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系统的改革与域名纠纷的解决

更新时间:2012-12-27 01:1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域名纠纷已经越来越严重了。经法院判决的域名纠纷其实只是全部纠纷中的一小部分,大部分纠纷是由双方协商解决的。多数知识产权人在遭遇域名纠纷的时候,宁愿息事宁人,将被抢注或被盗用的域名买回来。如果把权利人吃了哑巴亏的纠纷也算在内,那么域名纠

  在现实生活中,域名纠纷已经越来越严重了。经法院判决的域名纠纷其实只是全部纠纷中的一小部分,大部分纠纷是由双方协商解决的。多数知识产权人在遭遇域名纠纷的时候,宁愿息事宁人,将被抢注或被盗用的域名买回来。如果把权利人吃了"哑巴亏"的纠纷也算在内,那么域名纠纷的发生数量和频率已经达到了令人吃惊的程度。因此有效地处理域名纠纷已经是当务之急。

  现有的域名纠纷处理机制存在许多问题。各国的司法管辖具有地域性,而域名纠纷却常常超越了国界。尤其是发生在发展中国家中国家的域名抢注逐渐多了起来。例如,印度就出现了将美国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再拿到网上拍卖的情况。司法管辖的地域性和域名全球性的矛盾增加了在域名中保护知识产权的困难。域名注册的某些作法也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例如,有些国家的域名注册组织不要求域名注册人提供真实的名称和地址,使得知识产权人难以追究域名注册人的侵权责任。各国的域名注册组织虽然也发展起来一套纠纷处理机制,但是这种机制在许多方面尚不完善。总之,要解决域名纠纷就必须建立更有效的全球性域名纠纷处理机制。

  在域名纠纷当中,驰名商标受到的冲击尤其严重。许多驰名商标的权利人不得不耗费大量人力和财力来处理域名纠纷。驰名商标要么被他人直接注册为域名,要么被他人稍加修改注册为域名(例如修改某个字母)。据说,已经有了所谓"错拼拯救公司",专门"指导"域名注册人如何故意拼写错组成驰名商标的某个字母,以达到既注册域名,又不承担责任的目的。因此,在改革域名系统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如何给予驰名商标以特殊保护。

  有关改革域名系统的呼声从1996年就出现了。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纷纷提出建议。1999年4月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组织公布的有关域名管理与知识产权问题的最终报告就是对一系列域名系统改革设想的总结。新组建的域名系统管理组织ICANN则正在逐步实施改革措施。经过这场改革,域名系统将加强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并着眼于建立一种全球性的机制,以避免或解决域名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

  一、域名系统的改革历程

  有关在全球范围内改革域名系统的研究和讨论始于1996年,此后的1997年、1998年和1999年各有一部影响重大的研究报告问世。这3份研究报告记录了域名系统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发展轨迹。新的域名系统管理组织ICANN则将域名系统的改革进程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一、"IAHC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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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初一次世界范围内的有关域名系统改革的讨论是由国际特别委员会(International Ad Hoc Committee)于1996年组织的。1997年2月公布了"国际特别委员会最终报告:关于国际顶级域名的管理和运营"(简称"IAHC报告")。"IAHC报告"主要是关于改革国际顶级域名".com"、".org"和".net"的注册和管理体制的。"IAHC报告"提出的改革建议包括,增加7个新的国际顶级域名 ,改革国际顶级域名的注册体制以及建立全球性的域名纠纷处理机制等。

  "IAHC报告"包含了许多很有价值的新思想,尤其是提出了建立全球性域名纠纷处理机制的构想,以解决域名纠纷所涉及的复杂的法律冲突的问题。根据"IAHC报告"的要求,1997年5月国际特别委员会还公布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全球性域名纠纷处理规则,建议设立纠纷处理小组,对二级域名与他人的"世界知名标志"相同或近似所引发的纠纷进行裁决。

  但是,"IAHC报告"的出台却招来了一片批评之声。人们批评的焦点集中在"IAHC报告"提出的增加7个国际顶级域名的建议上。如果如"IAHC报告"建议的那样,按照商业组织的经营范围增设7个新的国际顶级域名,同时域名注册申请人又能依照自己的选择在任何类别的国际顶级域名之下注册,那就只会使域名纠纷变得更多、更复杂。现在只一个".com"就纠纷不断了,"IAHC报告"的建议如若成真,抢注、盗用以及权利冲突都会更加激烈。因此,有人讽刺"IAHC报告",说它的建议与其说是解决问题,不如说是制造麻烦。

  其实,"IAHC报告"的失败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缺乏美国的支持。要改革域名系统,没有美国的支持几乎是不可能的。道理不言自明,域名系统是从美国发展起来的,国际域名注册机制一直控制在美国手中。由于美国态度消极,"IAHC报告"出台后就很快就沉寂了下去,没有产生任何实际效果。

  二、美国的"域名白皮书"

  "IAHC报告"虽未付诸实践,但它包含的思想却传播开来,激起了人们对域名系统改革的更大兴趣。最主要的国际顶级域名都控制在美国的有关机构的手中(美国NSI曾经"承包"了在".com"、".org"之下的域名注册)。其他国家对美国垄断这一网络时代的重要资源越来越不满。美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同时也是迫于国际压力,不得不着手改革域名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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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7月在美国总统的授意下,美国商务部开始就有关增强域名注册系统的竞争性及域名管理的国际参与等内容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1998年1月,在总结所收集意见的基础上,美国商务部下属的国家通讯与信息管理局公布了"改进国际互联网域名与地址的技术管理的建议"(即"域名绿皮书")。1998年6月,美国国家通讯与信息管理局在"绿皮书"的基础上,公布了"关于管理国际互联网域名和地址的政策性声明"(即"域名白皮书")。

  "域名白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一个新的民间的非营利性的公司,管理域名系统;通过竞争性机制筛选合适的公司担任域名注册机构,促进域名管理体制的民间化和市场化;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促进域名纠纷的解决;建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办一次商标权人与其他网络用户之间公平、公开的磋商和讨论,协调各方的利益,为新的域名管理组织提供制订未来政策的依据。

  "域名白皮书"有两个最直接的贡献。一是建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面组织有关各方进行磋商,以便对建立全球性的域名纠纷解决机制提出设想。二是促使新的域名系统管理组织ICANN成立,使域名系统的改革付诸实践。

  三、"WIPO最终报告"

  根据美国"域名白皮书"的建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面组织有关各方就域名系统的改革进行磋商,对建立全球性的纠纷解决机制提出建议。这些建议被作为新成立的ICANN的政策基础。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磋商进程历时近一年。其间,近百个国家、国际组织、行业协会、公司和个人提出了建议或评论,在世界5大洲都召开了研讨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收集、整理了这些建议和评论,于1998年12月23日公布了"WIPO阶段性报告",总结了各方讨论、磋商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域名系统改革的几项核心建议。有关各方对"WIPO阶段性报告"又提出了建议和修改意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保留"阶段性报告"的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吸取了这些新的意见,完成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互联网域名磋商进程的最终报告──国际互联网名称与地址的管理及其知识产权问题"(简称"WIPO最终报告"),作为整个磋商进程的总结。"WIPO最终报告"于1999年4月30日公布。

