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全文泛读整理/武志国2007年8月30日下午,十三年磨一剑,被誉为市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终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并将从明年8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有兴趣或有需要的读者对反垄断法的阅读和学习,">

《反垄断法》全文泛读

更新时间:2011-04-02 11:0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style="margin-bottom:6px;">《反垄断法》全文泛读整理/武志国2007年8月30日下午,十三年磨一剑,被誉为市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终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并将从明年8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有兴趣或有需要的读者对反垄断法的阅读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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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垄断法》全文泛读
整理/武志国

2007年8月30日下午,十三年磨一剑,被誉为“市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终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并将从明年8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有兴趣或有需要的读者对反垄断法的阅读和学习,同时为了自己加深学习印象,特对反垄断法全文非学术性地逐条整理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解说〗立法目的:1)预防垄断2)制止垄断3)保护公平竞争4)提高经济效率5)维护消费者利益6)维护社会公共利益7)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解说〗法律适用范围:1)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可能垄断结果发生在境外;2)垄断结果发生在国内但垄断行为发生在境外的。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解说〗三种类型的垄断行为:第一种类型为发生在两家之间或两家以上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联合意向的行为,第二种类型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任一经营者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第三种为发生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经营者之间的经营者集中行为(但仅仅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具体三种垄断行为的界定可见本法的具体规定,分别为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第四条 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解说〗明确了国家(而非地方)制定和实施经济竞争规则的职责,完善反垄断的调控职能,肩负促成市场体系的健全的任务,明确了公平竞争市场体系的四个标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第五条 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解说〗反垄断的宏观限度:不反对公平竞争原则下的“联合、集中、扩张”,可惜人活着,“度”或者说“分寸”是最难把握的。

第六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解说〗专门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巨无霸”规定,可能为民营,或国营,或混合所有制企业,这种情况下的“支配地位”是法律认可的地位,也许是“行政垄断”、“自然垄断”或“法律可容忍的经济垄断”。但立法的核心仍是“控制权不得滥用”的思想,滥用的结果或本质特征就是“限制”甚至“排除”竞争。
〖对比〗《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案例〗2004年4月,《中国工商报》记者喻山澜以不当得利为由,将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和宣武支行起诉至北京市宣武区法院,要求第二被告北京市工行停止执行自定的牡丹交通卡补办收费标准,同时将新的补办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报物价部门审批;要求第一被告宣武支行返还不当得利及利息。宣武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喻山澜的起诉。2004年8月初,喻山澜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2005年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宣武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中国工商银行宣武区支行返还喻山澜补卡费69.20元及利息。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解说〗正所谓“合法垄断的”一种规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垄断”经营活动予以保护:1)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有关部门都有具体的规定; 2)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如烟草专卖。当然以上行业应当由国家明确界定,另外,还考虑,有些行业的特殊情况很明显。比如说,有些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投入,需要以重大的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经营的,比如说电网的建设、铁路网的建设等等,这些行业对于我国国民经济命脉和安全都带有很深远的影响,但这种保护为了防止被滥用:1)此类经营行为,2)及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受监管和调控,因此,此类“合法垄断”的经营和价格永远不应按市场规律去运作,其经营行为和价格行为(或者说利润)是受控的。既然如此,那么此类企业的垄断如损失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则往往因为监管和调控出了问题。
〖解说〗本条为反对“行政垄断”,1)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这两类单位具备行政职权,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应当边阔变相的利用职权甚至影响),排除、限制竞争。
〖案例〗2001年,辽宁省建昌县烟草公司为了销售“精品营口”、“精品沈阳”、“大 鲨鱼”、“五朵金花”等品牌的卷烟,违背卷烟经营户的意愿,强制推销上述品牌的卷烟,致使一些经营户购买后赔钱销售或销不出去。同时烟草公司还依靠其批发 卷烟的专卖地位,在经营户要求购买其它卷烟时,限定必须同时购买其指定的一些品牌卷烟,否则拒绝提供经营户所需品牌的卷烟。葫芦岛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page]
1998年4月至1998年8月,江苏省邳州市邮电局在收取电话费时,限定电话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邳州市支行发行的牡丹交费卡,否则不予办理交费手续。共强制办理牡丹卡5000份。邮电局限定用户持卡到指定的银行交费, 不仅限制了消费者选择交费方式的自由,给其交费带来不便,而且还排除了其它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江苏省徐州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作出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1999年1月至3月,山东省聊城市电信局在给用户办理手机入网过程中,滥用 独占地位,采取差别待遇的方式,对申请移动电话入网的用户根据其购买移动电话来源的不同,收取不同的入网费,即对从本局购买移动电话者收入网费1000 元,对从本局以外购买移动电话者收入网费2500元,迫使用户购买其移动电话。聊城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 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第九条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解说〗本条为反垄断“行政架构组织体系” 没有维持了部门分割的局面,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委员会”挂牌成立,“反垄断”大旗飘扬,这个委员会的权力相当的大,直接对国务院负责,只要有经济竞争的地方和事情他都可“插手”,当然是宏观的(具体执法事宜由本法第十条规定的部门负责),并按照组成和工作规则,行使本条规定的及国务院另外规定的职责。
本发提到了两个机构:一个是反垄断委员会,一个是反垄断执法机构。这两个机构是什么关系,根据明确的四项中规定反垄断委员会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仅仅是协调,而非监管。

