非分的欲望,便实施盗窃、抢劫等犯罪。特别是近年来城市兴起的游戏厅、网吧等,将那些无心上学的学生、青年吸引过去,沉迷于此,一旦欠债多了,便步入盗窃、抢劫等犯罪道路。

  另外,文化垃圾也污染着未成年人的心灵,文化市场虽然多次清理整顿,但出于牟取暴利迎合低级趣味,还是有及少数经营者公然出售内杂大量不健康的宣扬暴力和色情的书籍、杂志、音像制品。这样的文化市场环境,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二) 主观原因

  分析客观原因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青少年犯罪其自身的主观原因,这是他们犯罪的内在动因。

  1、文化水平低,法制意识薄弱

  首先是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发育成长时期,无论生理和心理均未成熟,其人生观和世界观正处于逐渐形成阶段,故在此期间好奇心和模仿能力强,自控能力弱,情绪易走向偏激,易产生逆反心理,易盲目崇拜,其思想和行为常带有片面性、盲目性和一触即发且不计后果的特点。其次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群体文化素质低,认知鉴别能力差——文盲加法盲。在犯罪的未成年人中文化结构偏低,小学、初中一年级以下的居多,有的几近于文盲,由于文化水平低,势必影响他们的观察力、判断力、极易被不法之徒威逼利诱,误入歧途有的未成年人参与杀人、抢劫、盗窃等犯罪被捕获在接受公安人员讯问后竟然说:“我该说的都说了该让我回家了吧?”文盲加法盲,由此可见一斑。由于他们知识水平的局限和社会经验不足,认识问题偏重于直观和感性,理性判断能力差,因而遇事易冲动,行为缺乏自制力,从而导致犯罪,这是青少年犯罪最主要的主观原因。[page]

  2、缺乏正确的人生观,是非不明,荣辱不分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观形成的关键阶段,在这一阶段没有建立科学的理想信念,很容易脱离实际,片面追求某一方面,甚至铤而走险,误入歧途,往往是那些没有远大的理想,缺乏奋斗目标,没有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缺少修养,不懂得自尊自爱,思想品德差,学业成绩落后的双差生。他们不求上进,一味追求吃喝玩乐,没有心思学习,从厌学发展到逃学,再发展到弃学,过早步入社会,在不良因素诱惑下,走上歧途。

  3、交友不慎

  现代青少年追求时尚,喜欢结交朋友,尤其是现代传媒发达,交友方式多样,他们交际广泛,既有小朋友,又有成年朋友;既有在校生,又有社会青年;既有遵纪守法的好朋友,又有坏朋友,一旦交上坏朋友,就容易受其不良影响,甚至同流合污,走上犯罪的道路。

  4、好奇心,好胜心强

  现代青少年心理成熟快,感情易冲动且不能自控,容易误入歧途。如有的就是在性成熟过程中对生理常识缺乏了解而产生神秘感和好奇心,在外部条件影响和感情冲动下从事性犯罪活动。未成年人好奇心和模仿能力强,大都经不住外界的各种诱惑,当其看到一些淫秽、凶杀的镜头和书刊时,便容易萌发出亲自尝试一下的念头。如某中学生看完凶杀影片后,产生好奇,于是萌生亲自作案,“考验公安机关破案能力”的念头。随即照搬影视情节,到其原邻居家作案,并制造一系列假象,试图转移侦破视线。回家后向其父亲讲述了作案过程,随后在母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治对策

  (一)提高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社会责任感。打击是低层次的防范,加强预防才是最有效地手段。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的人员,我们更应该关心他们,成立帮教小组,加强帮教和做好安置工作,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洗刷他们心灵的污垢,治好心灵的创伤,使他们心灵复苏。要办好工读学校和未成年人劳教所、少管所。我国现在的工读学校、未成年人劳教所、妇教所、少管所和收留的在校学生、未成年劳教人员、少年犯与有轻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实际人数远不相适应。因此,我们一方面要认真总结工读学校的办学经验和教育经验,总结对未成年劳教人员、少年犯的教育、管理、改造的好经验,提高办校办所和教育、改造水平。另一方面,各级党政领导要重视工读学校、未成年人劳教所和少管所的工作,从领导精力、人力和财力等方面给予很大的投入和支持,发挥其在预防未成年人再犯罪中的作用。

  另外一些未成年人往往先是成年人或未成年人非法行为的受害者,后又由受害者变为违法犯罪者。因此,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同时,应该预防为公、检、法等部门要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应呼吁全社会的人都来大力支持“希望工程”,帮助那些失学、辍学、生活无着落的孩子,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各部门都应积极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他们的生活、学习、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以保证其健康成长。