  "WIPO最终报告"指出,关于域名系统改革的磋商有5项指导性原则。(1)互联网具有全球性,并有多种功能。各方利益的代表都应当被允许参加到磋商进程中来。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能脱离开互联网是多功能的全球媒体这一背景。(2)磋商的目的并不是要创立一种新的知识产权,或者为知识产权在网络空间的提供更高水平的保护,而是将现行的公认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适用于新兴的受多国法律管辖的互联网以及指导网上信息流通的域名系统。(3)域名系统的改革不能以牺牲人权(例如言论自由)等其他权利为代价来维持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4)域名系统的改革不能干预互联网的正常运行,不能给自动的域名注册过程施加不合理的限制。(5)互联网技术还在不断扩展,因此域名系统的改革不能妨碍进一步的技术进步。[page]

  "WIPO最终报告"对改革域名系统主要提出了3方面的建议,包括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域名与知识产权发生冲突的建议,在受多国法律管辖的网络空间建立统一的域名纠纷处理程序的建议,以及在网络环境下给予驰名及知名商标以特殊保护的建议。

  "WIPO最终报告"虽然属于研究报告的性质,但是它所提出的一些核心建议对域名系统的改革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尤其是对ICANN的改革实践产生了直接的作用。"WIPO最终报告"的建议虽然是针对国际域名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提出的,但是它对改进国家域名的注册和管理也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所以许多国家域名的注册机构都对"最终报告"的建议表现出浓厚的兴趣。

  域名纠纷在我国已经发生了几例。引起争议的域名都是在我国国家顶级域名CN之下注册的域名。如何防止或者解决域名纠纷,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也是我国法院、域名注册组织、知识产权人非常关心的问题。"WIPO最终报告"对我国国家域名注册系统的改革和发展很有参考价值。从另一方面来看,如果"WIPO最终报告"反映了国际域名注册系统的发展趋势,那么我国就更应当研究这一文件,考虑如何在这一萌芽中的国际体系中维护本国的利益。

  四、ICANN的改革实践

  国际互联网的地址资源分配一直交由IANA管理。由IANA将地址分配到ARIN(北美地区)、RIPE(欧洲地区)和APNIC(亚太地区),然后在由这些地区性组织将地址分配给更小的区域。90年代初,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代表美国政府与NSI公司(Network Solutions Inc.)签定了协议。根据协议,NSI负责互联网国际顶级域名的注册,并负责域名系统的协调与维护。

  域名的管理和分配以及NSI的垄断地位都已不适应域名系统发展的需要。美国1998年6月公布了"域名白皮书",建议在保证稳定性、竞争性、民间协调性和充分代表性的原则下,成立一个民间性的非赢利公司,负责管理互联网域名及地址资源。

  1998年10月26日,"国际互联网名址分配公司"(简称ICANN,全称是"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宣告成立,并选出初始理事会,任命了临时总裁,同时公布了ICANN章程。根据章程的规定,ICANN是一家非赢利性公司,将在保证国际参与的前提下,负责协调互联网技术参数以保证网络的通讯畅通,对IP地址资源以及域名系统进行管理和协调,以及监督域名系统根服务器系统的运行。ICANN将从2000年9月30日起正式运行,结束互联网域名系统管理的过渡期,取代IANA原来的地位。[page]

  ICANN于1999年3月4日公布了"关于委任域名注册机构规则的声明"。1999年4月,ICANN宣布,为建立国际顶级域名".com"、".net"和".org"的竞争性的注册系统,筛选出5家公司进行试运行。这5家公司分别是美国在线(AOL)、国际互联网域名注册机构理事会(CORE)、法国电信、墨尔本IT以及"register.com"。此外,还有29家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加入这一试验。ICANN初露锋芒就打破了NSI的垄断,实际上也打破了美国的垄断。如果国际顶级域名的注册系统当真向市场开放,我国的信息产业也应当抓紧机会,争取让一个负责国际顶级域名注册的机构设在我国。

  在解决域名纠纷方面,ICANN也开始发挥作用。ICANN于1999年3月4日公布了"关于委任域名注册机构规则的声明",从域名注册的角度创设了防止域名纠纷的机制。1999年8月26日,ICANN又公布了"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作为处理发生在国际顶级域名".com"、".net"和".org"之下的域名纠纷的依据。1999年10月24日,ICANN又公布了其"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实施细则"。1999年11月29日,ICANN指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第一个"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按照ICANN的日程安排,"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从1999年底开始受理有关ICANN委任的域名注册组织注册的域名引发纠纷的投诉。到时,新的域名纠纷处理机制将开始运行。

  二、域名系统的改革措施及发展方向

  从域名系统的改革历程可以看出,域名系统的改革措施主要包括预防纠纷措施、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以及有关知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这3个方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9年4月公布的域名磋商进程的"最终报告"集中分析论述了这3个方面。ICANN创设的规则和机制包含了这几个方面的内容。这3个方面反映了域名系统的发展方向,即在域名系统中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预防和有效处理域名纠纷。

  (一)预防纠纷措施

  以往关于改革域名系统的讨论总是围绕着如何解决域名纠纷展开。但是解决纠纷毕竟是对已经发生了的纠纷的事后补救。事后补救的效果无论如何也比不上事先防止的效果。因此,域名系统改革的出发点应当是避免域名与知识产权之间发生冲突,防止域名纠纷的发生。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8年12月公布了域名措施进程的"阶段性报告",其中有关预防域名纠纷的措施的建议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这些建议对新成立的ICANN更产生了直接的影响。ICANN于1999年3月4日公布的"关于委任域名注册机构规则的声明",基本上采用了"阶段性报告"所提出的建议。ICANN的实际作法等于是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提出的建议的实践检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拟定"最终报告"吸取了ICANN的实际作法,修正和完善了"阶段性报告"的有关内容。因此,"WIPO最终报告"有关预防措施的建议已经比较完善,对我国也有借鉴意义。以下关于预防措施的分析主要是基于"WIPO最终报告"和ICANN的具体作法展开的。[page]

