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有哪些特殊权利
更新时间:2017-06-13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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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社会的发展,更多的妇女不再仅仅局限于家庭,而是和男性一样从事社会工作,承担社会责任,同时,捍卫女权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女性在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也越来越强。究竟女职工在其工作过程中享有哪些特殊的权利呢?
一、女职工享有哪些特殊权利
(1)男女同工同酬。《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2)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
(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劳动。《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根据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4)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禁止安排妇女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孕期享受哪些待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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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包括哪些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1.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怀孕后有什么样的法定权益
怀孕女职工有下列权利:
1.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 不得恶意调岗降薪,怀孕女职工有要求调换适合孕妇工作的权利。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同时,如果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此外,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我想问一问怎样保护孕期女职工的权益
女职工在孕期可以获得以下保护:
1. 用人单位应为女职工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 女职工产检时间计入到劳动时间。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