第十条 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解说〗本条为反垄断“行政架构组织体系”中“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的规定,至于是怎样的执法机构由国务院规定(含有授权的内容),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能为现有的相关部门承担反垄断执行职责)可授权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含有授权的内容)。
反垄断执法机构按照行政区划授权,很可能会成为保护本行政区划内的竞争者的机构,甚至会成为加强地方封锁的机构。
〖对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 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解说〗本条为“行业协会”的“反垄断”职责,通过“行业自律”,“引导”竞争,“维护”秩序。另外,“行业协会”、“行业自律”的法律问题也正在立法酝酿中。现实中,很多行业协会大搞“行业垄断”,国外的“行业自律”制度引进我国后未得到很好的实现,“行业协会”在一些领域成了“行业的娘家”,行业会议成了如何加强行业垄断“圆桌会议” ,如前几天的“方便面协会协调涨价事件”可见一斑。办行业自律不成却办成了企业,真是咄咄怪事。

第十二条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解说〗本条为反垄断法调整对象之一“经营者”和调整领域“市场”的“概念”,其中“市场”具有“一定时期”、“商品或服务”以及“地域”三大维度的限制。
〖对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 垄断协议
〖解说〗正如亚当•斯密所说,同行业的经营者聚在一起往往都是阴谋实施垄断行为。因此竞争者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反垄断法严格审查的对象。
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解说〗注意为“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协议,但直接的竞争关系而是产品或服务的上下游等关系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产生排除竞争或限制竞争的也应当是垄断行为。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解说〗限价垄断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解说〗限量垄断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解说〗瓜分“地盘”的而形成割据垄断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解说〗限制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等阻碍技术进步的垄断
(五)联合抵制交易;
〖解说〗经营者联合起来拒绝与其他竞争者“买入”或“卖出”的垄断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解说〗注意,是非“法定”,而是“认定”,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有相当的“自由认定权”。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解说〗垄断协议的概念,即一致的垄断效果的意思。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解说〗注意为的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产生排除竞争或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page]
〖解说〗转售则是指转售市场中的转售者通过批量购买经营者的服务再将其零售给个人和企业客户通过赚取其中的差价来盈利的行为,经营者指定转售的固定价格。如一些品牌服装的转售(非直营销售)往往采取全国统一价,笔者以为涉嫌垄断。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解说〗经营者指定转售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解说〗注意,是非“法定”,而是“认定”。
〖相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第四条 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下列价格垄断行为:
  (一)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
  (二)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
  (三)在招投标或者拍卖活动中操纵价格;
  (四)其他操纵价格的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实际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第十五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解说〗规定了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中规定的某些不具备垄断本质特征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的法律制度”。严格上讲,七种不属于垄断行为,但不属于“反垄断豁免”情形。
笔者以为“反垄断豁免”应当为本质上是垄断但承认其合法性,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是对发生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的垄断行为与垄断状态,不依据反垄断法进行追究的特别法律制度,是反垄断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由于现实经济行为的复杂性、利益集团的压力以及美国的对外利益等原因,国会和联邦最高法院在1890年谢尔曼法(Sherman Act)通过后逐渐缩小了反垄断法的司法管辖,反垄断法的适用领域受到限制,不再指向所有商业活动。对请愿行为、工会组织、农业合作组织、职业体育运动、保险业、知识产权领域、对外贸易领域以及与州行为和管制行业等方面适用反垄断豁免,并对这类豁免作了一些限制。适用除外的对象必须满足以下要件:第一,根据反垄断法的一般性规定属于限制或禁止的行为;第二,该种行为的宏观经济利益大于其限制竞争所造成的损害。第三,法律规定其不适用反垄断法限制和禁止性规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认可其不适用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规定。第四,行为因适用除外而取得合法性。具体而言,适用除外的对象为:自然垄断领域,知识产权领域;特殊卡特尔领域。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解说〗合理化卡特尔。旨在使经济过程合理化的协议决议,但以该协议和决议适合于从根本上提高参与企业在技术方面,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企业经济方面或组织方面的工作效率或经济效率,并因此能改善对需求的满足为限。合理化的效果应当同与之相关联的限制竞争之间保持适当的关系。
