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中央银行对网上银行的监管

更新时间:2012-12-27 01:2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摘要:本文站在中央银行实施金融监管的角度,分析了网上银行的发展对传统金融业带来的变革及对现行央行监管体制带来的挑战。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央行对网上银行监管的内容框架,最后较为实际地提出了央行监管的具体对策措施,以期为网上银行营造一个务实的运作空间。随

 摘要:本文站在中央银行实施金融监管的角度,分析了网上银行的发展对传统金融业带来的变革及对现行央行监管体制带来的挑战。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央行对网上银行监管的内容框架,最后较为实际地提出了央行监管的具体对策措施,以期为网上银行营造一个务实的运作空间。

  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发展,在社会各行业掀起了一场前所未有的管理模式与思想观念的变革。信息技术在银行管理及其金融服务中的扩散,促进了金融服务组织机构与服务提供形式的创新,网上银行就是这种创新的具体成果之一。

  一、网上银行对传统银行业带来的变革

  网上银行(Internet Bank)是依托信息技术、因特网的发展而兴起的一种高科技、高智能的“AAA”式银行,即能在任何时间、任保地方、以任何方式为客户提供服务的银行。它的出现不仅改变了银行与客户相联系的方式,而反也改变了银行的服务方式、产品推销方式和交易处理方式,给传统金融业带来了一场“新经济”的革命。

  (一)网上银行的兴起使不同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趋于模糊,“大金融”的金融融合特征日益明显

  网上银行的发展使得金融机构能够快速处理和传递大规模的信息,不仅传统体制下严格的专业分工将受到强烈冲击,各种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日趋类似,而且也为非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开辟了道路。如日本索尼公司出资200亿日元设立针对一般个人的网络专业银行;Yahoo、AOL以及微软等网络公司纷纷进军金融领域,蚕食传统的金融业务并挖掘新的金融业务等,都对传统银行业的中介地位发起了严峻挑战,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共同提供金融服务、不同金融机构的差别分工日趋淡化、协同共存的“大金融”格局将现雏形。

  (二)网上银行的发展使更多的金融服务将离开传统的服务机构,进而推动金融市场非中介化进程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客户在选择金融服务时的优先次序越来越表现为从透明度低的金融机构转向透明度高的服务机构。所谓透明度,就是主动向市场提供信息的多少、收取交易费用的高低。随着科技的进步、网上银行的快速发展,金融交易将越来越透明,金融市场上交易成本的降低和交易品种的不断丰富将是一种必然趋势,也必将吸引更多的金融交易从传统的金融机构转向金融市场,从而推动金融市场非中介化进程。

  (三)网上银行的普及使传统金融业必须直面“新经济”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21世纪是信息时代,谁掌握了信息,谁就在竞争中掌握了主动。传统金融机构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掌握了信息优势。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上银行的兴起,商业银行所具有的这种传统信息优势正在丧失,因为越来越多的金融服务并不通过传统的金融机构;因为市场主体能够通过网络更为便捷地获得市场信息。此外,网上银行所只有的成本低、功能全、手续简、费用少、速度快等优势也是传统金融业无法比拟的,即使商业银行想固步自封、置身事外,市场的竞争也不会允许这种可能性的存在,银行必须接受网络经济大潮的洗礼,将网上银行服务作为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之一,否则其必然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正是基于这一点,国外网上银行发展蓬勃兴起,所处理的金融交易也日益扩大。据Gartner集团在加州的研究咨询机构Dataquest调查,1997年美国有625家银行提供在线交易服务或因特网银行服务,1998年这一数值达到800家,预计2001年将达到1200家;相对应地,网上银行业务也迅速膨胀,业务量占到了传统银行业务量的10%~120%,为美国经济增长提供了35%的贡献度。

