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调研意见

更新时间:2010-04-10 11:0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颁布实施12年以来,为我省广大妇女的权益保障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省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发展变化,在妇女权益领域和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

  《江苏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颁布实施 12年以来,为我省广大妇女的权益保障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省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发展变化,在妇女权益领域和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特别是全国人大2005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保障法》)的施行,使我省人大1994年制定的《实施办法》明显滞后。因此,尽快的对人大1994年制定的《实施办法》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就显得十分的迫切和必要。我省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水平的发展一直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广大妇女在我省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一直倍受关注。因此,制定出一部既符合我省实际又达到国际水准的妇女权益保障实施办法,不仅仅是广大立法工作者的愿望,更是我省广大妇女群众的企望。为了使我省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的修改,更加符合我省实际,更加贴进民意,更加便于可操作性,我们提出以下意见和广大同仁共同探讨和商榷。

  关于妇联在保障妇女权益工作的职责问题

  全国人大 2005年修改后的《保障法》从法律上,进一步确定和明确了妇联是“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将原来的“保障”修改为现在的“维护”,这就将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和妇联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真正地区别开,使政府的“保障”和妇联的“维护”,责任更加具体明确,进一步防止和解决了政府和妇联都在做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时职责不清的问题,《保障法》对此处的修改,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我省《实施办法》的修订在保持与之同步时,应该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更加明确、具体,使之在实践中更加便于操作。我们建议:根据《保障法》第七条的规定,我省《实施办法》应该明确作为省、市、县级的各级妇女联合会在本辖区内,维护妇女权益工作中的具体分工职责。根据我省妇女和妇联工作目前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县、区妇联在保障妇女权益工作的主要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负责受理侵害妇女人身、财产权益方面的投诉、举报、上访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建议和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对侵害妇女人身、财产权益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负责研究维护妇女权益工作中的重大事件和事项,参与制定、修改和宣传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page]

  四、研究维护妇女创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和解决方略;

  五、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实施特困妇女和女童的帮抚工作;

  六、负责办理政府和上级妇联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负责受理、协调涉及女性的其它问题。

  省、市级妇女联合会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本辖区内各级妇女联合会维护妇

  女权益的具体工作,负责受理辖区内重大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

  上级妇女联合会可以要求和指定下级妇女联合会受理侵害妇女人身、财产权益方面的投诉案件。

  下级妇女联合会受理的侵害妇女人身、财产权益方面的投诉、举报、上访等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妇女联合会协调处理的,可以上报辖区内的上一级妇女联合会。

  上述规定,不仅可以明确和解决落实我省广大妇女在维权方面投诉无门和无人过问以及在实际投诉中的互相推委扯皮问题,而且也使妇联的维权工作有法可依,使妇女维权职责更加的规范和统一、提高妇女维权的工作效率。

  关于妇女的政治权利问题

  根据现在各级政府和部门普遍开展的首问负责制,建议根据《保障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我省《实施办法》的修订应该明确规定,对省、市妇女联合会的批评和合理建议以及维护妇女权益案件的有关投诉、申诉、控告、检举材料和函件,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负责处理的部门和负责人以及联系方式书面函告妇联,并在处理后将处理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函告妇联。因不回复和不处理的,省、市妇女联合会应当按照《保障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议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处罚,因不回复和不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单位和部门的负责人以及责任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依法追究其渎职的法律责任。之所以这样明确和严格的规定,就是要使我们的政府机关、执法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切实做到执政为民,为老百姓办些实实在在的事情,真正地提高我们的办事效率,克服拖拖拉拉的工作作风,真正的树立我们共产党员和国家公务员正确为民服务思想和工作作风。

  关于妇女(女性儿童)的文化教育权益问题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在实际处理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事件中,许多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经过批评教育后,仍然不能履行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甚至有条件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也不履行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甚至拒绝给付女童继续接受教育的费用。在农村许多经过接受义务教育后的 16岁左右的少女在家庭中被迫中止了继续受教育的情况,许多16岁左右的少女在务农和做家务甚至流落社会做工,她们被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剥夺了继续受教育的权利。男女教育出现了严重的不平等。对此,我们建议:根据《保障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省在《实施办法》的修订中应该明确规定:[page]

  1、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拒不履行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对有条件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拒绝给付女童继续接受教育费用的,妇联组织可以女童特殊监护人的身份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其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给付女童继续接受教育的费用;

  2、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拒不履行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拒绝给付女童继续接受教育的费用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后仍然拒绝给付的,妇联组织可以女童的特殊监护人的身份申请法院执行

  人民法院应该受理此类案件应当减免诉讼费用执行费用

  3、省、市、县(区)各级妇女联合会,可以通过社会的资助,建立女性儿童继续教育基金,对家庭确有困难并愿意继续接受教育的女童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签订继续教育的垫付协议,由其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在家庭困难条件得到改善时或该女童成年后负责偿还,以帮助女童完成继续教育,提高女性儿童特别是农村女性儿童接受高中和高等教育的水平。