如成本未降低价格反而上来的,或产品质量无提升价格反而上来的,则不能成为反垄断的除外。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解说〗中小企业卡特尔,为帮助中小企业弥补在与大企业竞争中的结构和规模的不利地位,只要是旨在提高效率,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并且未实质性的损害竞争的中小企业之间的联合协议,都是应当允许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解说〗但愿公共利益不是借口。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解说〗不景气卡特尔。为应付不景气,企业合理组合的共同行为;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解说〗各国反垄断法基于对本国利益的保护,几乎无一例外地将为了发展对外贸易、加强本国企业出口竞争力而进行的有关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包括在合法垄断的适用例外内,其目的是“一致对外”。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说〗1)法律规定的情形和2)国务院以法规等形式的规定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解说〗须注意,经营者承担应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即“自证非垄断”,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能承担垄断的责任。证明内容:1)本条的前五种情形不但承担协议属于前五种情形的举证,2)还要承担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3)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三者缺一不可。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解说〗行业协会对垄断协议的推动或促成的禁止。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解说〗从理论上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有下列几项特征:首先,有关企业实施滥用行为,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其次,企业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不合理地妨碍了其他企业的竞争可能性,或者损害了市场相对人的合同自由及公平交易权。再次,如果市场上存在有效的竞争,其他企业以及市场相对人就不会遭受这种损害。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解说〗本条限制的主体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解说〗“不公平”的高价卖出或低价买入,关键看“不公平”的认定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解说〗无理低价倾销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page]
〖解说〗无理拒绝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解说〗无理限制交易对象,但本款的情形大大宽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案例〗1999年至2000年,湖南省益阳市南县浪拔湖信用社在发放农业贷款期间, 不直接给农户支付现金,而是给农户开具该信用社的《借款凭证》,《借款凭证》的款额在300?500元不等。该《借款凭证》只能在浪拔湖乡范围内使用,农户持《借款凭证》只能到该信用社指定的商店购买化肥、农药、种子。益阳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解说〗无理搭售或附加无理交易条件
〖案例〗1997年,四川省彭州市人民医院违反保险自愿原则,利用医疗服务的特殊地位,强制门诊和住院病员购买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彭州支公司开办的“住院病员医疗事故、意外事故保险”,共收取保费33万元。中保彭州人寿险公司通过医院销售保险,收取相关保费26万多元。成都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成都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彭州市人民医院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彭州 市人民医院处以三万元的罚款;对中保彭州人寿险公司处以15万元的罚款。
〖对比〗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解说〗无力交易歧视,现在很多商场因为消费者或交易人的“砍价”能力不同,导致价格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解说〗认定的而非法定的,当然这种认定也不是无原则的,是否构成垄断的认定应当相当谨慎和艰难。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解说〗“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1)控制价格、数量和交易条件;2)或能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
相关市场的界定,法院或反垄断执法机关在衡量一个企业或几个企业是否处于市场支配地位时,一般以界定相关市场为出发点。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时的有效竞争范围,以及判定在各个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服务)之间是否存在着竞争关系的场所,其通常由产品(服务)、地理、时间和技术等基本要素构成,其中最重要的是产品因素和地理因素。 1.产品市场。对相关产品市场的确定主要是划定可替代的产品。商品市场又包括相同产品市场和相似产品市场。对产品市场的界定应从两个方面人手:一是需求的可替代性。二是供给的可替代性。 2.地理市场。地理市场是指消费者能够有效地选择各类竞争产品,供应商能够有效地供应产品的一定区域。在确定相关地理市场上应考虑的因素有:一是区域间交易的障碍。区域间交易的障碍包括:交易成本的障碍和法律上的障碍。二是产品性质。三是市场的不对称性。3.时间市场。时间市场通常是指在相应的商品市场内的商品或服务所能展开竞争的时间范围。