  (二)坚持社会综合治理,减少诱发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因素。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因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可能单靠一个部门、按照一种方法来解决,而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城市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各负其责,通过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要采取积极预防的措施,整顿包围未成年人的不良社会环境,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和条件。新闻、出版、影视、文艺等单位及文化娱乐场所要严格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惩处。对未成年人出现的严重不良行为,要采取严加管教、训诫、送工读学校、收容教养、治安处罚等多种方式,及时进行矫治。对已经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处理,必须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情况,与成年人区别开来。

  (三)充分发挥家庭预防的特殊作用。家庭教育是素质教育的基础,是培养子女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源头。在孩子的品行形成过程中,家庭环境起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父母要为孩子营造一个健康祥和的家庭环境。家长要注意保持家庭的和睦团结,尽量不要把夫妻矛盾暴露在孩子面前,注意不在孩子面前吵嘴打架,避免给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创伤。父母平时要加强与子女的沟通,在提供物质保障的同时,要花力气去关心,接近孩子,时时了解和掌握孩子的思想、学习、行为动态,发现不良苗头,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方法引导孩子走上正确的轨道。其次要提高自身素养,为孩子树好榜样。俗话说,身教胜于言传。作为孩子接触社会的第一任老师,家庭的言行举动对孩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家长要不断提高文化素质和法制观念,同时要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以正确的道德观去影响、教育子女提高识别善与恶、美与丑、荣与耻、真与伪等鉴别能力,逐渐学会识别和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再次要重视与关注孩子的课余生活及“精神食粮”。家长要有意识地多为孩子提供健康有益的课外读物和优秀的文学、音乐、影视作品,鼓励孩子积极参加有益的文体活动。对孩子观看的电视节目、计算机上网也要有选择有限制,要告诫孩子远离游戏机,禁止赌博和吸烟酗酒,一旦发现孩子有不良习气或不良爱好要及时制止、纠正。

  (四)发挥学校的重点教育作用。首先要从娃娃教育抓起,抓早、抓好、抓苗头,力求将未成年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要做好中小学生的教育工作,特别是要下功夫抓好中学阶段的双差生、流失生的教育引导工作,有效地控制住中学生,流失生犯罪增长的势头,控制犯罪低龄化的发展,从根本上消灭犯罪根源。其次要因人制宜,因材施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早期矫治时,一定要区别对待,因人制宜,在摸清被矫治人心理特点和形成原因的基础上,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入手,循循善诱,因人施教,对症下药。有的需要给予更多的关怀、鼓励和帮助,以情感化,晓以法理;有的需要中断与某些不良朋友的交往;最后学校要把应试教育改为素质教育,要把法制教育作为对学生的素质教育的一个基本方面,切实抓紧抓好,要营造一个学法、知法、用法的氛围。加强对后进生的教育,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改变片面追求升学率的作法,注重教书,更注重育人,不要把“双差生”推向犯罪的边缘。[page]

  (五)全社会都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责任感,尤其是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要自觉地面向青少年传播法律知识,宣传法律意识当作自己应尽职责,使各种新闻媒介真正成为传播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园地。社会娱乐性场所也要加强管理,严禁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舞厅、歌厅、游戏室;要整顿文化市场,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传播淫秽音响光盘、图书、扫黄打非,禁赌、禁毒,彻底清除诱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毒根。

  (六)增强青少年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大普法力度,尤其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许多青少年走向犯罪,首先是由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外来侵害,没有也不知道应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是采取报复方式,使自己也陷入了违法犯罪的泥潭。所以,在教育青少年依法自律的同时,也要让他们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主要的是青少年要自觉地学法、知法、用法、守法,不断修炼和培养自己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学会保护他人,也学会保护自己,不断地增强自觉抵制犯罪的法律意识。

  (七)重视心理品质的培养,增强自控能力。现代科学表明,一个人的心理因素对一个人的成功与否起决定的作用,拥有豁达、乐观、执着的性格和愉快、高涨的情绪能提高个人的活动能力,充实人的体力和精力,激励人们勇敢地面对困难,成为人们前进的动力。而那些生性自私、狭隘、性格暴躁、极易冲动、任性、蛮横的不良心理不但不利于成功,而且会形成反社会型人格障碍。这种性格,对未成年人来说更是危险、可怕的,往往会导致犯罪。所以在初一思想品德课中,加入心理要素的培养和锻炼,其它年级在班会、团日也应注重学生意志品质的教育。可以开展军训,小发明创造的评比等,激发学生的创造力,培养学生的坚强意志,以增强其自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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