  1、预防措施的前提

  预防措施的前提是不能给低成本、高效率运行的域名系统增加不合理的负担,也不能给自动的域名注册过程施加不合理的限制。因此,某些确实有预防效果的措施不宜被采纳。

  例如,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磋商进程中,很多商标权人建议域名注册组织或者域名注册申请人应当在域名注册之前进行商标检索,避免注册的域名与在先的注册商标发生冲突。但是这种建议遭到了域名注册人和域名注册组织的强烈反对,因为国际域名注册不局限于一国一地,要检索就必须到世界上100多个国家逐一检索,简直是强人所难。因此,"WIPO最终报告"认为,域名注册不应当以事先的商标检索为前提,但是域名注册申请人自愿进行检索的应当受到鼓励。现在已经发展起来一批商业性或公益性的商标及域名检索服务,为域名注册申请人的自愿检索提供了方便。

  又如,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磋商进程中,有些知识产权人建议,在域名注册完成之前增加"等待期"的程序,让其他人可以在此期间就待注册域名提出异议,避免有可能构成侵权的域名被开通使用。但是大多数人反对这一建议,认为"等待期"不仅会拖延域名注册的时间,而且会增加域名注册的成本。"WIPO最终报告"没有采纳关于设立"等待期"程序的建议。

  还有人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磋商进程中建议,应当要求域名注册申请人在与域名注册组织签订合同之时,声明将善意使用所注册的域名。这一建议的目的显然是为了防止域名抢注行为。但是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来判断在何种情况下构成对域名的使用以及如何验证这种使用。而且,一概要求域名注册人在注册后就使用域名也可能不合情理。例如,有的父母将其刚刚出世的孩子的名字注册为域名,想等孩子长大后再使用。不能为了预防抢注并出售域名的行为就不合理地干涉所有域名注册人使用域名的计划安排。因此,"WIPO最终报告"也没有采纳上述建议。

  2、两类预防措施

  域名纠纷可以分成恶意注册和权利冲突两类。由于这两类纠纷各有特点,因此预防不同类别的纠纷需要采取不同的措施。

  对于权利冲突类域名纠纷,目前从法律上尚无有效的预防措施。但是,技术手段为预防这类纠纷创造了条件,例如目录和列表服务、门户网站等技术手段都能保证多个权利人共享同一个域名,同时又能区别每个权利人在网上的存在。但是,强制多个权利人采取这类技术手段显然是既不可取,又不可行的。因此,"WIPO最终报告"并不建议将门户网站等技术手段作为强制性的预防措施,但是鼓励多个权利人资源采取这类措施。[page]

  恶意注册纠纷是域名纠纷的主流。因此预防这两类纠纷是最迫切的任务。预防这类纠纷的出发点应当是增强域名注册人和域名注册组织的责任感。如果任何人在申请注册某个域名之时,或者域名注册组织在给予某个域名注册之时,都必须采取负责任的态度,必须承担责任的风险,那么一些明显的恶意注册行为就能够被有效防止。因此,"WIPO最终报告"和ICANN都一致认为,在域名注册人与域名注册组织之间应当建立正式的合同关系,保证域名注册人提供真实信息,作出真实陈述;否则,域名注册组织就将取消所注册的域名。有了这些措施,那些明显属于不怀好意、混水摸鱼的匿名注册申请就能被排除在注册程序之外,将来一旦发生纠纷,也能够及时、有效地查处恶意的域名注册。以下将具体分析这种以域名注册合同为基础的域名纠纷预防措施。

  3、以合同为基础的预防措施

  为了预防抢注类和盗用类域名纠纷,"WIPO最终报告"和ICANN都主张建立以域名注册合同为基础的,辅之以配套机制的预防措施。

  (1)域名注册合同简介

  为了增强域名注册人和域名注册组织的责任感,防止恶意注册,域名注册人和域名注册组织之间应当正式签订域名注册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域名注册合同的主要内容有3项:一是域名注册人必须提供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等真实、具体的联系信息;二是域名注册人必须作出真实的陈述,保证注册域名不是出于违法目的;三是域名注册人应当按时缴纳注册费等费用。围绕着3项内容,域名注册人和域名注册组织都负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例如域名注册组织负有保护域名注册人隐私权的义务;而域名注册人在提供了虚假信息或作出了虚假陈述的情况下,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域名注册人与域名注册组织之间的合同本应采用电子合同的形式,通过网络达成。但在有些国家,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尚未完全得到法律的认可,而且有关电子商务的全球统一的法律规则也没有建立起来,一概要求域名注册合同采用电子合同的形式难以实行。因此,"WIPO最终报告"建议,如果电子合同的效力在域名注册组织的所在国是不确定的,域名注册合同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2)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息

  在国际域名注册中(尤其在国际顶级域名".com"、".net"和".org"之下的域名注册中),由于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域名注册人采用假名或者提供虚假联系信息的情况很普遍。这不仅纵容了抢注、盗用等恶意注册行为,而且给知识产权人主张权利带来了很大障碍。[page]

  例如,保时捷汽车北美公司(Porsche Cars North America)发现有130多个包含其著名汽车商标的域名(如porsche.net, boxster.com)正被世界不同国家的人使用着,其中有的使用者用这类域名销售保时捷汽车的零部件,有的使用者是与保时捷有利益关系的组织,还有人将这一域名用在了色情网站上。这些域名多是用假名称和假地址注册的,有些注册人还远在伊朗、洪都拉斯等国,保时捷公司逐个起诉他们,或者逐个送达诉讼文件是不可能的。因此,1999年1月,保时捷公司提起的是"对物诉讼"(proceeding in rem),即控告的是138个含有保时捷商标的域名本身,而不是控告域名注册人的"对人诉讼"(proceeding in personam)。保时捷公司申请NSI将这138个域名搁置起来,并将这些域名的注册记录提交给法院。保时捷公司还申请法院通过国际互联网发出公告,要求域名注册人在规定的公告期内答辩。1999年6月,受理该案的每个法院驳回了保时捷公司的"对物诉讼"。

  上述案例说明,域名注册人提供真实的联系信息对于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因此,"WIPO最终报告"建议,域名注册合同应当规定申请人提供真实、确切的联系信息是获得域名注册的前提条件。

  联系信息的内容

  根据ICANN的作法,申请人提供的联系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申请人的全称、通信地址(所在的国家、邮政编码、省或州、街道或者邮政信箱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如果申请人是某个组织,还应提供经授权的联系人的名称。

  如果有人不愿意将自己的名称和地址提供给域名注册组织,但是又希望注册域名,那就不妨利用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义来获得域名。现在很多ISP及商标代理机构都提供这类服务:它们以自己名义注册域名,再许可那些希望保持匿名的人使用其注册域名以下的更低级域名。按照ICANN的作法,提供这类服务的组织在注册域名时必须提供关于自己的真实、可靠的联系信息。一旦发生纠纷,这些组织要么自己承担责任,要么协助知识产权人找到直接的域名使用人。

