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领域亟须解决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2-12-27 01:1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电子商务,从广义上说是指一切以电子技术手段进行的与商业有关的活动,也即整个贸易活动的电子化;狭义上仅指在因特网上进行的商务活动。电子商务是当今和未来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它把信息网络、金融网络和物流网络结合了起来,实现了信息流、资金流、实

  电子商务,从广义上说是指一切以电子技术手段进行的与商业有关的活动,也即整个贸易活动的电子化;狭义上仅指在因特网上进行的商务活动。电子商务是当今和未来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它把信息网络、金融网络和物流网络结合了起来,实现了信息流、资金流、实物流的快速流动,极大地提高了效率。因此,加强对电子商务的法律保护,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虽然电子商务的出现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但是,电子商务作为商务活动的一个全新领域,它给我们的法制建设也带来了许多新的课题。笔者认为,当前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亟须引起我们的注意和思考。

  数字化签名及电子商务认证

  电子商务认证涉及电子商务领域的安全性问题,是保障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身份认证在电子商务中具有重要意义,它确认信息来源是否发自信息的制作者,有没有被篡改或假冒等,它使电子商务领域的信任关系得以确立。当前,在电子商务认证问题上,数字化签名是身份认证的重要形式,是判定所接收的信息是否完整无缺和是否来自正确的发送方的依据。身份认证技术与电子加密技术的结合是信息传输安全的重要保证,而电子密钥技术是信息安全的重要条件,对电子密钥技术的保护是维护信息传输安全的内在要求。在电子信息的安全和电子商务发展的问题上,信息接收者和发送者往往为了核实对方身份和明确信息受没受破坏时需要认证机构的验证。通过中立的第三方确认信息的正确性,这种办法使交易等活动成为可能,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目前,我们在立法上对认证的诸多问题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解决数字化签名的法律效力,规定电子密钥技术的保护措施,并对认证机构的建立条件及其运作规范作出原则规定。

  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

  按照现行法律,电子商务进行的商业活动,理所当然应当纳税。但是,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电子商业行为的发生一般难以有效监控,管理措施也很难落实。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往往只要移动电脑或服务器,经营的地点就会发生改变,特别是地点转移到国外的,税收的征管就更加困难。对于明确电子商务应当纳税之后,是否对电子商务发展不利,当前也存在着一些争论。因此,在立法上应尽快解决这一问题,明确自己的态度。[page]

  关于电子支付

  电子支付,指的是使用电子支付手段通过网络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这种支付方式与传统支付方式有很大不同,是数字化货币在网络上的传输和周转。电子支付的应用可以大大减少银行的投入,提高服务的效率,实现真正的网上贸易。没有电子支付的电子商务是不完整的,而要做到电子支付,网上安全仍然是一个关键的问题,这就需要通过提高加密技术来解决,以营造可信赖的电子交易环境。随着电子支付方式的不断增多以及电子货币的大量使用,这一问题的解决显得特别重要。在发展电子支付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不能改变支付的性质,解决好电子支付权利的取得、丧失等基本法律问题,构筑电子支付的法律框架。最近,中国人民银行于2001年7月9日颁布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促进电子支付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我们仍然应当看到,我们的电子支付制度才刚刚起步,在实践中必然有很多问题需要不断研究和加以解决。

  关于管辖权

  电子商务突破了传统的地域观念,其活动突破了国界,参与的各方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电子网络的虚拟性和跨地域性,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电子商务活动的大量出现,涉及电子商务的纠纷将日渐增多,这就迫切需要解决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按照传统的司法管辖理论,在协议管辖之外,对国内合同纠纷实行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内侵权纠纷实行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涉外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可由位于我国领域内的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现行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应当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纠纷,但在具体确定管辖地的问题上,将遇到一些新的问题,需要加强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从目前发达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一些国家从保护本国电子商务出发,实行属人管辖与属地管辖相结合原则或仅采属人管辖原则,确定司法管辖权。这种做法我们可以借鉴,在管辖地的确定上,我们要把握好法律的规定和电子数据的特点,结合具体的情形准确确定。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地的确定,采用了符合客观实际的标准,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于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我们认为,这个规定对于电子商务及其它纠纷的管辖亦可供参考。[page]

