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用企业反垄断的基本原则

更新时间:2014-06-23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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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公用企业反垄断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我国公用企业反垄断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应侧重于以下两个方面:

  1.在适合竞争的领域,引入竞争机制

  市场经济是迄今为止最富效率的经济形式,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

  以往的反垄断理论认为,我国公用企业是自然垄断,以效率价值观之,不宜将其列为反垄断规制的对象。所谓自然垄断,是指在规模报酬递增的行业,其产品长期成本曲线下降,那么在这种行业内,由大企业独占市场比导入竞争机制能够更有效地利用资源。公用企业如邮电通讯、电力、煤气(天然气)、自来水等行业,即为典型的自然垄断行业。譬如,电力公司的产品是输送电力,由此必然要铺设输送网络,其成本是非常高昂的,但一旦铺设完毕,通过网络输送更多的电力则不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以至于边际成本趋向于零。如果在这些行业允许竞争,新的竞争者必然要对原有企业的设施进行重复投资,而这种投资一旦进入市场,便无法退出,由此必然引发新竞争者与原有企业进行价格竞争,最终导致整个行业企业都不能取得正常利润甚至亏损。与其如此,倒不如把电力的生产经营全部交给一家企业,社会需要多少就生产多少,把平均成本降到最低。因此,在既往的反垄断立法中,公用企业均因其自然垄断属性而被允许存在,成为合法垄断的重要界域。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开始认识到,在一些自然垄断行业其实是具有竞争性质的。因为,我国公用企业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网络性,无论是电力、电信、铁路还是供水、供气,它们的经营必须通过统一的网来进行,这种网络性决定了这些行业有着非常高的初始成本,而且网络统一性也决定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这些网络设施是不需要重复建设的,自然就在公用企业网络设施提供方面形成自然垄断,但这并不就能理所当然地引出这些行业的垄断经营模式,这些网络设施只是整个行业运作的一个平台,这个平台上各企业的运作,同样有着其非自然垄断业务,如电力企业生产、输送、销售电力的全部过程,如果将其提供电力的过程分割开来看,其中就包括发电、送电、配电、售电四个环节,除了输电网之外,其他的几个环节如发电、售电等均可以引入竞争。

  2.在不适合竞争的领域,以法律法规形式加强管制

  既然公用行业在网络设施提供上存在垄断,且无法避免,那么在这些自然垄断领域内,为减少垄断所带来的危害,就必须加强对这种自然垄断的控制,其中最有效的一条就是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对自然垄断领域进行严格规制,把垄断控制在公用网络设施上,同时也要用法制手段保障公用网络设施正常发展。首先,加强对公用企业自然垄断的控制。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以法制手段实现对自然垄断的公用设施网进行有效管制,必须先做好以下两个分离:一是将管理功能从公用企业中分离出去。我国公用企业长期实行政府直接管制体制,实行管理和经营“二合一”营运模式,这样公用企业既是公用行业管理者,又是行业经营者,行业行政管理的制度结构与企业营运的运作模式相互混同,在公用企业内部依靠其管制功能对其营运功能进行管制,不但不能对本行业实行有效的监管,相反在某些情况下,监管的最终结果却是有利于受管制企业以及隶属于这些产业的垄断企业;二是将公用企业中的非自然垄断业务从自然垄断业务中分离。在以往公用企业运营模式中,忽视了在公用企业内部还有自然垄断业务和非自然垄断业务的区分,非自然垄断业务也被置于自然垄断业务的保护伞下,并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导致它们的生产潜力得不到很好发挥。完成这两个分离之后,对公用企业自然垄断部分就应该加强法律规制。该规制行为的主体是:从公用企业中分离出来的管理职能部门,对象是拥有公用网络设施经营权的企业,如电力输送网、煤气输送管道等经营企业,其行为就是职能管理部门利用法制对拥有公用网络设施经营权的企业进行管理和控制。其次,以法制手段保障公用网络设施的正常发展。既然公用网络设施为整个公用行业提供运营和竞争平台,那么如果没有这个平台,我国的公用事业也谈不上发展和壮大,如果这个公用事业平台出现故障或者是发展滞后,也会阻碍整个公用行业发展。同时由于其属于自然垄断范围,无法向其他行业那样,依靠引入竞争机制促使它们发展和完善,这种情况下利用法律进行管理,以法制手段保障公用网络设施的正常发展显得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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