  为了保证域名注册人提供的联系信息的真实性,有人曾经建议由域名注册组织承担详细验证域名注册人所提供的联系信息的义务。但是,如果域名注册组织逐一核查域名注册人提供的信息,就会拖延域名注册的时间,增加域名注册的成本。因此,"WIPO最终报告"采取了折衷的措施,鼓励域名注册组织采取合理的自动程序验证域名注册申请人提供的联系信息的真伪。这些自动程序包括使用实时的在线数据有效性验证机制,或者按照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自动发送一封邮件,以证实该电子邮件地址能够正常运行。这些自动的数据验证手段还在不断发展,域名注册组织核查域名注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的真伪将越来越方便。[page]

  联系信息的检索

  ICANN要求域名注册组织向公众实时提供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息。公众可以利用域名注册组织提供的实时数据库,查询所需信息。"WIPO最终报告"则建议,域名注册组织维护的实时数据库除了包括域名注册人的上述联系信息之外,还应包括域名注册的时间。由于抢注类和盗用类域名纠纷基本上是由于在先的知识产权与在后的域名注册之间的冲突引起的,所以知识产权人在主张权利的时候必须了解域名注册时间。如果域名注册组织提供的查询数据库包括域名注册时间的内容,对处理域名纠纷将有很大的帮助。

  根据ICANN的作法,在注册有效期内,如果联系信息发生变更,域名注册人应当及时提供更新的联系信息。域名注册人故意不及时提供更新的联系信息的,则构成对域名注册合同义务的违反。域名注册组织可以据此取消该域名的注册。

  保护域名注册人的措施

  为了保护域名注册人的隐私,防止他人利用公开的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息进行违法活动,"WIPO最终报告"和ICANN一致认为,应该在域名注册合同中约定域名注册组织收集和公开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息的目的,并取得域名注册人的同意;域名注册组织还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他人对联系信息组成的数据库进行数据发掘或数据仓储等掠夺性使用。数据发掘(data mining)或数据仓储(data warehousing)等手段是指将查询数据库中的大部分信息下载,再按照数据库提供的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息,向域名注册人发送广告或推销产品。这类作法不仅侵犯了域名注册人的隐私权,而且大量以印刷品、电子邮件形式发来的广告也让域名注册人不胜其扰。

  提供虚假联系信息的后果

  要求域名注册人提供真实、具体的联系信息是为了预防域名纠纷的发生。但是,如果域名注册人提供了虚假的联系信息却不受惩罚,联系信息的真实性就没有保障,这一预防措施就会失去作用。因此,ICANN规定,故意提供不确切或不可靠的联系信息的行为,或者在联系信息发生变动后,故意不及时更新联系信息的行为,构成对域名注册合同义务的实质性违反,其域名注册应被取消。

  "WIPO最终报告"则认为,域名注册人提供虚假联系信息或者不及时更新联系信息固然应当属于实质性违约行为,但是ICANN的规定以域名注册人的"故意"作为条件则是不恰当的。要求域名注册人提供真实、具体的联系信息的目的是为了能够与域名注册人进行有效的联络,防止域名纠纷的发生。因此,只要无法与域名注册人联系,域名注册就应当被取消。"WIPO最终报告"建议,域名注册合同应当在违约责任部分包括一个条款,专门规定域名注册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更新变更了的信息构成实质性违约,域名注册组织可以据此理由取消域名注册。[page]

  "WIPO最终报告"还对取消域名的具体程序提出了建议。这一程序由"通知"和"取消"两个步骤组成。"通知"是指任何第三人告知域名注册组织,某个注册域名侵犯了知识产权,而且由于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息不确切、不可靠,所以无法与域名注册人取得联系。"通知"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有投诉者的亲笔签名或者电子签名;

  · 应当写明投诉者自己的详细联系方式,包括名称、通信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 投诉者应当声明其善意相信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构成了对其知识产权的侵犯;

  · 应当指明所投诉的域名以及曾经用来与域名注册人取得联系的具体信息;

  · 投诉者应当声明,其曾经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作出合理的努力,按照域名注册人在申请注册时提供的联系信息,试图与域名注册人取得联系;

  · 投诉者应当声明,其善意相信域名注册人的联系信息是不确切和不可靠的,而且域名注册人将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反应。

  "取消"的程序是指域名注册组织收到第三人的通知之后,应当独立地按照域名注册人提供的联系信息,努力与域名注册人取得联系;如果域名注册组织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无法与域名注册人取得联系,该域名注册就将被自动取消。

  (3)域名注册人的陈述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域名磋商进程中,曾有人建议域名注册申请人在取得域名注册之前,应当作出保证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陈述。要求域名申请注册人作这种陈述,目的在于提醒申请人,发生域名纠纷的风险是存在的,促使申请人更加谨慎,从而预防域名纠纷。如果域名注册人故意作出虚假陈述,就构成了违约,必须承担责任。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接受了这一建议。"WIPO最终报告"建议,域名注册合同应包括如下陈述,即域名注册申请人尽其所知与所信,声明其域名的注册和直接或间接的使用方式都不构成对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的侵犯,以及其所提供的信息都是真实和确切的。ICANN的作法与上述建议基本一致,但要求域名注册申请人所作陈述的范围更广一些。

  (4)域名注册收费

  要求域名注册申请人缴纳注册费也是预防域名纠纷的措施之一。有了缴费的要求,那些其他注册大量域名的抢注者就要三思而后行了。"WIPO最终报告"和ICANN都认为,只有在域名注册组织收到申请人缴纳的注册费之后,注册的域名才应正式生效。[page]

  "WIPO最终报告"还建议,所有的域名注册都应当只在有限的时间内有效,有效期一过,域名注册人就应当缴纳再注册费;如果经两次通知,域名注册人仍未在限定的时间内缴纳再注册费,域名注册就应被取消。这项建议的目的在于,只让那些真正维持网站运行的域名注册人长期拥有某个域名,而将那些出于投机目的的域名注册淘汰出局。

  二、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

  域名纠纷不是都能事先预防得了的。随着网上的投资、广告以及其他商业活动越来越普遍,域名纠纷的数量在不断增加。现有的纠纷处理机制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解决纠纷的需要。

  诉讼是现有的纠纷处理机制中最重要的一种。但是诉讼在处理域名纠纷方面表现出多方面的局限性。第一,由于域名具有全球性,所以许多不同国家的法院都可以基于地域管辖对同一域名纠纷行使管辖权,然而这些法院作出的判决和适用的法律原很可能是相互冲突的。第二,如果有人恶意将他人的同一个商业标志在许多个国际顶级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之下获得了许多个注册,那么被抢注的知识产权人(尤其是世界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就不得不在世界不同国家的法院分别提起诉讼,其诉讼成本之高可想而知。第三,由于网络上的商贸活动发展迅速,商机稍纵即逝,所以一旦商业标志被他人恶意注册,知识产权人总是希望纠纷能尽快得到解决。但是现行诉讼机制在时间上的拖延令知识产权人苦不可言。第四,由于注册域名费用低廉、简便迅速,而知识产权人通过诉讼寻求法律救济却代价高昂,所以诉讼程序不足以对恶意的域名注册产生威慑作用。第五,域名注册组织经常因其承担的技术管理职责而被牵扯进域名纠纷之中,成为诉讼中的被告。域名注册组织承担的责任风险使域名注册工作更加复杂化了。

