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日升通用机械厂被告常州市常特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5-06-02 当事人: 吕国祥、张江风 法官: 文号:(2005)常民三初字第006号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常民三初字第006号
原告上海日升通用机械厂(以下简称日升机械厂),住所地在上海市水电路380号。
法定代表人张江风,日升机械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陆伟民,上海市广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天培,上海市广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常特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特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焦溪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国祥,常特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升机械厂与被告常特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日升机械厂以双方当事人业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常特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升机械厂撤回其对被告常特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升机械厂撤回对被告常特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0元,由日升机械厂按规定减半负担1905元。
审 判 长 裴国伟
审 判 员 卢 力
审 判 员 毛荔萍
二○○五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