  二、网上银行发展对我国央行现行监管制度的挑战

  网上银行作为在因特网上进行的一种全新模式的商务活动,其新型运作机制无疑会对我国央行现行监管制度带来冲击。

  (一)网上银行电子货币广泛使用给央行监管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问题

  电子货币系统是网上银行的基础,按公认的观点,电子货币是一种“储量”或“预付”产品,即将客户所能支配的资金或货币币值存储于其特有的某种电子设备上,如银行卡、电子支票和数字化电子现金等。因而,其它金融机构和非金融公司也可能拥有发行电子货币的权力。尽管目前我国还不存在此种担忧,但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公司必然涉足此领域,若不对其进行限制,将部分剥夺我国央行垄断发行货币的特权,与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唯一法定的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的单位”相冲突。其次,电子货币发行的目的是替代流通中的现金,其大量使用势必减少流通中的现金,进而改变货币的流通速度,这又可能引发我国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规模的变相萎缩,使得货币总量的监测和货币供给的控制变得更为复杂。

  (二)央行如何规范确保网上银行支付系统的效益性、安全性与稳定性

  网上支付系统的效率性、安全性与稳定性是困扰网上银行发展的“老大难”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具有维护支付系统、清算系统正常运行的职责”。这就对我国央行提出了如何保证网上银行支付清算系统正常高效安全运行的新课题。另外,网上信息传递采用公共、私人密钥相结合的加密解密形式,在公用网和金融专用网之间会出现交易当事人如何拿到并确认对方的公共密钥等问题,势必需要一个权威性和公正性的第三方充当中介人和担保人。自然,央行是“最佳人选”。

  (三)央行如何处理网上银行监管及与其它国家央行监管的协调合作,避免新的支付工具被用来逃税、洗钱等犯罪活动

  电子货币的运用使得金融机构成为直接参与交易的主要环节,而网上银行更为其增添了一条低成本、高效益的发展之路。央行如何监管网上银行的行为已成为当务之急。央行是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它对网上银行监管必然涉及到电子货币发行管理、金融认证管理、电子货币工具管理、安全电子交易管理、电子货币运行监管管理等,尤其是它要参与并主导全国性金融CA体系,对所有的认证中心进行分级别的严格管理,诸多环节、诸多因素都需央行去规范、去监管。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央行监管大多偏重于合规性稽核,对银行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的稽核却较少,事前风险预警防范不够,监管水平不高,而网上银行跨国界运行的特征无疑对央行又是一次重大考验。

  (四)央行如何公正处理银行与非银行机构的竞争

  目前,我国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并不多,仅有招商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三家,非金融机构尚未涉及网上交易。但我国加入WTO后情况则不一样,金融领域将对外资全面开放(尽管有五年过渡期)。而纵观全球网上交易的发展,在因特网上提供金融服务的大多是非银行公司,相反,仅由银行提供最后的结算和信用服务,这就使得我国银行业在未来加入WTO后,可能受到非银行机构的更大挑战,就涉及到一个新形势下的公平竞争问题,即现行有关银行支付和结算的规定是否应该适用到所有愿意在支付领域经营的非银行机构。对此,央行应尽快制定自身和其它金融机构在网上银行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商业银行和非银行机构开展网上银行的职责划分,公平公正处理银行和非银行机构的竞争。

  三、央行对网上银行监管内容

  从理论上讲,央行对网上银行的监管,应多体现在对网上银行推出的虚拟金融服务的价格等方面。但从现阶段来看,我国央行对网上银行的监管,则应主要体现在带有全局性的具体问题上。

  (一)对网上银行安全性能的监管

  包括网上银行运行风险对国家金融风险形成的影响及评估;对产生系统风险的各种环境及技术条件的监管;对公共钥匙基础设施(PKI)、加密技术及制度和电子鉴名技术及制度的监管。如关于电子记录的数码鉴名法律框架等。

  (二)向企业和各级政府提供网上银行的国内及国际标准化框架,对网上银行的标准化水平进行监管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对网上银行的监管都无一例外实施了较为优惠的信贷管理政策,以鼓励其民族电子商务的发展。对此,央行对我国网上银行的监管也应顺应这一趋势,充分宣传网上银行的国际国内标准,尤其是安全性、便捷性标准,提高公众对其的认识认可程度。同时,实行优惠的信贷管理模式,以实现全国各商业银行之间电子信息的互联互通,促成其迅速发展壮大。