  域名注册组织的纠纷处理规则也发挥着一定作用。但是它们的缺陷也非常明显。例如,域名注册组织一般不考虑域名的使用方式以及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是否构成侵权,只根据投诉者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对注册域名采取措施的,没有全盘考虑有关各方的合法利益,很可能造成不公平的结果。本编第三章已经提到,我国域名注册组织的纠纷处理程序也存在许多问题。

  面对现行的纠纷处理机制的各种局限和不足,人们热切期待建立一种新的成本低廉、简便迅速、利益平衡的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的域名磋商进程中,许多人对这种新的纠纷处理机制提出了建议。"WIPO最终报告"对这些建议作了归纳和总结。ICANN则正在探索建立这样一种新的机制。[page]

  1、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的基本原则

  "WIPO最终报告"建议新的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必须符合以下几个原则:

  (1)能够迅速、低成本地解决纠纷;

  (2)顾及所有各方的权益,采用对有关各方都公平的程序;

  (3)统一适用于所有在国际顶级域名之下注册的域名;

  (4)为了保证迅速地解决纠纷,只就域名注册状态进行裁决,不涉及金钱赔偿及商标权有效性的问题;

  (5)域名注册组织不应成为纠纷的裁决者,但是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裁决者的要求,提供有关域名注册的事实信息;

  (6)对纠纷的裁决一旦公布,有关域名注册组织应当立即执行,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对注册域名的数据库作适当的修改;

  (7)新的纠纷处理程序的出现不应妨碍有关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可以不求助于纠纷处理程序,而向有管辖权的国家

  法院起诉;被纠纷处理程序审理过的纠纷,当事人也可以请求法院重审;

  (8)经纠纷处理程序作出的裁决虽然会对国家法院审理同类纠纷产生某些影响,但是不应成为国家法院必须遵循的判例;

  (9)在有管辖的某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与纠纷处理程序作出的裁决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法院所在国是巴黎公约或者Trips协议的成员国,那么应当适用执行判决的一般原则,判决的执行效力优先于纠纷处理机制的裁决;

  (10)仲裁和调解制度都对解决域名纠纷发挥着作用,因此当事人可以选择采用这两种制度解决纠纷。

  2、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的特点

  根据"WIPO最终报告"的建议,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应当具有适用的有限性、统一性和强制性3个特点。

  有限性是指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只适用于因抢注、盗用等恶意的域名注册引发的纠纷,不适用于因权利冲突等善意注册引发的纠纷。

  统一性是指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适用于所有开放性国际顶级域名的程序和程序规则都是统一的,避免因顶级域名的不同导致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不同,使恶意注册无机可乘。"开放性顶级域名"是指任何人或任何机构都能在其之下注册的顶级域名,例如国际顶级域名".com"、".net"和".org"。与"开放性顶级域名"相对应的是"限制性顶级域名",即只有符合某种注册条件的人或机构才能在其之下注册的域名。绝大多数的国家顶级域名都属于限制性顶级域名,一般只允许本国公民或机构在本国的国家顶级域名之下注册。由于开放性顶级域名不设限制,所以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情况比之限制性顶级域名更加突出。故而,"WIPO最终报告"的改革建议基本上是针对开放性顶级域名的。[page]

  强制性是指域名注册合同要求每个域名注册申请人都必须保证接受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的管辖。一旦发生域名纠纷,有第三人提起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申请人必须接受该程序的管辖。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域名磋商进程中,曾经有人建议将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设计成一种选择性的非强制性的程序,即域名注册人可以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该程序的管辖。但是,只要是选择性的程序,那些恶意的域名注册人就会趁机逃避该机制的管辖,迫使知识产权人仍然不得不求助于耗时、费力的诉讼程序。这样一来,本来较之诉讼程序更加迅速和廉价的新机制对于知识产权人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大多数人支持将新的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设计成为一种强制性的程序。

  3、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的主要内容

  "WIPO最终报告"对这种新的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提出了较为详细的建议。在这些建议的基础上,ICANN于1999年8月26日公布了"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1999年10月24日又公布了"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实施细则"。1999年11月29日,ICANN指定了第一个"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从1999年12月1日起受理有关域名纠纷的投诉,其制订的"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补充规则"也同时开始生效。自此,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正式开始运行。

  这一新的机制不仅有很多制度性创新,对于改革我国的域名纠纷处理机制很有借鉴意义,而且还具有国际性,使我国也可以参与这一机制的运行。如果我国能有专家加入这一机制,亲身参与域名纠纷的裁决,一定能积累宝贵的经验,扩大我国法律的影响和适用范围。所以,我们非常应该认真研究这种新机制的适用基础、适用范围、处理程序、与诉讼、仲裁的关系等主要内容。

  (1)适用基础

  按照ICANN"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的规定,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也是以域名注册合同为基础的。ICANN要求各域名注册组织将"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作为格式化的域名注册合同的条款。域名注册申请人只有接受这些条款,即接受"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作为解决其与域名注册组织之外的任何第三人之间因其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而引起的纠纷的规则和条件,才能获得域名注册。

  ICANN"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还要求域名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或者维持、续展注册时,作出陈述,向域名注册组织保证(A)其有关域名注册合同的表述都是完整和确切的;(B)就其所知,所申请的域名注册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C)其注册域名并非出于违法目的;(D)其将不会故意使用域名违反任何法律或法规。域名注册申请人的上述陈述不仅是预防域名纠纷的措施,同时也是解决域名纠纷的基础。[page]

  (2)适用范围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的域名磋商进程中,人们就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的适用范围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WIPO最终报告"总结了各方的意见,建议在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的创建之初,其适用的范围不宜过广,应当受域名纠纷的类型和受侵害的知识产权的类型这两方面因素的限制。就第一个方面而言,该机制应当仅适用于因恶意注册而引发的域名纠纷;就第二个方面而言,该机制应当仅适用于侵害商标权的情况。有了这两方面的限制,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就仅仅适用于因恶意注册域名侵害他人商标权而引发的域名纠纷。

  之所以把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的适用范围限定于侵害商标权的情况,一是因为商标权受侵害在域名纠纷中最常见,二是因为有关商标权国际保护的规则最为完善。随着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的发展和完善,其适用范围也可以逐渐扩展到商号权等其他知识产权受恶意域名注册侵害的情况。但是,目前作这种扩展的时机尚不成熟。