  运用法律的手段,是解决维护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保障女童继续接受教育费用的法律救济措施,是改变目前存在的那些具有一定条件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拒不履行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和给付女童继续接受教育费用的状况,促使男女教育的平等,提高女性儿童接受高中和高等教育的水平。减轻目前政府财政负担和学校、社会的压力。

  关于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问题

  针对我省实际存在的男女同工不同酬等问题,我们建议:省《实施办法》的修订中应该明确规定,劳动监察部门和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用人单位存在的男女同工不同酬问题、录用女性未成年人问题、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的监管力度,对妇联组织反映的用人单位存在的男女同工不同酬、录用女性未成年人、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的问题应该予以查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该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处理完毕的结果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告妇联组织。因不答复和不处理的,省、市妇女联合会可以建议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其负责人和责任人按照《保障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关于妇女的人身权利问题

  建议我省在《实施办法》的修订中应该明确规定,针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类型和处罚的办法,我们认为在实践中针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在生产劳动地点、办公处所、公共场所经常用手势或肢体动作和语言以及书信方式挑逗和戏弄女性,该女性投诉的;

  二、故意撕脱女性的衣服明显暴露女性身体部位遭到女性投诉的;[page]

  三、经常故意触摸女性的身体,该女性投诉的;

  四、故意触摸女性的胸部、股部和下部,强行和女性接吻或者拥抱,受到女性投诉的;

  五、利用其它方法对女性进行性骚扰的,受到女性投诉的;

  我省《实施办法》的修订中应该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处罚部门和标准尺度,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和根据女性选择处理机关进行处理的原则。我们主张:

  1、女性投诉到其所在单位的,有其所在的单位进行批评教育;

  2、女性投诉到公安机关的,有公安机关根据治安法规进行劝戒或者处以15日以下行政拘留的处罚;

  3、对女性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和精神抚慰金以及追究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其赔偿损失和根据情节判处承担五万元以下5千元以上的精神抚慰金并依法判处具结悔过、拘役、管制等刑罚;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有这样具体明确地规定才能真正地保护女性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才能真正地起到威慑和打击性骚扰的行为。

  关于婚姻家庭权益的问题

  目前女性家庭财产的保护问题社会反映比较强烈,主要涉及包二奶、离婚、同居的财产争议问题和家庭暴力问题,尤其突出的是儿童特别是对女童的家庭暴力问题显得特别突出,我们现在往往比较关注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途径,而往往忽略了儿童特别是对女童的家庭暴力问题解决途径。因此,我们建议:在这次省《实施办法》的修订中应该侧重就这方面的规定和增加保护力的度,争取在儿童家庭暴力特别是对女童的家庭暴力方面的规定要有所突破。

  一、针对目前存在的包二奶、养情人的问题。

  婚姻法中虽然对夫妻互相忠诚有所规定,但是,在实践中法律的处罚始终没有明确的界定。这次省《实施办法》的修订中,应该就此财产处理问题予以明确。我们认为:因为包二奶、养情人的问题而造成的离婚案件即夫妻一方不忠诚导致的离婚案件,应当侧重保护无过错的一方的利益,实践中能包得起二奶、养的起情人的人一般都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而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都控制在男方,女性通常情况下都是处于弱势,根本就无法掌控财产才造成男方包二奶、养情人的情况,加上包二奶、养情人都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才能被发现,一旦发现后离婚财产不是被男方被隐瞒就是被男方在包二奶、养情人期间挥霍,尤其是这类案件大多数都是发生在 40岁以上年龄的人群,婚姻破裂后一些女性往往沦为贫困户,特别是农村的一些建筑工头,进城务工的爆发户,离婚时财产又很难查清,子女一般都由男方抚养,离婚后的农村女性往往是一贫如洗,年轻的可以再婚,年龄大的很快就成为特困户、五保户,大大地增加了农村组织的负担,尤其是年龄大的又没有工作的城市女性,生活更加凄惨,大多数成为政府的救济对象,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负担,成为城市中不稳定的因素。所以,应该在因为包二奶、养情人的问题而造成的离婚案件即夫妻一方不忠诚导致的离婚案件中和因为女性患有疾病原因而导致的离婚案件中,加强保护女性财产权益的力度。我们建议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应该增加:[page]

  1、按照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70%处理给女性;

  2、离婚时没有其它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使女性生活20年的最底生活费用的

  且只有一套住宅的情况下,应当将住宅全部留归女性居住,女性死亡后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有男方有明确的经济收入,还应当按月补偿女性 5 ? 10年的最底生活费用;女性的年龄超过40岁应当补偿到女性死亡为止;

  3、离婚时对于没有生活来源或者患有疾病的女性,男性应当负责承担女性的医疗、护理费用和扶助女性的终身生活;

