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什么是熊孩子?
熊孩子,在北方方言中形容惹人讨厌、调皮捣蛋的孩子,言语中带有怜爱的感情。风行网络后,这一词语除了保留上述含义之外,还多了“不可理喻,杀伤力强,常常做出带有破坏性的行为”的意味。
虽然熊孩子不是一个社会学或法律概念,但一般而言,熊孩子指5到14岁之间的未成年人。以下案例是近年来,一些熊孩子的极端行为。
案例回顾:熊孩子不完全“犯罪”记录
玩打火机烧死17人
2015年2月5日,广东惠东商场四楼发生大火,火灾共造成17人死亡,5名消防官兵受伤。经查,此次火灾由一名9岁的男孩引燃,他在商场四楼一店铺前用打火机玩火,引起货品燃烧并蔓延。
阳台扔石头砸死准新娘
2014年6月8日,家住江阴的准新娘王丽刚出门经过楼下,就被飞来的石头砸中,倒在血泊之中死亡。查看监控视频后发现,是两个小孩在24楼天台玩耍,其间一名8岁的男童将一块石头抛下,砸死了准新娘。
女孩电梯摔婴致重伤
2013年11月25日,重庆一居民小区内,1岁半的男婴被婆婆误留在电梯,随后进入电梯里的一名12岁小姑娘抱起男婴猛摔打,之后,女孩将婴儿从电梯抱到家中,在阳台栏杆上逗玩时,致使婴儿从25层坠落,重伤昏迷。
模仿动画片火烧小伙伴
2013年4月6日,连云港10岁男童模仿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中的“烤羊肉”情节,将同村两名5岁和8岁的小伙伴绑在树上,并点燃了地面上的杂草。火借风势,扑向两名幼童,结果5岁的弟弟烧伤面积达80%,哥哥达40%。
法律之内:熊孩子“犯罪”不刑罚父母应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案例无疑都对他人的生命或财产造成了巨大的侵害,但这些熊孩子正处于心智尚未成熟的阶段,他们的行为很难以成年人社会中的善恶标准来定性,更遑论理性严苛的法律条文来界定。严格来说,熊孩子的世界中没有“犯罪”。
正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也就是说,14岁以下的熊孩子无论做出怎样出格的行为,都不会负任何刑事责任,只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依法收容教育,这属于行政处罚措施。
刑责可免,但受害一方的损失需有人负责。在民事责任方面,根据《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侵权)责任。
法律之外:熊父母无悔意激发受害家庭过激行为
但是,在众多案例中,因为加害一方的父母没有反思自己的教育方式,没有悔意、歉意导致更严重的悲剧发生。
上述“女孩电梯摔婴,男婴重伤昏迷”的案例被曝光后不久,女孩的母亲便不声不响地带着她离开重庆,去了新疆;在蚌埠“小学生被班干部要挟勒索,被逼吃屎喝尿”的事件中,被指霸凌其他同学的“副班长”被其父母带走转学,其母亲高女士在接受采访时称,“自己孩子是被联合诬陷的”。
在这些案例中,加害一方父母推脱责任的表现不仅是对受害家庭的二次伤害,恐怕还会种下仇恨的种子。
2005年4月,李丽6岁的儿子被张家13岁的小儿子伟伟掐死后扔进一口井中。伟伟因此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3年,另外法院判决伟伟的父母赔偿李丽15万余元。但伟伟父母不但没有悔意,还一直拒绝赔偿。
心生怨恨的李丽在2006年11月,把硫酸泼向了乘坐公交车的张家的大女儿萌萌,萌萌的烧伤面积达15%,同时也伤到其他三名乘客。
房山法院一审认为,李丽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同时,李丽还被判赔偿几名被害人30多万元。
判决后,李丽称自己对无辜的萌萌非常内疚,但是对伟伟的父母,李丽依然愤恨不平,“他们事后居然连句道歉也没对我说过。因为支付不起停尸费,我6岁的儿子在死后半年才下葬!”
原因探讨: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家庭教育最关键
“熊孩子‘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不能简单地归因于某个孩子具有‘反社会人格’、‘黑暗心理’、‘犯罪潜质’,这是极不负责的做法。”房山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法官王永说,对于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来说,来自家庭的父母教育对其性格、心理等基础性人格的形成至关重要。
研究显示,犯极端罪行的孩子家中,父母经常出现暴力行为或管教不当。“熊孩子处于好奇心强、模仿力强的阶段,作为与他们接触最多的父母,如果没有做出良好的行为示范,那么言传身教,孩子也会模仿。”王永说。
另外,除了父母的“榜样”作用,一个民主、温和、松紧适当的管教方式也很重要。“我接触的众多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中,父母粗暴打骂、疏于管理、过分监督都可能造成处于青春叛逆期的孩子做出出格甚至是极端的行为。”
“虽然现在已经改善很多,但目前的学校教育中仍存在过分注重功利性的知识性教育,忽视人格、道德教育的现象,即便有这类内容,也多流于形式和教条。”王永补充说,电视和网络的流行,模糊了成人世界和儿童世界的边界,一些成人社会中的不良信息,特别是色情暴力内容侵入儿童世界。
他山之石:由专业人士测评问题家庭
正因为父母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阶段中的基础性作用,在熊孩子“犯罪”后,父母除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之外,更应反思自己的言行和对孩子的管教方式,而反思的基础应该建立在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估之上。
以日本为例,政府专门设立了青少年对策部,并由具有学识经验的人组成青少年问题审议会。欧美国家也有类似由来自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领域的专业人士组成的权威机构或社工组织,对问题少年的家庭教育方式进行测评,为其父母提供改进意见,或者为司法机构提供参考意见。
办法建议:通过立法对熊父母专业纠错
但我国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法规,王永介绍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如果错误的教育方式得不到纠正,严加管教可能会适得其反。”
另外一部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第三方社会组织介入的情况:如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
“所在单位、居委会作为一般性的社会组织,其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的专业性,以及对父母的约束性等都值得商榷。”王永说,“通过立法,确定这些专业机构的作用和地位,才能发挥其作用。”(案例中的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