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侵权法应当确立何种归责原则,是制订电子商务侵权法最重要的问题之一。鉴于电子商务侵权行为的多样性,电子商务侵权法应当采用侵权行为法的全部归责原则。这就是: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一般电子商务侵权行为中,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不仅是因为电子商务侵权行为在多数情况下是一般侵权行为,而且也是因为电子商务侵权行为属于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行为,属于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范围。例如,在电子商务领域中侵害债权,尽管这种侵权行为民法通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它是过错责任调整的范围,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行为,因此,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
在电子商务侵权中的为他人的行为负责或者为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损害负责的替代责任,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这时,承担责任的人对与自己有特定关系的人实施的电子商务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为自己管领的物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就是在致受害人损害的行为中,推定责任人有过错,如果责任人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则自己举证证明,证明属实的免除其责任,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的,过错推定成立,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某些特定的电子商务活动中,造成侵权后果,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运则。不过,这种情况在电子商务侵权中很少,必须符合《民法通则》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和第127条规定的条件,实际上,在电子商务领域中发生无过错责任的,只有产品侵权责任,即《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的情形。例如在电子商务领域中购买商品,商品存在缺陷造成了债权人或者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等固有利益的损害,则构成产品侵权责任,有权请求网络销售商以及制造者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