〖相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案例〗 电信多收入网费
  1999年1月,山东省聊城市电信局在给用户办理手机入网过程中,滥用独占地位,对申请移动电话入网的用户根据其购买移动电话来源的不同,收取不同的入网费,即对从本局购买移动电话者收入网费1000元,对从本局以外购买移动电话者收入网费2500元,迫使用户购买其移动电话。聊城市工商局对此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来源2006-06-25 11:10:55 中国青年报)
第十八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解说〗“市场支配地位”的进一步界定,主要列举了参考因素:1)相关市场竞争状况下的市场份额;2)控制原料和销售的能力;3)财力和技术条件;4)被其他经营者的依赖程度;5)竞争者市场进入障碍;6)其他相关因素(开放的兜底条款)。一般来讲,从结构、行为、绩效三个角度评估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结构标准是指通过对企业在相关市场的占有率、市场进入障碍、其他竞争对手的市场力量等方面的评估,判断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标准是指根据企业自身的市场行为来判断企业是否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绩效标准是通过企业的经营效益来推论企业是处于一般竞争状态还是处于市场支配地位。本条主要从结构角度列举了认定因素。
〖案例〗如微软公司案。经过5年多的调查取证,欧盟委员会在2004年3月的一个通告中认定微软公司违反了欧共体条约第82条。作为惩罚性措施,欧盟委员会对微软处以4.97亿欧元的罚款。此外,针对微软公司阻止竞争产品与其“视窗”相兼容的违法行为,欧盟委员会勒令微软公司与其竞争者“共享秘密编程资料”,并且必须向个人电脑生产商提供没有捆绑媒体播放软件的“视窗”版本。[page]
1997年,吉林省吉林市殡葬管理处服务部在为死者家属提供骨灰存放服务时, 以骨灰盒规格不一致、不方便管理为理由,只允许死者家属购买其销售的骨灰盒,否则不予存放,共强制销售骨灰盒6000个。吉林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5万元的处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解说〗对市场份额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企业产品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占有率是执法机构考虑最重要的因素,认定相关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市场优势地位的判断标准;一种是法律不做明文规定,而由法院或反垄断执法机关通过执法活动进行判断。
我国采取法律明确规定的刚性立法,但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不足由规定:1)合并计算市场份额达到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但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不了则被认定为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解说〗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联营、合营)、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其中,合并是最重要和最常见的一种经营者集中形式。经营者集中的界定:1)合并集中,包括新设合并与吸收合并;2)控股集中或取得资产的方式控制其他经营者形成的集中;3)其他控制或决定性影响的集中: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解说〗本条确立了我国对一定规模的经营者集中实行事前申报或者事后审查制度,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经营者实施集中,并且明确规定未申报的不得实施上一条规定的集中行为,本规定属于强制性的禁止性规定,如未申报,原则上应认定集中无效。考虑到标准的变化未直接规定经营者集中的具体申报标准。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规定了外资并购的审查标准和范围,外资并购垄断行为的豁免,外资并购的域外效力以及外资并购的行政主管机构等。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解说〗本条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申报例外情形1)参与集中经营者中的一个经营者已经绝对控制了其他每个经营者(标准为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控制。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报书;
(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三)集中协议;
(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解说〗本条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经营者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解说〗本条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申报材料补交的要求和未补交的后果。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解说〗本条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申报的程序:1)初步审查(30日),2)进一步审查(90日,符合规定的最长可延长30日)。3)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重申“申报审查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一)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二)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解说〗本条为经营者集中申报后进一步审查的规定。重申“申报审查作出出不得实施集中”

