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涉嫌垄断经营的一些事实和证据众所周知

更新时间:2010-02-25 12:5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微软在全球范围内通过品牌电脑商捆绑销售视窗操作系统软件和包公软件的事实众所周知。而视窗操作系统中捆绑浏览器、播放器、MSN等软件应用程序也是不争的事实。微软每推出一款新的视窗操作系统,没有任何一家软件企业同时迅速推出配套的办公软件系统,如WINDOWSXP推出

  微软在全球范围内通过品牌电脑商捆绑销售视窗操作系统软件和包公软件的事实众所周知。而视窗操作系统中捆绑浏览器、播放器、MSN等软件应用程序也是不争的事实。微软每推出一款新的视窗操作系统,没有任何一家软件企业同时迅速推出配套的办公软件系统,如WINDOWSXP推出后,其他软件企业不能马上生产出与此配套的办公软件,这样微软的OFFICE2003就自然捆绑销售了。微软视窗操作系统就是通过不断升级,然后捆绑销售自己的办公软件升级版,这也是公认客观事实。还有微软的办公软件和视窗操作系统奉行全球统一价,这些不需要过多证明就人人皆知的。

  《反垄断法》3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对垄断行为进行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收到书面举报形式并提供事实和证据的,应当进行适当调查。关于举报材料中的证据问题:1、如果过于要求举报人提供充分证据,那么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就没有必要了。2、能够垄断的企业都是规模庞大,一些市场份额证据除非行政机关公权利调查取证,否则公民和法人很难取得。如查封账目、扣押相关物品,要求税务机关协查等,这些都是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权。这里对举报材料中的证据要求有些牵强,或者说莫名其妙。

  3、再者说,证据的种类很多,事实证据、数据证据、人证、技术证据等。这些证据可以是专门的书证,也可以是举报材料的文字记录。《反垄断法》对举报证据的多少没有要求,一个证据也是证据。但是反垄断执法机构不是司法机关,不经过调查很难判断这些证据的真伪。所以,反垄断执法机构收到的书面举报材料中有证据的,也就是《反垄断法》规定的书面材料和证据,应当进行反垄断执法调查。

  因此,反垄断执法举报中的证据很可能成为反垄断执法购推诿不积极执法的借口。《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于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对于根据法律能够推出的事实也不需要举证。对于反垄断举报不应当过分强调证据。反垄断执法机构收到书面材料应当调查是法律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收到公民、法人等的书面举报材料,应当进入反垄断执法程序,这是《反垄断法》的法律规定。反垄断执法不是法院审案子,还有立案受理程序。“受理”这个词,容易把反垄断执法和法院审理案件混淆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八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第四十四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page]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75、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董正伟在8月1日的《请求保护公民财产权益的建议申请书》中,对微软反垄断执法调查申请中的资料陈述了微软视窗系统与品牌电脑捆绑销售的事实陈述;微软软件全球统一价价格垄断的事实表述;微软视窗操作系统与办公软件同步推出捆绑销售的事实说明;微软软件中国区域几款产品最低价销售价的事实证据;中国国内行业研究机构关于个人电脑市场研究报告数据;有关部门发布的计算机网民数量事实数据、盗版事实等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证据。这是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不需要举证证明。

  同时,根据微软市场操作系统中捆绑软件的事实和微软产品市场控制地位情况,依据《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可以推定微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根据其视窗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标准版全球统一价销售情况,可以推断出微软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经营。

  以上事实和理由表明,8月1日董正伟对微软涉嫌垄断经营的书面举报材料,符合《反垄断法》第38条规定的书面材料,有一定的事实证据的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调查。实际上,只要举报人的举报材料中有一个证据就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这是反垄断执法的必然要求。否则,举报人的证据已经很充分的情况下,就不需要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调查了,直接诉讼就行了。那样,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立就成为多余。这当然不是《反垄断法》的立法本意。

  《反垄断法》规定的反垄断委员会协调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反垄断执法的执法格局是权利集中、分工明确、实施有力的!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规定,商务部执行反垄断委员会职责,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由此,商务部协调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三法司会审”反垄断案件的执法格局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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