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向价格垄断协议

更新时间:2009-08-20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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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六条(横向价格垄断协议)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的各类价格的;(二)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的;(三)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的;(四)使用统一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谈判的基础的;(五)约定采用据以

第六条(横向价格垄断协议)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的各类价格的;

(二)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的;

(三)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的;

(四)使用统一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谈判的基础的;

(五)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的;

(六)约定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的;

(七)通过限制生产销售数量或者分割销售采购市场等方式,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

(八)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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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垄断是垄断厂商凭借自身的垄断地位(即在一个行业内,某些企业所占份额很大,既可决定产量又可操纵产品价格),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制定垄断高价或垄断低价的行为。通过垄断价格行为,垄断者或垄断部门可获得高额垄断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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