第二十七条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page]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解说〗规定了审查经营者集中的考虑因素。
〖案例〗在进行并购案分析中,市场集中度只是一个参考指标,关键要看合并后企业对市场的纵能力。1998年美国两大办公家具连锁店(STAPLES与 OFFICE DEPOT)的合并案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家具市场是一个极具竞争性的市场,其中有成千上万的零售商。如果按照传统观点,监管机构对家具商店的合并不应存在疑问。但是,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经济学家通过对这两个销售商的每一种商品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进行非常细致的观测,发现在同一城市中,STAPLES的价格要比OFFICE DEPOT的价格低,但是,在没有OFFICE DEPOT的城市里,STAPLES的价格要贵一些。经济学家由此得到一个充分的证据: STAPLES与OFFICE DEPOT并购后,很可能提高价格。因此,法院没有批准这个合并案。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解说〗可禁止经营者几种的情形:1)明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2)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禁止的例外;1)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2)或者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恐怕例外的情形不多。
第二十九条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解说〗为了防止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情形的遗漏和不周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即“限度条件的不禁止”。

第三十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解说〗经营者集中审查结果决定的公布,但不包括不予禁止且未附限制条件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解说〗反垄断法引入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除集中审查制外还施行安全审查制。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解说〗基本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但扩大了行政权力滥用主体,明确了变相限定也属禁止范畴,明确限定经营、限定购买之外的限定使用也属于禁止范畴。
〖对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案例〗2001年,辽宁省大洼县专卖事业管理局在发放酒类经营许可证时,按照盘锦市 专卖事业管理局的统一要求,公然把经营范围限定为“地产啤酒”。在换发酒类经营许可证时,对经营本地产啤酒的业户放松管理,一些不够条件的经营业户虽然未 能取得批发许可证,但因其经销地产“辽河”啤酒,仍可从事批发业务。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国家工商总局和原国家经贸委组成联合调查组赴辽宁调查督办此 案,制止了地区封锁行为。
2004年 ,辽宁锦州市公安局强制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到其指定的公司更换刻制印章。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利用汽车上牌和年检的权力强制小轿车用户到其指定的企业安装GPS设备。辽宁省工商局、福建省工商局分别向省公安厅发出行政建议书,通过省公安厅干预,制止了上述行为。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解说〗基本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款,但扩大了行政权力滥用主体,明确了具体的若干种滥用情形:1)对外地商品增加收费负担;2)对外地商品规定歧视性价格;3)对外地商品增加技术要求和检验认证负担,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的;4)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5)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6)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对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款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案例〗比较明显的是,各大城市暗中限定经营出租车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采购本地有汽车企业生产或销售的汽车根据“的哥”们流传,北京市政府要求“各出租车公司更新出租车时,京产车的比重不得低于70%”,上海、武汉主城区的出租车也都清一色是地产车。在这些当地生产汽车的地区,如果从业者执意选择自己喜欢的其他轿车车型,就要付出缩短营运年限甚至上不了牌照的代价。
案例来源:http://www.china.com.cn/2007lianghui/2007-03/14/content_7960121.htm
〖案例〗2001年4月,安徽省舒城县委县政府召开县内复合肥经营专题会议,并形成了 《县内复合肥经营专题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规定县外化肥企业在舒城县只能销售尿素和磷复肥,不准销售碳胺等各类产品,并强制收回了合肥一家化肥企业在 舒城四个直销点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安徽省工商局根据总局的指示,派调查组到舒城县督办此案件,最终使问题得到解决。 [page]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解说〗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1)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2)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
〖对比〗《招标投标法》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解说〗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须注意,未规定,采取高于本地经营者待遇方式吸引外地经营者投资或设立分之机构。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解说〗禁止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解说〗禁止滥用行政权力制订含有垄断成分的规范性文件,当然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等依法制订的除外。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三十八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解说〗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调查,另外受理举报进行调查。反垄断机构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人应当书面举报并且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解说〗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书面报告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并经批准,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或权力:1)对被调查者相关经营场所检查权;2)对被调查单位及利害人或有关人的询问权;3)查询复制相关文件资料权;4)查封扣押相关证据权;5)查询经营者银行账户权,注意不包括冻结、扣划权。

第四十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字。
〖解说〗本条规定了调查涉嫌垄断的案件,1)应有二人以上执法,2)并应出示执法证件,3)询问调查应制作被询问人、被调查人签字的笔录。但未明确被询问人或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情况处理。

第四十一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解说〗本条规定了调查涉嫌垄断的案件中执法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
〖解说〗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合法调查,否则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能被“责令改正、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解说〗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陈述意见权,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调查核实职责。