  之所以把恶意注册作为另一个限定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的适用范围的因素,是因为人们在这方面已经形成了共识。不论从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还是从保障域名系统的可信性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来看,抢注、盗用等恶意注册域名的行为都是应当被制止的。至于如何处理那些因善意域名注册引发的纠纷,目前人们的意见分歧还很大,所以不宜被包括在新机制的适用范围之内。

  适用的条件

  ICANN的"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规定,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适用于投诉人向有关的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投诉的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域名纠纷:

  ·注册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相同或者令人混淆地近似;

  · 域名注册人就其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 域名被恶意注册和使用。

  "恶意注册"的证明

  投诉人在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中必须举证证明域名注册人的行为符合以上3个条件。就上述第3个条件而言,纠纷的裁决者如果发现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形(但不限于这些情形),将认定证明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证据成立,即:

  · 该情形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域名的主要目的在于,向作为商标权人的投诉人或者投诉人的竞争对手,以高于域名注册的直接花费的昂贵价格,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域名注册;

  · 被投诉人注册域名是为了阻止商标权人将商标注册为对应的域名,并且被投诉人已经实施了这种类型的行为;[page]

  · 被投诉人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在于扰乱其竞争对手的经营活动;

  · 被投诉人通过使用域名,可能使网络用户误以为投诉人的商标与被投诉人使用域名的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及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有同一来源或有其他联系,从而出于商业目的,故意试图将网络用户吸引到其自己的网站或者其他在线站点。

  "WIPO最终报告"建议,裁决者在判断域名注册人是否属于恶意注册时,应当在必要时酌情适用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例如,当事人所在国、域名注册组织所在国属同一国家,而且域名被恶意注册和使用的证据又与在该国实施的行为有关,那么裁决者就应当参照该国的有关法律来处理纠纷。

  非恶意的辩解

  域名注册人在收到投诉的通知之后,如果能举证证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但不限于这些情形),纠纷裁决者就能基于证据的证明力,认定域名注册人就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即:

  · 在收到投诉通知之前,域名注册人就已经出于善意在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者能证明准备使用域名或者某个与域名对应的名称;

  · 域名注册人(不论是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因该域名而为公众所知,虽然域名注册人并未获得相应的商标权;

  · 域名注册人使用域名出于合法的非商业性目的或属于合理使用,并非出于牟取商业利益的目的而误导性地吸引消费者或者

  贬损有关的商标的声誉。

  被投诉的域名注册人只要能证明其对域名的使用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就可以不会遭受不利的后果。例如,某个注册了域名的小型企业在被投诉之后,可以提供企业的经营计划、商业信函、经营报告或其他证据,以证明其在收到投诉通知之前就已经出于善意在产品或服务上使用了该域名,所以其域名注册不应受投诉的影响。又如,美国著名的网络公司"Yahoo!"曾于1996年被美国德克萨斯州一家蛋糕公司控告为商标侵权,理由是蛋糕公司于1989年注册了商标"YAHOO",并从1990年开始使用于蛋糕产品上。蛋糕公司要求法院禁止"Yahoo!"公司在网络上使用"YAHOO"一词。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蛋糕公司另外注册了域名"yahoocake.com"。假定这一纠纷被提交新的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那么,即使"Yahoo!"公司尚未将"Yahoo!"注册为商标,也完全可以证明其域名"yahoo.com"已经为公众所熟知,不属于恶意注册域名侵害蛋糕公司的商标权的情形。再比如,上文曾经提到一起域名纠纷,是因为一个小男孩注册的域名"pokey.org"与一家玩具公司用在系列玩具上的商标"POKEY"相同而引起的。假定也适用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来处理这一纠纷,那么小男孩完全可以证明其对域名的使用属于私人性质的合理使用,因为小男孩使用该域名创建的网站只是用来介绍他自己、他的小狗和他最喜欢的电子游戏而已,根本无意侵犯玩具商的商标权。[page]

  (3)处理程序

  "WIPO最终报告"建议,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应当满足两方面的要求:一是保证程序公平,使各方当事人都有平等的和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二是具有国际性,将不同的法律传统融于一炉,容易为各方所理解和接受,能够被所有的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统一遵照执行。

  根据"WIPO最终报告"的建议,ICANN制订的"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和"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实施细则"对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中纠纷裁决者的选任、投诉与答辩、通讯方式、审理程序、裁决的公布、救济措施等环节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作为第一个被ICANN指定的"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制订了"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补充规则",对纠纷处理程序作了更具体的规定。

  以下对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的分析基本以ICANN制订的规则为依据,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补充规则为补充。

  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与纠纷裁决者

  ICANN于1999年10月公布了"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实施细则"之后不久,又公布了其选任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的标准。ICANN表示,将从所有申请成为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的机构当中,从申请机构的能力和背景,机构裁决者的水平,以及机构在线处理纠纷的硬件设施等方面进行衡量,选任执行新机制的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

  投诉人只能从ICANN选任的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中选择其中之一,提交其投诉。受理投诉的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将主持程序的运行,解决投诉的纠纷。

  被ICANN指定的作为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的机构应当保持一定数量的纠纷裁决者,并公布裁决者姓名和资历的名单。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将根据投诉者和被投诉者的选择和案件具体情况,任命纠纷的裁决者。裁决组织的构成分为1人独任制或者3人小组制。

  裁决者应当保持中立和独立的地位。如果裁决者存在妨碍其中立性或独立性的情形,应当在接受任命之前向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披露;如果在程序进行过程中,裁决者出现妨碍其中立性或独立性的情形,也应当立即向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披露。在上述情形下,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有任命替代裁决者的裁量权。

  裁决者的职权包括:(A)按照ICANN"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和"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实施细则"裁决案件;(B)保证各方当事人得到平等的待遇,让每个当事人都有公平的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C)保证遵守时限,迅速地处理案件;(D)认定证据的证明力;(E)按照当事人的请求,决定将多个域名纠纷合并审理。[page]

  投诉

  任何个人或组织都能够向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投诉,从而引起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的发生。投诉书应当采用打印形式和电子形式。

  投诉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将投诉提交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裁决的请求;

  · 提供投诉人及其授权的代表人的名称、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

  · 指定一种向投诉人送达文件的通讯方法;

  · 说明是选择独任制还是3人小组制来裁决纠纷;

  · 提供被投诉人(域名注册人)的名称和投诉人所知的被投诉人的联系信息(包括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使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足以将投诉文件送达被投诉人;

  · 指明作为投诉客体的域名;

  · 指明在投诉之时被投诉域名的注册组织;

  · 指明其投诉基于的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以及使用商标的方式;

  · 说明其投诉的纠纷符合上述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要求的3个条件;

  · 说明寻求的救济措施;

  · 说明已经开始或结束的有关域名纠纷的其他法律程序;

