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0-01-11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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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贿赂行为从古至今都有,为了打通关系很多人明明知道不可为却都会选择利用金钱去行贿,特别是在商业行业,那么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商业贿赂行为有哪些特点?商业贿赂行为与行贿罪的区别是什么?针对这几个问题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商业贿赂的主体

  商业贿赂包括行贿和受贿,是一种不可分割的双向行为,其犯罪主体相应的也包括行贿罪主体和受贿罪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1款对于行贿人作出了规定,即“经营者”,但对于受贿人未作规定,作为行贿人的经营者,当然是指交易对方实施交易行为的人,经营者的员工执行职务时实施的行贿行为也是经营者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的客体

  商业贿赂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一般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推销其在竞争中不一定能占优势地位的商品;有时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是为了抢购到在竞争中本不能买到的紧俏商品或原材料;或者为了获得交易上的便利和优惠条件。

  (三)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

  商业贿赂行为只能由故意构成。受贿者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提供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行贿者则是为了争取本不应当或不可能,或不一定得到的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而给付财物等等。行为者的主观目的都是为了非法利益而故意所为,行贿、受贿都是出于自愿而进行的行为。

  (四)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

  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受贿人索贿或非法接受他人的财物和行贿人为了获取商业利益(不管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只要把贿赂作为获取利益的手段即构成商业贿赂的行贿)而向受贿人给付财物等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二、商业贿赂行为有哪些特点?

  1、从目的上看,是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争取交易机会或者交易优惠条件。行为人只要具备获取交易机会和优惠条件的意图和目的,不论是否实现,都可认定。

  2、从行为本身看,是采用给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进行收买,这是贿赂的本质。该种财物的支付,往往采用秘密的方式,表现在财务会计记录上,通常采取伪造账册凭证、编造会计科目、虚构支出项目、不记正规账目等方式进行掩盖。

  3、从贿赂的对象看,一般是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对于第三人利用其地位或影响,帮助他人获取交易机会或交易优惠条件而收取贿赂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此没有行政处罚的规定。

  三、商业贿赂行为与行贿罪的区别

  1、主体不同。行贿罪的行贿人是不特定的,受贿人是特定的,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构成。商业贿赂的受贿人是不特定的,行贿人是特定的,必须是经营者或者能够代表经营者的代表人或代理人。

  2、行贿者的目的不同。行贿罪中行贿人的目的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经济利益、政治利益、个人生活利益等。在商业贿赂中,行贿人的目的是明确的经营利益或可能带来经营利益的交易机会。

  3、侵害的客体不同。行贿罪侵害了国家廉洁制度;而商业贿赂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法律规范和制裁的重心不同。商业贿赂行为中的商业行贿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打击的重点;而《刑法》对受贿人的制裁远远重于行贿人,行贿人通常可能因指正受贿人而被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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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行为的方式有哪些
你好,商业贿赂行为主要有这样几个特征: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和受经营者指使的人。 2、行为的目的是争取市场交易机会,而非其他目的。 3、有私下暗中给予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行为,且达到一定数额。 4、该行为由行贿与受贿两方面构成。判断这种行为的标准主要在于给付利益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
如何处理商业贿赂行为?
你好,商业贿赂行为有这些基本特征: 1、行为的主体需是经营者和受经营者指使的人。   2、行为的目的是争取市场交易机会,并非其他目的。   3、有私下暗中给予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行为,并且要达到一定数额。    4、该行为由行贿以及受贿两方面构成。 可以通过以下条文来认定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或者接受交易对方或者其他对交易起关键作用的第三方财物及其他财产性利益,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和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
对于收受商业贿赂行为应该怎么处理?
商业贿赂行为,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概念是:企业和经营主体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在经营活动中,采取向交易相对方的采购人员、负责人、代理人及其他有决定影响的人提供报酬和其他好处,以促成业务交易,挤掉别的竞争对手,从而挤占市场的行为。商业贿赂不同于其他贿赂行为的特征,就是其目的是非法获得竞争优势,占领市场。其表现形式就是行贿,受贿者可以成为其共谋,但不属于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因为其目的乃在获取好处,而非占领市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商业贿赂的主要方式有:   (1)现金、实物回扣;   (2)软回扣,如高消费招待、酒巴包厢享乐、提供出国机会及风景旅游观光;   (3)为对方安装电话、包租大哥大、装修住房;为对方提供明显可营利的业务项目、物资批件及合同等等。  这种回扣性质的商业贿赂往往以“中介费”、“佣金”、“介绍费”、“劳务费”等名义付给对方。《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帐外回扣明确禁止,但考虑商业经营特点,对经营中的“折扣”行为则明确允许。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按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这里规定了回扣与折扣的区别:一是折扣是公开的,帐面上在案的,而回扣是秘密进行的;二是折扣是给对方单位或集体的,而回扣是给个人。折扣,是一种商界通用的推销手段,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卖方在所成交的价款或数量上给买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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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可以收集证据是可以直接起诉对方的
你好,应聘之后与实际应聘职位不符,可以要回违约金的。
你好,方便描述具体案情,进一步详谈给出解决方案
倪倩律师
倪倩律师
2小时前
你好,建议你把事情的来龙去脉都说清楚。
倪倩律师
倪倩律师
2小时前
你好,这个问题你可以报警试试。
你好,如果是双方自愿的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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