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行为
更新时间:2011-04-02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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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商业贿赂可以用四个字概括:账外、暗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商业贿赂可以用四个字概括:账外、暗中。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商业贿赂要注意以下几点:
1.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账外暗中。
2.在主体上是经营者,经营者即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
3.贿赂是多样化的,不限于金钱。
4.要区分折扣、回扣和拥金。拥金是给中间人的。折扣只能给予交易的相对人。回扣可以给予对方,也可以给其他可以影响到交易的有关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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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行为的方式有哪些
你好,商业贿赂行为主要有这样几个特征: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和受经营者指使的人。
2、行为的目的是争取市场交易机会,而非其他目的。
3、有私下暗中给予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行为,且达到一定数额。
4、该行为由行贿与受贿两方面构成。判断这种行为的标准主要在于给付利益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
如何处理商业贿赂行为?
你好,商业贿赂行为有这些基本特征:
1、行为的主体需是经营者和受经营者指使的人。
2、行为的目的是争取市场交易机会,并非其他目的。
3、有私下暗中给予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行为,并且要达到一定数额。
4、该行为由行贿以及受贿两方面构成。
可以通过以下条文来认定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或者接受交易对方或者其他对交易起关键作用的第三方财物及其他财产性利益,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和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
对于收受商业贿赂行为应该怎么处理?
商业贿赂行为,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概念是:企业和经营主体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在经营活动中,采取向交易相对方的采购人员、负责人、代理人及其他有决定影响的人提供报酬和其他好处,以促成业务交易,挤掉别的竞争对手,从而挤占市场的行为。商业贿赂不同于其他贿赂行为的特征,就是其目的是非法获得竞争优势,占领市场。其表现形式就是行贿,受贿者可以成为其共谋,但不属于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因为其目的乃在获取好处,而非占领市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商业贿赂的主要方式有:
(1)现金、实物回扣;
(2)软回扣,如高消费招待、酒巴包厢享乐、提供出国机会及风景旅游观光;
(3)为对方安装电话、包租大哥大、装修住房;为对方提供明显可营利的业务项目、物资批件及合同等等。 这种回扣性质的商业贿赂往往以“中介费”、“佣金”、“介绍费”、“劳务费”等名义付给对方。《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帐外回扣明确禁止,但考虑商业经营特点,对经营中的“折扣”行为则明确允许。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按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这里规定了回扣与折扣的区别:一是折扣是公开的,帐面上在案的,而回扣是秘密进行的;二是折扣是给对方单位或集体的,而回扣是给个人。折扣,是一种商界通用的推销手段,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卖方在所成交的价款或数量上给买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