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育保险的发展建议
更新时间:2012-12-19 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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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首先,应该给予失业女工生育保险待遇。现实中一些女职工因企业破产被迫失业,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针对这种情况,有些地方作出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申领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金。值得提出的是,全国范
首先,应该给予失业女工
生育保险待遇。现实中一些女职工因
企业破产被迫失业,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针对这种情况,有些地方作出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申领相当于本人3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金。值得提出的是,全国范围内仍然有一半的省市没有类似规定。希望国家能在
生育保险条例或
失业保险条例中统一规定,保护女职工的权益,使女职工不至于背上失业、生育的双重“包袱”。
其次,配偶的生育保险也应该明确。就是说,家庭中男方参加了生育保险,在女方是无业家庭妇女或者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情况下,女方是否能够以配偶的名义,享受到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这一点各地实施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有些地方规定女方可以享受在职女工生育津贴的50%或给予定额补贴,有的地方则没有规定。因为这个问题涉及更深层次的女性就业问题,就目前形势来看,女性就业形势严峻已经是个不争的事实。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女性高就业率随着企业自负盈亏的利益驱动而下降,必然有大批的女性被迫失业,对于这些妇女的生育保障,国家需要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再次,农民的生育保险也应当给予适当的关注。中国农民除计划生育奖励外尚没有享受生育保险,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是不是可以考虑在符合计划生育的前提下,推行免费生育,把目前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发展为“全民生育保险制度”。因为女性生产其实是为人类繁衍作贡献,生育成本理应由全社会共同承担。如果没有相应的保障将不利于母婴安全。
一是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建立全民生育保险。现有的职业女性保险在鼓励妇女就业方面起到一定作用,但生育不只是职业女性的事,而是所有女性都承担的社会责任。因此生育保险不应只针对职业妇女,所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育龄妇女都应有权享受。
二是加快生育保险立法。生育保险关系到占人口半数妇女的权益,只有通过法律形式,确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建立适应经济发展的社会统筹生育保险模式,才能有力地推动和促进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三是规范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各地保险费率高低差距也较大,支付差距也很大。倘若标准过高,则会抑制企业参保的积极性;如若标准过低,则无法起到保障生育妇女的作用。因此,要确定符合实际的生育保险支付标准,保证妇女生育期间的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当地的生活水平相适应。
四是科学管理生育保险基金。首先要确定合理的基金收缴比例,在保障妇女生育权益的前提下,减轻企业负担,可以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管理基金的收支。其次,将生育保险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使得企业能监督到基金的使用,对未执行生育保险的企业进行法律规制。第三是将生育保险同计划生育工作结合起来,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妇女在补偿水平上给予鼓励,对计划外超生的妇女,不给生育保险基金,甚至进行一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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