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的法律保障

更新时间:2012-12-19 08:1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主持人: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艳红,欢迎您收听致富早班车节目。妇女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者和生力军。由于历史和现实的一些原因,我国妇女权益保护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家庭暴力、女童失学等问题在一些农村地区更加突出。为了让更多的农民朋友,特别是农村妇女姐

  主持人: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艳红,欢迎您收听“致富早班车”节目。妇女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者和生力军。由于历史和现实的一些原因,我国妇女权益保护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家庭暴力、女童失学等问题在一些农村地区更加突出。为了让更多的农民朋友,特别是农村妇女姐妹了解一些法律,在今天的节目时间里,我们请来了中华女子学院的副院长李明舜教授,请他给我们讲一讲《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内容。李老师您好!

  专家:主持人好!农民朋友们好!

  1.主持人:李教授,记得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妇女们喊出了“妇女权利就是人权”的口号,这是为什么呢?

  专家:人权,作为人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就其主体而言,本不应有性别的区分,然而,历史上妇女的权利却长期被排斥于人权之外,妇女的人权遭受了极端的漠视和侵害。在以男尊女卑、男女完全不平等为重要特征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妇女政治上无权,完全被排斥在社会政治生活之外;经济上依附,没有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社会上无地位,被要求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没有独立的人格和身份,被剥夺了接受文化教育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婚姻上不自主,而且要从一而终;身心上受摧残,受到一夫多妻制的压迫和娼妓制度的迫害。即使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由于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局限性,资本主义社会的建立并没有使妇女获得应有的解放,男女不平等现象依然是当时社会的主流,有关歧视妇女的规定仍充斥在各种法律之中,例如《法国民法典》,该法典一方面确立了天赋人权原则,规定了尊重私有财产、在法律上人人平等,另一方面却明确规定妇女不能享有与男性一样的权利,而是具有与未成年人、罪犯、精神病人一样的法律地位。只是到了后来,随着妇女运动的兴起,特别是在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一些资本主义国家迫于当时妇女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作用不断增强,社会地位不断提高的客观形势,才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重视妇女的权益问题,从立法上逐步删除有关歧视女性的规定,并不断创制新的法律以保护妇女的某些方面的权益,妇女的人权逐步受到重视。

  2.主持人:为什么要对妇女人权给予特别的关注呢?

  专家:享有充分的人权,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男女平等,是广大妇女和人类长期以来追求的崇高目标;但就当今的世界来看,现代社会不仅未能使妇女实现享有充分人权这一理想,而且也未能使妇女平等地与男子分享现实的权利和利益,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依然在各个国家、各个领域不同程度地存在,这种情况的存在,不仅严重地妨碍着妇女的全面发展,而且也严重地妨碍着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因此,要求保障妇女人权、促进男女平等已成为当今世界不可阻挡的潮流,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都纷纷采取各种措施特别是法律措施以适应。如:《关于男女同工同酬的公约》、《妇女政治权利公约》《己婚妇女国籍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北京宣言》等,其中,1993年的世界人权大会将“妇女人权”写进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北京宣言》,则重申了“妇女的权利就是人权”。随着国际妇女人权法发展与完善,世界各国也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以保障妇女的权益,如挪威的《男女平等地位法》、英国的《反对性别歧视法》等。[page]

  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妇女的权利就是人权,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共识。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妇女首先是人,然后才是女人,妇女应当享有与男性一样的人权。国家和社会应当尊重和保障妇女的人权,并将其作为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一个不可剥夺、不可缺少、不可分割的部分;应当赋予妇女权力和提高妇女地位。

  3.主持人:您刚才说:“国家和社会应当尊重和保障妇女的人权”,您能说一说我们国家在这方面有哪些立法的举措吗?

  专家:新中国成立后,为了确保妇女在社会上和家庭中免受歧视,不仅完全否定和彻底废除了旧中国遗留的那些歧视、压迫、残害广大妇女的法律和司法制度,而且还及时地颁布了体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的新法律,以法律的形式对妇女的权益加以确认和保护。从1949年制定的起临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到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再到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它们之间虽因制定时的历史条件各异而在内容上各有不同,但在保障妇女人权、坚持男女平等方面却是一脉相承并逐步发展的。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与此相适应,我国的妇女立法也出现了崭新的局面。在改革开放初期颁布的选举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和义务教育法等重要法律中,都在自己调整的领域赋予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1982年颁布的宪法,再一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妇女与男子法律地位上的完全平等,而且强调了对妇女权益实行特殊保护。

  4.主持人:刚才您从总体上介绍了新中国成立后法律中保护妇女权益的有关规定,那么,您今天主要讲解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在什么时间颁布的,具有什么意义呢?

  专家: 1992年我国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通过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各项权益的全面确认了通过规定一些协调性、补充性、程序性、制裁性的条款,使之成为—部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它是我国数十年妇女运动经验的光辉总结,是今后妇女事业发展的宏伟纲领,是我国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妇女立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开启了我国妇女人权法律保障的一个新的历史起点。 此后,我国又相继制定或者修改了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劳动法、母婴保健法、刑事诉讼法、刑法、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国务院制定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等。此外,我们还缔结《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在决定中,不仅把男女平等基本因素规定进了妇女权益保障法,而且明确了保障妇女权益是政府的责任,强调了国家要采取措施提高女人大代表的比例,强调了对弱势群体中女性儿童受教育权的保护,强调了对妇女就业、劳动保护方面权利和生育保险、生育救助等方面的保护,强化了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农村在妇女集体经济组织中各项权利的保护;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家庭暴力等方面的规定,完善了有关妇女的救助措施,以及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这样,在我们国家就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我国已签署的国际社会有关妇女权益问题人权约法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page]

  5.主持人:李教授,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是什么?