  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认定

  由于电子数据具有易修改和易复制等特性,电子商务的资料比较容易受到破坏。电子商务的侵权行为,在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出现,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与真实空间有很大不同。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条,其一是损害事实,其二是违法行为,其三是民事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其四是违法行为人有过错。在电子商务纠纷中,判断行为是否侵权以及按照四个要件认定侵权责任时,要结合实际情况和电子商务的惯例进行,不能简单套用。裁判者应准确认定行为是否违法,损害事实是否存在,比如电子商务纠纷中域名与姓名权、名称权和商标权的冲突问题,对使用他人姓名、名称或商标的域名是否构成侵权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并且兼顾到电子商务的惯例。对于故意传播病毒、擅自修改他人网页、假冒他人电子签名、刊登虚假广告、使用邮件“炸弹”、破坏计算机系统等行为,并且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应认定为侵权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是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同时,在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上,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问题,应当客观、辩证地对待,按照相关规则处理。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关于证据

  电子数据的处理和传输是电子商务的实现形式,因而,电子商务纠纷中电子数据实质上就是证据。但问题是这种证据与传统的证据有许多不同,它们是大量枯燥的电子数据,人们无法直接感知,只有通过一定的运算规则和介质才能反映出其所表达的内容,只有通过转化、演示等方法才能使电子数据成为可以感知的证据形式。目前,虽然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并未直接规定电子数据可作为诉讼证据种类,但从我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可以看出,在特定情况下电子数据可以按照书证或视听资料的证据种类对待。我国九届人大二次会议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而在实际应用时,从电子数据可以转化为视听资料这一点来看,我们无疑应当肯定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1998年增订的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以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信息,应给予应有的证据力。”明确了电子数据的证明力,我们确实可以研究借鉴。当然,由于电子数据易于修改,因此,证明电子数据的客观真实性就理应是审理电子商务纠纷案件的重点。在采用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时,要针对证据的真实性,考虑生成、存储或传播该数据电文时所用方法的可靠程度,考虑保持该数据电文完整性时所用方法的可靠程度,判明其发送者所用发送方法的可靠程度,以及其他相关的因素,从而准确判断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进而科学采信电子数据证据。[page]

  电子商务法律保护的对策

  首先,要切实加强司法保护。电子商务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维护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步伐的临近,经济贸易活动将更加活跃,电子商务活动将更加普遍,产生的纠纷案件也必然越来越多。为维护电子商务的正常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保障国家的政治、经济安全,司法机关要从保障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不断增强服务和保障意识,密切配合,严厉打击破坏电子商务活动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积极受理电子商务纠纷案件,及时公正审理,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电子商务,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

  其次,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参照电子商务的有关规则和惯例处理好案件。电子商务是全新的商事领域,在虚拟空间进行,电子数据的特殊性,要求我们在处理电子商务纠纷案件时,必须考虑其特殊的运行规则,按照电子商务的惯例和规则妥善处理。因此,在处理电子商务案件时,既要依照法律、法规,又要参照电子商务的规则和惯例,依法、公正、妥善处理。

  第三,要进一步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电子商务属于电信技术的应用领域,要准确判断电子商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具备相应的电信技术知识。司法人员一方面要努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熟悉电子商务的有关规则、惯例以及相应的电信技术知识,不断提高司法工作水平,才能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第四,要加强调查研究。电子商务领域的新问题比较多,要处理好电子商务出现的问题,必须加强调查研究。司法机关要注意收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尤其是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证据的认定、侵权行为、违约行为以及责任的认定等问题,开展探讨研究,借鉴境外的优秀司法成果,总结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司法工作的对策、措施和办法,指导工作的开展,努力提高司法工作水平,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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