  4、离婚后陷入生活困境的女性,有权要求曾经是生活伴侣的男性承担照顾和扶助其生活的义务。

  我们认为《实施办法》应该加强对夫妻之间互相扶助义务的明确规定,应当让那些能包得起二奶、养的起情人的人承担起照顾或者资助离婚后陷入生活困境中曾经是伴侣的责任,应当让那些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起社会和经济责任。不能让这些无过错的妇女流落社会,增加社会的负担。这不仅是我们政府应该做的事情,也是我国几千年来文明道德礼仪的传统观念的要求。

  二、关于非法同居的问题。

  非法同居虽然不受法律的保护,但是,非法同居的现象和财产争议问题在实际生活中的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近年来,不仅在农村有大量的非法同居现象,在城市不办结婚登记而同居者也不断增加。我们必须面对现实生活中的非法同居现象和发生的财产纠纷的问题,促进这些矛盾的化解,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促进平安家庭的创建。由于非法同居的情况复杂多样,涉及财产和子女利益的问题,在相当一部分非法同居案件中,女性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和无奈的情况,《实施办法》应该明规定非法同居现象中的的责任负担;增加对男性故意拖延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处罚力度;增加对利用非法同居玩弄异性的处罚,加强对非法同居受害的弱势群体,特别是女性和非法同居所生子女的利益的保护和赔偿力度,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因此,这次《实施办法》应该有区别地处罚在同居中有过错责任的男性,我们建议:

  1、在非法同居中,男性故意拖延和拒绝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女性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人民法院劝解仍然拒绝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婚姻法有过错责任的规定,以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判决财产争议问题,女性要求赔偿同居期间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抚慰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在非法同居中,男性强行和女性发生性关系,女性报警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及财产女性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婚姻法有过错责任的规定,以保护女性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判决财产争议问题,女性要求赔偿同居期间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抚慰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page]

  3、以隐瞒和虚构的事实骗取女性信任与女性发生性关系或者与女性同居的,女性报警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及财产女性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婚姻法有过错责任的规定,以保护女性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判决财产争议问题,女性要求赔偿同居期间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抚慰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三、关于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儿童尤其是对女童的家庭暴力问题。

  随着家庭暴力投诉的不断增加,反映的不仅仅是女性,针对儿童特别是对女童的家庭暴力问题也很突出,我们现在往往比较重视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而往往忽略了家庭对儿童特别是对女童的家庭暴力问题,此类案件往往又被以家庭纠纷而互相推委和忽视。针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扯皮推委现象,《实施办法》应该针对妇女、女童的家庭暴力案件界定和处理机关以及职责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我们建议如下:

  1、具有以下投诉行为的以家庭暴力案件处理:

  (一)正在实施殴打家庭成员或者连续殴打家庭成员的;被殴打的家庭成员报警后,仍然不听劝阻继续殴打或者警察在场还进行殴打的;

  (二)经常殴打家庭成员,被殴打家庭成员在一年内报警或者投诉累积 5次以上的;

  (三)殴打家庭成员,被殴打家庭成员报警后,经鉴定为轻微伤的;

  (四)殴打女童被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人发现举告或者报警的;

  (五)其它行为致使家庭成员受到伤害的,受到伤害的家庭成员坚决要求处理的。

  2、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机关的职责和处罚标准:

  (一)被殴打的家庭成员以家庭暴力案件投诉到所在单位、街道社区、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的,有所在单位、街道社区、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负责协调处理,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予以配合,责成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当事人按照指定的地点和时间接受调处;

  (二)被殴打的家庭成员以家庭暴力案件投诉或者报警到公安机关并坚持要求处罚,有接受投诉和报警的公安机关按照根据治安法规处以 15日以下行政拘留的处罚,同时可以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金;公安机关使用警车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投诉或者报警的,可以对实施家庭暴力者收取100元/次的费用。

  (三)被殴打的家庭成员以家庭暴力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家庭暴力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按照伤害案件进行处理;

  (四)省、市级妇联组织对家庭暴力案件和涉及女童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建议公安机关、审判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将受理和处理结果及时函告妇联组织。[page]

  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根据《保障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省《实施办法》应该更加明确:对省、市妇联组织要求查处的侵害妇女、女童案件,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在收到材料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案件受理的情况(受理部门和负责人以及责任人,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予以回复,并在处理完毕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函告妇联组织。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特定妇女和女童群体的利益,使有些矛盾能够引起有关单位和部门的重视,能够在基层单位和部门及时地处理问题,把矛盾控制和解决在萌芽之中。在实践中有许多事件往往是因为处理的不及时和有关单位和部门相互推委扯皮而造成矛盾进一步激化的,群众对我们一些拖拖拉拉的工作作风和推委扯皮的现象是声恶痛疾的,容易在社会引起民愤。限时完成工作是提高我们工作效率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群众对我们工作的最起码要求。这是我们修改《实施办法》应该特别注意的问题。

  综上所述,我省《实施办法》的修改应该明确、具体,便于各个单位和部门在实践中执行和操作,防止互相推委扯皮,使之成为具有我省特色的一部专门保障妇女权益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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