  专家: 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它以九章六十一条的内容,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各项权益进行了全面的确认和重申,使之成为一部综合性的、系统性的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

  关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精神,集中体现在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第2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这条规定是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精神和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体现。

  6.主持人:您刚才谈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妇女在各个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那么,如何理解男女平等基本原则呢?

  专家: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男女两性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地位平等,权利平等。我们在理解这一原则时应注意:(1)《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男女权利平等原则,是我国宪法中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化,是确定妇女法律地位和权利能力的最基本的原则。它深刻体现了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社会主义本质,是破除男尊女卑的旧传统、促进妇女彻底解放、巩固妇女解放成果的基本法律保障;(2)男女权利平等主要是指法律确认妇女同男子一样享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任何个人和组织,包括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不得对妇女的权利能力加以歧视性的限制和剥夺;(3)男女权利平等原则并不是无视男女的自然生理差异,简单地要求一切相同,而是强调反对性别歧视特别是反对男性特权。在现实生活中,贯彻男女权利平等原则就是要切实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消除男女之间因性别不同而造成的地位不平等。

  7.主持人:您的这番分析,让我们对男女平等基本原则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理解,那么,贯彻落实这一基本原则,要求全社会、特别是农村基层组织做些什么呢?

  专家:妇女享有的权益能否得到全面实现,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状况的尺度。在我们社会主义同家,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不仅仅是妇女自己的事情,也不仅仅是妇女组织的事情,而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组织,从自己的工作职能和任务出发,依法维护和保障妇女的权利,积极同各种歧视、残害妇女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并为妇女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创造条件。尤其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更是责无旁贷,它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组织保障和物质保障。具体来说:[page]

  (1)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应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限,制定、修改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撤消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不利于保护甚至损害妇女的法规、决议、决定、命令等,为保障妇女权益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优化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环境;监督宪法和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实施,监督其他国家机关保障妇女权益方面的工作;通过任免国家工作人员,对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工作中的不同表现者进行奖励或惩戒。

  (2)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应积极采取各种行政措施以保障有关妇女权益的规定落到实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1990年成立的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作为国务院协调议事机构,在推动落实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推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3)国家司法机关应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各自的职权,“有效预防、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降低强奸、拐卖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提高结案率。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严厉打击嫖娼卖淫活动,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建立和完善妇联特邀陪审员制度,切实贯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保障涉及妇女的案件在审判过程中的公正。”“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4)农村党支部在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方面发挥着领导作用,党员应当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5)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妇女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6)农村妇代会是代表妇女儿童利益的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国妇女群众的纽带和桥梁。她理所当然地要代表和维护农村妇女的利益,坚决同歧视、虐待、残害妇女的行为作斗争,要始终站在维护妇女权益的第一线。

  (7)农村的广播站、电视转播台、文化站等应注重宣传国家有关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文明进步的妇女观,增进全社会对妇女权利、作用的认识。

  妇女权利的实现既取决于社会制度,也依靠妇女的自身努力。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要使妇女的权利得到全面的实现,法律的规定、国家的保护、社会的支持都是必须的,但离开了妇女自身的努力也是不行的。为此,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page]

  8.主持人: 这是不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的妇女的“四自”精神呢?

  专家:对,就是妇女的“四自”精神。所谓自尊,就是尊重自己的人格,维护自己的尊严,正视自身价值,反对自轻自贱;所谓自信,就是相信自己的力量,坚定自己的信念,反对妄自菲薄。广大女性应增强自己的自信心,克服自卑依赖心理,注重发挥自身优势,勇于表现和施展才干,在社会进步与发展中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所谓自立,就是树立独立意识,体现自己的社会价值,反对依附顺从。女性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争取发展的主动权,保持经济和精神上的独立,培育自强不息的坚强意志;所谓自强,就是顽强拼搏,奋发进取,反对自卑自弱。女性自强品格的培养,就是要提高文化素养,强化创新意识,树立世界眼光,积极参与社会竞争,敢于应对各种挑战,塑造新世纪新女性奋发图强、开拓创新、建功成才的崭新形象。

  9.主持人:李教授,发扬“四自”精神与维护和实现妇女权益是什么关系?

  专家:“四自”精神,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新女性意识,它的意义在于唤起女性自我意识的觉醒,促使广大妇女增强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10.主持人:李教授,刚才您介绍了那么多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知识,在节目结束前,您能不能针对妇女权益保护问题,再谈谈您的观点和看法呢?

  专家:保障妇女人权,实现男女平等是当今世界不可阻挡的潮流,男女平等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这是我们党和政府对建国以来妇女发展问题在认识和实践上的高度概括和总结,是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顺应世界进步潮流,向国际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和对国际妇女运动的贡献。

  全社会都应深刻认识占我国人口半数的妇女是推动社会历史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与男子同是历史的创造者,妇女与男子具有同等人格和尊严,同等权利和地位;全社会都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妇女权利的保护纳入国家的总体人权保障机制中,确保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决策的主流,修改和完善保障妇女人权的法律制度,强化和完善保障妇女人权的执法、司法机制,改善妇女发展所依存的文化和社会环境,确保妇女享有平等的生存与发展权利,促进中国妇女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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