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护法怎样保护未婚怀孕的女人

更新时间:2010-05-05 17: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1、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目的是什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条的规定,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2、妇女在哪些领域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答:《中华人

  1、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条的规定,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2、妇女在哪些领域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1款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3、什么是妇女发展纲要(规划)?

  答: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加了一条关于制定妇女发展纲要(规划)的规定作为第3条:"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妇女发展纲要(规划)是政府制定并颁布的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现两性和谐发展、促进妇女全面进步的一项总体规划。国务院先后于1995年、2001年制定并颁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两个纲要。

  4、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自身提出了怎样的要求?

  答:法律在我们每个人设定权利的同时也对我们提出了要求。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妇女的六大基本权益。但法律设置的权利不等于现实,权利只是提供机会和条件,它的实现要靠自己的争取和努力。我国妇女解放与发展事业归根结底要靠妇女自身素质的提高。正因为如此,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具体而言,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提出了以下要求:(1)妇女应当努力发扬"四自"精神,实现自我价值。(2)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5、妇女是否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page]

  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程度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本次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从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提高各级人大女性代表的比例、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等方面作了新规定,并明确妇女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利于进一步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

  6、妇女是否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7、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是否应有适当的妇女名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3款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第2款也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8、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9、具体而言,妇女享有哪些劳动权利?

  答:依照我国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妇女享有如下的劳动权利:

  (1)平等就业权利。除不合适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和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选择职业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妇女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从事的职业。

  (3)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妇女在付出劳动的同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4)休息休假的权利。妇女有权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享受法定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5)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妇女有权享有特殊的劳动安全保护。[page]

  (6)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妇女有权获得必要的职业培训。

  (7)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妇女在退休、患病、负伤、生育、失业等情形下、有权获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

  (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妇女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有权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9)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10、国家为什么要对女职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是基于妇女的生理特征和对妇女的健康保障而设定的。

  11、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不得解除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

  答: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条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12、单位可以通过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吗?

  答: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2款中对用人单位通过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限制职工结婚、生育的情形,做了禁止性的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这一规定的立法理由是:(1)妇女享有的婚姻自由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2)妇女享有的生育权,也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 13、为什么要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的权利?[page]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4条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妇女与男子平等地享有获取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的权利。

  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的权利,是我国宪法和劳动法中贯彻的"按劳分配原则"和"同工同酬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这一分配原则既是我国现行社会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必然要求。

  14、妇女的财产权利主要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指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民事权利。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妇女作为一种民事主体,享有与男子同等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一)财产所有权;(二)财产继承权;(三)承包经营权;(四)宅基地使用权;(五)抵押权;(六)质权;(七)典权;(八)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九)债权等。

  15、已出嫁妇女有权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33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16、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有哪些表现?如何维护女性的生命健康权?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8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17、如何理解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如何保护妇女的隐私权?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page]

  18、在什么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5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9、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向什么机构或者组织寻求救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第2、3款,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上述的机构或者组织不但在受害妇女寻求救助的时候有提供救助的义务,而且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也就是有主动介入的义务。 20、对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的监护权是否一样?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9第1款,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21、妇女在生育子女的问题上,是否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第1款,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22、为什么要增加禁止遗弃妇女的规定?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4款规定"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与修改前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相比,该款增加了遗弃的规定。

  遗弃妇女是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妇女,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严重损害妇女权益的行为。遗弃行为同虐待、残害妇女行为一样,不仅破坏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和义务关系,直接威胁被遗弃人的生命和健康,在一定程度上更是破坏了社会秩序的安定。

  23、如何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8条增加规定:"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这是国家、社会和学校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人口流入的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接受农民工子女在当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酌情减免费用。社会应当为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提供物力和人力支持。各社会团体应积极开展捐资助学活动,努力改善女童受教育状况,通过社会办学的方式,创建民办学校,资助失学、辍学女童重返校园。学校也应采取各种措施,为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兴办各种学校(班);帮助贫困学生就学。在师资力量中,应为这些特殊学校(班)配备合格的教师和其他人力资源,保证学生们顺利地完成义务教育。 24、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中的作用如何?[page]

  答: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职业教育,又称职业技术培训、职业培训,是指为培养或提高公民从事某种职业的能力,而对公民进行的专门知识的教育和技能的训练。实用技术培训也是专门知识的传授和技能训练,但适用的对象主要是农民和城镇个体劳动者。 25、妇女遭到性骚扰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5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这些规定主要是对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性骚扰行为做出的,为受害妇女提供了明确的解决问题的法律途径,主要有4个方面:(1)向对方所在的单位投诉;(2)到公安机关报案;(3)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可以到妇女联合会投诉,请求帮助。

  26、如果妻子的收入比丈夫低,那么在夫妻共同财产方面,是否就享有相对少一些的权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1款,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27、在离婚的时候,女方可以基于何种理由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第2款,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可见,就算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进行了书面的约定,在离婚时,女方还可以基于"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理由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28、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该如何处理?

  答:在我国,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应作如下处理:(1)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2)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5)妇女可以丈夫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诉请离婚,无过错的妇女还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6)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page]

  29、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寻求救济?

  答: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第1款以及第53条之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四条救济渠道:一是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二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四是向妇女组织投诉。

  上述四条救济渠道可以任择其一,而其中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是修正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加的一种救济方式。

  30、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救济时,有关部门应承担哪些责任?

  答: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第2款及第54条第1款之规定,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时,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因此,对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有给予帮助、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责任,妇女组织有对受害妇女进行诉讼给予支持的责任。 31、单位能否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而降低其工资吗?

  答:不能。根据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这是因为:

  (1)按照劳动法的要求,职工工资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取得的各种劳动报酬。只要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不得随意单方降低女职工的法定最低工资和协商一致确定的工资。

  (2)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和哺乳子女的行为,并不单纯是女职工的私事,而是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家庭和睦、民族的兴旺发达和国家长期持续发展的大事。

  32、为什么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录用标准?

  答:因为(1)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平等的劳动权,这项权利的实现不受性别的影响。[page]

  (3)我国劳动法第13条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除国家规定适合妇女工种或者岗位处,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或者提高录用标准。

  另外,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3条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33、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吗?

  答: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妇女的继承权是指妇女作为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确立了在遗产继承方面原则。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4条第1款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也就是说,妇女无论是健康、婚否、年龄、职业等,均与男子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34、如何保护丧偶儿媳的继承权?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5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第34条第2款规定:"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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