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一男童疑遭家长虐待,家长虐待儿童哪种程度构成虐待

更新时间:2021-06-04 14:0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孩子并不是父母的附属物,并不是可以被随意处置的东西,而是一个独立的生命个体。其人身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得侵犯,包括父母也不例外。近日,苏州一男童疑遭家长虐待,家长虐待儿童哪种程度构成虐待?下文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
一、

苏州一男童疑遭家长虐待,家长虐待儿童哪种程度构成虐待

  近日,一段短视频在网络上流传。视频虽短,但给人的视觉冲击力却非同一般。因为大伙不敢相信这一切是真的。

  6月3日的江苏苏州,一名男童疑遭家长虐待戴脚链行走。小区知情业主称,孩子父母离异,被打两年了。此前孩子被打后有人报警,但回家后仍然被打。原来孩子还会跟邻居说,现在不敢说话。对此,社区工作人员表示,公安已介入处理,具体详情不便透露。孩子目前挺好,会积极处理。目前的初步信息是(有待于官方调查核实)。

  刑法理论中对虐待罪的罪状描述为: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有媒体指出,目前我国儿童虐待案件的披露往往只是当儿童受虐过于严重,经新闻媒体报道才得以被公众知晓,绝大多数儿童受虐案件尚不为人知。因此应设立专门的法律或者条款,对于最有可能接触儿童和发现儿童受虐的人群设立强制报告制度。

苏州一男童疑遭家长虐待,家长虐待儿童哪种程度构成虐待

二、

家长虐待儿童的几种表现形式

  虐待儿童表现在4个方面:一是身体虐待,二是精神虐待或情感虐待。情感虐待往往比肉体虐待更为残酷。它对孩子的心理伤害是沉重的,是一个成长阶段甚至是一生的。

  情感虐待是针对心灵的施暴,外表上看不出痕迹,但可以确认这种心灵虐待与儿童肉体虐待一样普遍。对精神的虐待表现在:强制支配孩子的意志、忙于工作疏于关心、望子成龙心切贬低辱骂等。一些家庭夫妻关系不和,一方往往把对对方的怨恨撒到孩子身上,孩子成了一方的代替品,出气筒。特别在濒临解体的家庭和已经解散的家庭,父母一方在孩子出错时更容易出现此现象。或以自我为中心,认为孩子是自己生活的累赘。往往把自己不能实现的个人生活愿望归罪于子女,把子女当成是自己追求美好生活的绊脚石。

  虎毒不食子,何况人乎。然而近日来接连发生的亲生父母虐童惨案不禁让人们对人性、道德的底线产生了深深的怀疑。人们常说孩子是上天赐给一个家庭的天使,身为父母,既然给了孩子生命就有义务抚养他们,让他们健康成长。

  ”监护“二字不仅赋予了父母监管未成年人的权利,更托付给父母培育、保护孩子的责任。在近日发生的虐童事件中,一些父母因为自身问题将怒气和不满发泄在孩子的身上,这不但为社会道德所不齿,更为法律所不容。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即使他们不具备健全的心智,他们作为社会人的独立人格也应该受到尊重与保护。

三、

虐童的处置

  根据情节的不同,追究责任的层级也不一样。根据程度不同,处置措施从批评教育、治安处罚到追究刑事责任直至剥夺监护权不等。

  1.行政责任(一般情节)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监护人的监护侵害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情节特别轻微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主要针对并不严重的家暴虐待情节,采取训诫、制止、治安拘留的方式。

  目前存在以下问题:

  ①适用范围难及于幼童:治安拘留的提告者更多是有能力提出告诉的人,比如家庭暴力中已通人事的受害者。如果是年龄较小的孩子,不借助外界帮助,根本无法也没有意识提出告诉。

  ②不断根反导致暴力升级:对于儿童而言,生活上无法断绝父母的输血,提出治安拘留即便成行,事后还可能起到催化暴力升级的反作用。

  ③作用力太小并不奏效:光是劝诫、制止和短期拘留如果不引入强制亲职教育,向更深层演变也是迟早的事。

  2.民事责任(监护权归属)

  原《民法通则》第18条第三款: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现《民法总则》36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自不必说,民事部分最为惹眼的是撤销(剥夺)监护人资格制度。虽然在责任程度上刑法是终极性的手段,但对于虐童处罚本身夺权才是断根之举。

  其实,早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和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就对撤销监护权做出了法理上的规定。但并未明确主体、程度和流程等细节,几乎没有现实可行性。

  因此,撤销监护权作为一个法理上的规定,却成了僵尸法条,几十年来一直没有实际运用过。

  直到2015年1月,紧随1月颁行的四部委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才有了我国历史上的"撤销监护权第一案",并陆续出现了大量判例。

  至此,因为《四部委意见》出世,撤销监护权有了法理上的制度设计和初步实践。

  3.刑事责任(严重情节)

  虐待罪: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

  第一,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虐待的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吸收犯:

  前后行为在性质或程度上有轻重差别时,重行为应吸收轻行为。

  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还有强奸罪、猥亵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等对应罪名。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苏州一男童疑遭家长虐待,家长虐待儿童哪种程度构成虐待”的详细内容,相应的规则应当得到落实和完善。对于这个孩子来说,他要是两年来都是这样熬过来的,无疑,他就是处于一个悲惨世界里。孩子小,没有逃避被虐待的能力,但周围的人应该有帮助的能力。我们的社会应当痛定思痛,在未成年人保护这一块应当再努力一下,使相应规则更务实更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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