第四十四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解说〗不得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合法调查。

第四十五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
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一)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
(二)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解说〗被调查经营者承诺在认可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垄断后果的,可中止垄断调查,还规定了终止调查的条件以及恢复调查的条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说〗垄断协议的行政法律责任。
〖对比〗《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七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age]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解说〗明确主动报告并提交证据,可酌情减免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解说〗明确行业协会进行垄断行为的罚则。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解说〗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政法律责任。
〖对比〗《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三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贪污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解说〗经营者集中的行政法律责任(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解说〗罚款考虑的因素:1)性质;2)程度;3)持续时间;4)影响后果等相关因素。

第五十条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解说〗垄断经营者对受损害者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个损失应当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可合理预见的未来收益损失,并且可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对民事责任赔偿的处理规定。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反垄断法草案曾有一稿明确规定了双倍赔偿,现在的草案仅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来看,民事赔偿责任应尽可能加重,使其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而不仅是补偿。
本条没有明确是否设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必须首先向反垄断机构提出反垄断调查申请,在反垄断机构做出最终决定或者调处无效的情况下,受害人才能向法院提出反垄断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不过反垄断法草案规定,“经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法律未按照草案规定,这意味着,人们无须在反垄断机构认定了垄断行为以后,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如果反垄断机构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认定一些垄断行为,人们也能提起诉讼。
〖对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解说〗滥用行政权力的法律责任(上级机关责任改正、责任人处分,反垄断机构的处理建议)。按理也可提出国家赔偿
〖对比或相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说〗反垄断法中唯一一处关于法律适用的条款,明确对于滥用行政行为导致的行政垄断,另有法律规定的,适用其他的具体规定。但没有明确经营者构成垄断的行为的法律责任适用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适用冲突时的处理,笔者以为,依据新法优于后法的原理,应当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说〗不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age]

第五十三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解说〗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对经营者集中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不予禁止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从第一款表述并对比第二款的意思看,似乎(严格讲,本条的文字用语并不是十分准确唯一)将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
复议前置,是指行政争议发生以后,相关人必须先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允许在未经复议的情形下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比或相关〗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不作为、对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决定不服的如何处理均未直接明确规定。
《行政复议法》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解说〗第二款是指可以选择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直接提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仍可提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解说〗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解说〗行使知识产权权利的不适用本法,但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的除外。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具有独占性质的知识产权往往会使其拥有者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形成垄断或支配地位,限制了该市场的竞争,拥有知识产权的人可能会滥用其依法获得的独占权,通过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限制和排挤竞争,滥用知识产权必然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下列情形,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
  (一)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二)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三)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四)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五)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六)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另外,合同法第329条、本《解释》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9条以及专利法的也有相关关规定。
〖案例〗2004年12月下旬,英特尔公司指控深圳东进公司研发的DN系列语音卡侵犯了其产品SR5.11软件中的“Intel头文件”知识产权,并诉其帮助和教唆用户非法取得或违反该文件的许可协议,也对双方产品存在的兼容性问题提出了质疑。英特尔公司因此要求东进公司赔偿796万美元(合6578万人民币)。2005年3月2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双方此案,并于当天宣布将对焦点证据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后择日宣判,此后英特尔与东进双方进入准备技术鉴定资料的阶段。东进公司高调应对,一方面积极抗辩英特尔在深圳的著作权侵权指控,同时迅速发动了北京反垄断案的攻势。2005年4月1日,深圳东进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指控英特尔公司涉嫌垄断,被正式受理。东进反诉内容主要是,英特尔的软件许可协议有技术垄断、妨碍技术进步之嫌。
第五十六条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解说〗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我国农业基础薄弱,生产方式落后,很大程度上“靠天吃饭”,在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更多地依靠和运用合作社经济形式将弱小、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挖掘合作社的社会经济价值,有利于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而且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素质和稳定农村。对农产品的购销不适宜采用无限制的自由竞争,反垄断法时明确给予农业合作组织反垄断豁免地位,鼓励、支持和推动农民在生产、销售、储存、加工等各方面的联合和互助活动,允许农业生产经营者订立限制竞争的协议,增强农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保护农民利益,保护农业,维护这一国民经济的基础。
〖对比或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page]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解说〗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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