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内容

更新时间:2023-06-26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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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活动、公共治安秩序和经济金融秩序。[2]推荐阅读:洗钱罪洗钱罪的构成要件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一、洗钱罪的客体关于洗钱罪的客体,我国刑法学界对此有着较大的争议,具体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活动、公共治安秩序和经济金融秩序。[ 2] 推荐阅读: 洗钱罪 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一、洗钱罪的客体 关于洗钱罪的客体,我国刑法学界对此有着较大的争议,具体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活动、公共治安秩序和经济金融秩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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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一、洗钱罪的客体

  关于洗钱罪的客体,我国刑法学界对此有着较大的争议,具体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如果洗钱行为是通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的,则破坏了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监管制度;如果洗钱行为是通过国家金融机构的周转活动以外的方式进行的,则未必对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构成破坏。所以大多数情况下,洗钱罪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此外,根据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洗钱罪还分别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或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1 ]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活动、公共治安秩序和经济金融秩序。[ 2]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的管理制度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3 ]

  第四种观点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4 ]

  在以上论述中,第一种观点看到本罪是复杂客体并强调客体的多层次性是正确的,但认为本罪客体具有多变性是不妥当的。只有当具体犯罪有确定的客体时,立法者才能将其归属于某一类犯罪,如果某一具体犯罪的客体具有不确定性,则无法将之归于何类犯罪之中。事实上,也不存在不侵犯某一具体确定的客体的犯罪。同时,这种观点忽视了犯罪直接客体的直接性。洗钱行为是“上游犯罪”的后续,对“上游犯罪”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但洗钱行为有自己的行为表现方式和危害性质,它并不直接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破坏,只是本罪的某些“上游犯罪”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第二、三种观点中也同样存在着这一问题。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或公共治安秩序作为本罪的直接客体,不仅违背犯罪直接客体的直接性,同时也违背了其具体性,因此是不妥当的。

  我国现行立法之所以在刑法中增设洗钱罪,并将其放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中,主要原因就在于我国当前大量的洗钱分子利用现阶段金融体制的不完备,将大量的赃款进入流通领域,使金融系统产生混乱和危机。立法者设立此罪的目的一方面是出于迎合国际反洗钱斗争的潮流,但更主要的是要保护我国正在建立并且逐渐完善的金融秩序。因此,洗钱罪直接侵犯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

  由于洗钱者的特定目的,决定了洗钱行为对司法活动必然会造成一定的扰乱。查找犯罪证据,追究犯罪是司法机关的应有职责。洗钱者的目的就是通过洗钱消灭犯罪线索和证据,为司法机关发现和追查犯罪设置障碍,采取各种手段不遗余力地对特定犯罪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加以掩饰、隐瞒,给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带来了重重困难。因此,洗钱罪严重妨碍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

  综上所述,笔者赞同第四种观点,即洗钱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侵犯了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

  二、洗钱罪的客观方面

  洗钱罪的客观方面在理论界有不同表述。有的认为洗钱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种种方法为其掩饰、隐瞒,从而使人无法再了解其稳固所得和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的行为”。[5 ]还有观点认为洗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实施种种洗钱行为,以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6]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洗钱罪在客观方而表现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7]

  笔者认为,上述关于洗钱罪的客观方面的前两种表述有所不妥。两种表述的共同缺陷在于把主观方面的要素掺入到客观方面。如“明知”显然是洗钱罪的主观方面内容,而不是洗钱罪客观方面的内容,将其包括在洗钱罪客观方面的内容之中,有主观与客观不分之弊。此外,上述第一种表述中的“使人无法再了解其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不妥。因为洗钱犯罪行为的结果是使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表而合法化,但犯罪所得和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难以侦破,而并非无法再了解,否则何谈洗钱犯罪案件的侦破,规定洗钱罪又有什么意义?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是对刑法第191条所描述的洗钱罪的客观方面行为的高度和恰当的概括。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客观方面的五种具体行为,归根结底都是掩饰、隐瞒四种特定犯罪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因此,洗钱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几种特定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三、洗钱罪的主体

  我国刑法将洗钱罪的主体要件明确规定为自然人和单位。洗钱罪的主体就自然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就单位主体而言,是指《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关于洗钱罪的主体,有一个问题值得研究,即上游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所得进行清洗,能不能成为洗钱罪的主体?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此有不同的认识。大多数学者主张实施“上游犯罪”的人不能作为洗钱犯罪的主体,但也有相反的观点。如有的学者认为“洗钱罪的主体可以是从事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走私犯罪的行为人”。[8 ]“洗钱罪的主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先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走私犯罪行为,再直接进行洗钱的犯罪分子;另一类是没有参与获取赃款的犯罪过程,只进行洗钱的犯罪分子。”[9 ]

  笔者认为,洗钱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上游犯罪主体以外的与之没有共犯关系的自然人和单位。理由如下:

  首先,洗钱罪是对特定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通过各种方法和途径进行隐瞒、掩饰而构成的,区别于先前犯罪的独立犯罪。《刑法》第191条所规定的洗钱行为方式中,特别使用了“提供”、“协助”等限制性词语。从立法本意上看,就是针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主体以外的其他人的。[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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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刑法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要件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故意伤害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受害者 受害者 ,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主体要件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 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主观要件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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