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罪案例
更新时间:2012-12-19 07: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基本案情】2008年1月下旬,被告人孙先珍、丁麻刀从云南省的木图(另案处理)等人手中将被拐骗的两名缅甸籍女子李惠新(17岁)、普玛瑞(15岁)带到新宾县永陵镇孙先珍家,被告人孙先珍找到被告人李平共谋将两名少女以介绍对象为名卖给他人获利。2008年3月初,三被告人将李
【基本案情】
2008年1月下旬,被告人孙先珍、丁麻刀从云南省的木图(另案处理)等人手中将被拐骗的两名缅甸籍女子李惠新(17岁)、普玛瑞(15岁)带到新宾县永陵镇孙先珍家,被告人孙先珍找到被告人李平共谋将两名少女以介绍对象为名卖给他人获利。2008年3月初,三被告人将李惠新以24000元的价格卖给南杂木镇张振环,并将普玛瑞介绍给榆树乡榆树村的孔令敏。2008年3月7日,孔令敏、普玛瑞到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拐卖妇女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买、接送或者中转妇女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有拐骗、绑架、收买、贩买、接送或者中转妇女情节之一的就构成犯罪。被告人孙先珍、丁麻刀、李平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对辩护人认为对普玛瑞的贩卖属于未遂的观点,因为法律规定该犯罪是以行为作为既遂为标准,不是以是否已经出卖为标准,故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先珍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丁麻刀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李平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