  · 声明如果被投诉人对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所作的取消或转移域名注册的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投诉人将接受的法院管辖(一般是指域名注册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法院或者域名注册人所在地的法院);

  · 投诉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人的签名。

  此外,投诉人还应当保证其指控仅针对域名注册人,不针对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域名注册组织以及ICANN。投诉可以针对同一个域名注册人的多个域名。由于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只适用于恶意域名注册和使用的情形,所以投诉没有时效限制。

  答辩

  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投诉书之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要求的,应当送达给被投诉人。投诉书送达之日为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开始之日。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将程序开始的日期通知给投诉人、被投诉人、有关域名注册组织和ICANN。

  被投诉人应当在程序开始之日起20日内提交答辩。答辩书应当采用打印形式和电子形式。答辩书的内容除了应当符合上述投诉书的格式要求之外,主要应当对投诉书指控的内容进行辩解,并说明其保留被投诉域名的注册和使用的理由。 如果被投诉人在规定期间不提交答辩,裁决者将根据投诉的内容对纠纷作出裁决。[page]

  通讯方式

  由于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是一种全球性的机制,当事人处于世界各国,有关通知、文件的提交和送达都必须借助通讯手段,因此通讯方式的选择和确认在这种机制中占有重要地位。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分别在投诉书和答辩书中说明其希望采用何种通讯方法(邮寄、传真还是电子邮件)。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不论采用何种通讯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文件,都必须保留文件送达的证明,包括传真的发送确认报告、邮寄收据以及发送电子邮件的记录。文件送达证明上记载的日期被认定为送达的日期,作为程序期间的起算日期。各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一旦发生变动,应当及时通知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

  任何文件的发送者都有义务保留发送的证明。对于文件发送的事实或时间有异议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查询文件发送的证明。如果一方当事人受到文件无法被发送的通知,应当立即通知裁决者,由裁决者决定在以后的程序如何通讯联系。

  审理程序

  "WIPO最终报告"曾经建议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的发展方向是借助互联网完成对纠纷的审理和裁决。ICANN采纳了这一建议,在选任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时充分考虑申请机构有无在线处理纠纷的能力。如果不采用在线方式处理纠纷,让天南地北的当事人齐聚一堂,那么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廉价、高效的优势就丧失殆尽了。而且域名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应当都有能力通过网络参加纠纷处理程序。在网络审理程序中,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采用技术措施,保障网络通讯的安全。纠纷当事人借助网络提交文件,交换信息。裁决者也通过网络通知当事人,送达文件。

  根据ICANN的规定,纠纷裁决一般采取"书面审",即裁决者通过审查各方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进行裁决。在特殊情况下,裁决者也可以开庭审理,例如利用远程会议、可视会议或万维网会议等技术手段组织"虚拟开庭",借助视听设施在网上组织当事人陈述观点、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并由终端数据库将把所有审理过程记录下来。

  "合并审理"是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的一个突出特点,也是突出的优点。域名纠纷的一个难点就在于,对一个商标稍加变动就能够一系列域名,因此围绕一个知名商标可能存在着许多个恶意注册的域名。例如英特尔公司的商标"INTEL"就可能被他人恶意注册为域名"INTLE"、"INTTEL"等等。在普通诉讼程序中,商标权人为了保护其商标权只能逐一起诉。然而,在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中,同一域名注册人在任何国际顶级域名之下注册的多个域名都属于侵犯同一商标权人的商标权的恶意注册的,多个域名引发的纠纷可以被合并审理。在程序开始之后,商标权人或域名注册人都可以申请合并审理。合并审理由第一组被任命的裁决者进行。[page]

  裁决

  裁决者应当根据ICANN制订的规则以及其他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定和原则对纠纷作出裁决。在正常情况下,裁决者应当在被任命后14日内将就投诉作出的裁决交给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如果裁决者是3人小组制,那么裁决适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裁决者制作的裁决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写明裁决的理由、出具的日期以及裁决者的姓名。

  如果裁决者在审查投诉书之后发现投诉的纠纷不属于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内,应当在裁决书中写明。如果裁决者发现投诉是出于反向域名抢注或者骚扰域名注册人的恶意,也应当在裁决书中声明投诉属于恶意,构成对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的滥用。

  如果在裁决之前,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裁决者应当终止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如果在裁决之前,因某种原因使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变得不必要或者不可能,裁决者也应当终止该程序,但一方当事人在裁决者限定的期间内提出正当理由反对终止程序的除外。

  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在收到裁决者的裁决书后3日内,应当将裁决书全文通过国际互联网传送给各方当事人、有关域名注册组织和ICANN。有关域名注册组织应当立即将执行裁决的日期通知各方当事人、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和ICANN。

  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供公众访问的网站上公布裁决书的全文和执行裁决的日期,除非裁决者决定只公布裁决书的部分内容。在投诉人恶意投诉的情况下,认定投诉人滥用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的裁决应当一概被公布。公布裁决是为了在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中形成一系列有关处理域名纠纷的判例,使裁决更具有可预见性。

  救济措施

  裁决者给予域名纠纷投诉的救济限于要求域名注册组织取消被投诉人的域名注册或者将被投诉人的域名注册转移给投诉人。域名注册组织在收到有关裁决之后,应当立即按照裁决的要求取消或转移被投诉人的域名注册。

  保全措施

  在域名纠纷正被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审理期间或者在程序结束后15个工作日之内,被投诉的域名注册人不得将域名注册转让给第三人。域名注册组织有权取消违反上述规定的域名注册转让。

  在域名纠纷正被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审理期间或者在程序结束后15个工作日之内,被投诉的域名注册人不得将域名注册转移到另一域名注册组织。

  (4)与诉讼、仲裁、调解的关系

  如果域名注册人与任何第三人之间的域名纠纷没有被提交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那么纠纷可以通过诉讼、仲裁或调解解决。[page]

  在有关域名纠纷的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开始之后,域名注册人不得再将域名注册转让给其他人,除非受让人以书面方式同意接受法庭或仲裁庭裁决的约束。域名注册人违反上述要求的,域名注册组织有权取消有关域名的转让。

  在有关域名纠纷的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开始之后,域名注册人可以将域名注册转移到其他域名注册组织,但其原来的域名注册仍然是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的标的。

  在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开始之前或者结束之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都可以将纠纷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如果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的裁决者裁决被投诉的域名注册应当被取消或转移,域名注册组织将在收到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的通知之后等待10个工作日。如果被投诉的域名注册人在10个工作日之内提交了其已经向对投诉人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证明(例如起诉书副本或者法院收案的收据),域名注册组织将不执行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的裁决。直到域名注册组织得到证据证实当事人已经解决了纠纷或者域名注册人的起诉已经被驳回或撤回,或者收到法院驳回域名注册人起诉或者认定域名注册人无权继续使用域名的裁决,才会采取进一步行动。

