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容随意剥夺
更新时间:2012-12-19 06:5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刚刚16岁的小赵?女?是苏北某乡镇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她的父母见村邻们纷纷外出打工赚钱,便让小赵辍学,动员她外出打工。一心向学的小赵请来老师、亲戚来劝说她的父母让他继续上学。可小赵的父母坚持认为,为人子女就该听从父母的安排,况且一个女孩子读太多书没有
刚刚16岁的小赵?女?是苏北某乡镇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她的父母见村邻们纷纷外出打工赚钱,便让小赵辍学,动员她外出打工。一心向学的小赵请来老师、亲戚来劝说她的父母让他继续上学。可小赵的父母坚持认为,为人子女就该听从父母的安排,况且一个女孩子读太多书没有什么用,不如早点出去赚钱来的实在。无奈之下,小赵一纸诉状将自己的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父母继续供自己读书。法院审理后,依法判令小赵父母让小赵重新就学,并按时支付其学杂费。
点评: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
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
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8条也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本案中,小赵是初中学生,理应接受义务教育,她的父母强行让其辍学的行为,严重违反了
国家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她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况且我国宪法、
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因此,小赵诉诸法律要求继续上学的请求理所当然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教育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或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据此,当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被侵犯时,还可以向其所在的乡级人民政府、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教育机构申诉,寻求救济。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妇幼保护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