  如果有关域名纠纷的诉讼程序在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开始前或进行中被提起,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的裁决者拥有决定是否中止、终结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或者继续裁决的裁量权。

  如果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进行中一方当事人提起了有关域名纠纷的诉讼程序,应当立即通知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的裁决者和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

  三、有关知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

  有知名度的商标一直是恶意域名注册人的首选目标,因此知名商标的权利人也一直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而疲于奔命。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域名磋商进程中,许多知名商标的权利人强烈要求创设一种新的机制使权利人以外的人无法将知名商标注册为域名。"WIPO最终报告"总结了各方的意见,建议在现有的国际保护的基础上,在网络空间采取保护有知名度的商标的特殊措施。 至今这一建议尚未被ICANN采用,仍然处于理论探讨的阶段。由于涉及增加新的国际顶级域名等争议很大的问题,因此这种机制在短期内难以付诸实施。但是作为一种具有前瞻性的建议,仍然值得我国研究。

  "WIPO最终报告"关于这一机制的建议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即预先排除域名注册的措施,由排除措施衍生的证明力推定措施,以及保护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以及国际通用药名的措施。

[page]

  1、预先排除域名注册的措施

  "WIPO最终报告"建议,如果将来增加新的开放性国际顶级域名,就应当建立一种集中管理机制,使在广大地区和不同商品或服务上都享有知名度的商标的权利人能够预先排除他人将其知名商标在新的国际顶级域名之下注册为域名。因此,这一措施将只适用于新增加的开放性国际顶级域名。

  "WIPO最终报告"建议,由ICANN出面制订有关规则,由ICANN委任的域名注册组织来执行预先排除域名注册的措施。有关裁决程序应当符合迅速、廉价以及在线审理、裁决和执行的要求。

  (1)具体措施

  这一措施的具体内容是:设置专家小组,受理知名商标的权利人的申请,并决定是否给予知名商标"排除地位",即排除他人在部分或所有开放性国际顶级域名之下注册与知名商标相同的域名。排除地位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所以他人在知名商标获得排除地位之前注册的与之相同的域名并不受影响。对此,知名商标的权利人只能求助于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了。

  由于预先排除域名注册措施的采取可能对他人合法利益产生影响,因此知名商标权利人的申请和专家小组的裁决都应当公布在集中管理的网站上,使他人能够及时参加这一程序,发表自己的观点。某个知名商标在被授予排除地位之后,第三人还可以申请(例如以其拥有在某个国际顶级域名之下注册域名的合法利益为理由)取消知名商标在某个特定的国际顶级域名之下的排除地位。

  (2)裁决标准

  按照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规定,知名商标的保护受两方面的限制:一是地域性的限制,即按照商标在某国地域内为公众知晓的程度来判断;二是商品或服务类别的限制,即一般只有在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使用知名商标才会被制止,如果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则需考虑是否暗示该商品或服务与知名商标权利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知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但是域名既不受地域性的限制,也不按商品或服务的类别注册。因此采用预先排除域名注册的措施必须设定适当的标准,避免不适当地扩大知名商标的保护范围。"WIPO最终报告"建议,只有某个商标在广大的地理区域内和多种不同的商品和服务上享有知名度,才能符合享受排除地位的标准。

  "WIPO最终报告"建议,专家小组在判断申请商标是否属于知名商标时,应当考虑与商标知名度有关的所有因素,包括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使用商标的时间长度、程度和地理区域,宣传商标的时间长度、程度和地理区域,用以说明商标使用和公众知晓程度的关于商标注册及注册申请的情况,用以说明商标曾被法院或其他有关机构认定为知名的关于商标权执法的情况,商标的价值,以及商标有可能被未经授权的第三人注册为相同或者误导性相似的域名的证据。[page]

  2、由排除措施衍生的证明力推定措施

  上述预先排除域名注册的措施具有局限性,因为它只能防止他人注册与知名商标完全相同的域名。如果他人恶意注册了与知名商标读音和拼写近似的域名,那么即便知名商标已经享有排除地位,知名商标的权利人也只能通过诉讼程序或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请求撤销该域名或获得其他救济。为了减轻知名商标权利人的负担,"WIPO最终报告"建议还采取一种由上述保护知名商标的预先排除域名注册措施衍生的证明力推定措施(Evidentiary Presumption Measure)。

  按照这一建议,如果享受排除地位的知名商标的权利人提起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指控某人注册的域名与其知名商标相同或者令人混淆地近似,那么知名商标享受的排除地位就构成了有证明力的推定。证明力推定的作用在于,享受排除地位的知名商标的权利人在提起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之后,只需证明以下两点,一是注册域名与享受排除地位的知名商标相同或者令人混淆地近似,二是域名的使用正对享受排除地位的知名商标的权利人利益造成损害。知名商标的权利人在完成上述举证责任之后,举证责任转移给域名注册人,由其证明域名注册出于善意以及域名注册为什么不应被撤销。如果域名注册人无法完成上述举证责任,其域名注册就将被取消。

  由排除措施衍生的证明力推定措施减轻了知名商标权利人在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中的举证责任,使知名商标的权利人无需按照一般程序的要求证明域名注册人就其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以及域名注册出于恶意。因此,证明力推定措施增大了知名商标权利人在统一域名纠纷处理程序中获胜的机会,给予了知名商标权利人更高水平的保护。

  3、保护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以及国际通用药名的措施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或缩写是受国际法保护的,任何人未经授权均不得将其付诸商业性使用。巴黎公约第6条之3要求成员国禁止擅自将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或简称注册为商标的行为。Trips协议同样要求其成员履行这一义务。

  但是,在互联网发展起来之后,许多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或缩写被未经授权者擅自注册为域名。例如,有人围绕"联合国"(United Nations)这一名称注册了一系列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域名,还有人擅自将"国际电信联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的缩写注册为域名"itu.com",甚至还有人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之名擅自注册了域名"wipo.com",并出价出卖该域名。上述行为显然违背了这些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成员国的意愿。如果将这些域名用作商业性标识,还违反了巴黎公约及Trips协议的有关禁止将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或缩写注册为商标的规定。[page]

  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负责选择和保护国际通用药名的工作。为了保证药品采用单一的全球性的名称,保证患者的用药安全,世界卫生组织用多种语言向全世界公布国际通用药名,并禁止任何人就国际通用药名享有财产权。因此,国际通用药名原则上是不能被注册为商标的。但是,现已有许多国际通用药名被注册为域名了。这种行为等于是向将国际通用药名财产权化迈近了一步,很可能危及药品安全。

  鉴于上述两方面的问题,"WIPO最终报告"建议,ICANN在增加新的国际顶级域名之前,采取措施,防止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或缩写以及国际通用药名被恶意注册为域名。

  (本文作者为外交学院国际法系薛虹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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