  (三)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监管

  避免网上银行利用自身的隐蔽行动优势向消费者推销不合格的服务或低质量高风险的金融产品,损害消费者利益。这主要包括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及维护知识产权在网络中不受侵犯。同时,也广泛地保护网上交易的消费者权益。如针对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站点网上广告进行监管,以保护网上银行消费者不会被网上虚假广告欺骗。

  (四)与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严厉打击网上犯罪活动

  中央银行应积极主动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联系与沟通,在诸多网上交易涉及到的税收流失、跨国走私活动、非法贩卖军火武器、毒品活动、非法攻击其它国家网上银行的电脑黑客网站及传输不利于本民族文化和信息观念的信息进行监管。

  当然,随着网上银行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作用的日益显著,央行监管内容还会不断增加。

  四、央行对网上银行监管措施

  (一)积极建立健全网上银行规章制度及法律、司法制度

  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建立健全各种相关的网上银行法律和管制措施;二是形成确保这些法律及管制措施得以执行的可信赖的执法机构。具体讲:

  1.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金融业是一个风险较高的行业,为了保障金融业的稳健经营,促进经济发展,央行对金融业的市场准入一直是严格控制的,但至今对网上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问题却少有规定。有些网上金融业务与传统金融业务相比,不仅仅是业务手段、方式上的变革,也是业务内容上的扩张,如果央行缺乏有效的监管,网上金融业务在不断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带来新的金融风险。因此,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对网上银行的客户予以一定的限制,不失为一种防范风险的有效措施。

  2.完善契约约束机制。鉴于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对网上银行的规定还处于起步阶段,故银行在提供网上服务前应与客户签订《网上银行服务协议》,对网上银行可能产生的一系列权利义务事先予以明确确定。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开通网上银行业务的仅有几家,但各家制订的《网上银行服务协议》内容均不一致,对此应尽快加以规范。

  3.积极完善关于网上银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使网上银行迅速顺利发展,必须加快关于网上银行的法律制度建设,尤其是对电子货币支付交易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出明确清晰的界定。关于网上银行的法律涉及《银行法》、《票据法》、《合同法》等,应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修正和补充,如对以电子证明书和数字鉴名作为支付指令和认证中心的权威性加以确认合法,并制定针对网上银行犯罪的严厉处罚条例。

  (二)督促各网上银行强化内部管理,从内控制度上降低风险

  由于网络犯罪多为内部人员所为,因此,金融机构应注重加强内部管理,克服自身存在的风险隐患。

  1.建立业务操作管理制度和权限制约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规定系统操作人员的工作操作过程和权限,每一步操作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必须分离,每个级别人员都要受权限控制;对操作密码要严格控制,指定专人定期更换,杜绝未经授权而操作支付系统的核算程序;由专人保管必要的系统操作记录,记载操作人、时间、操作内容等以备查。

  2.建立健全网上银行电子支付安全管理组织制度。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和安全规程培训;各支付系统的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共同建立对话、磋商机制;在电子支付的风险防范和金融科技的资源信息共享等方面开展行业管理;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使用电子支付系统的客户和商家的安全意识和安全保护知识。

  3.严格签约时的身份认证。为从源头上防范网上银行欺诈风险,对于私人客户,银行应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和开户材料,并保证签约柜台的双人临柜操作s对于单位客户应严格审查客户的营业执照和年审情况,并对单位提交的网上银行服务申请表上的单位公章和印鉴,与该单位在本行开户时的预留公章和印鉴予以核对。对企业印鉴的审查,银行应增设电子验印等先进验印手续,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三)制定相应的行业性激励机制,促使网上银行正常运作

  相关经验表明,仅仅依靠法律和法规难以有效的对网上银行进行监管。因网上银行形成的虚拟金融服务市场是一个高度的信息非对称市场,网上银行“看”不到其客户,更难以把握客户的风险水平,同样,金融监管当局也“看”不到其监管对象的网上行为。因此,制定相应的行业性激励机制是一条行之有效的方法。按照信息经济学激励机制设计原理,央行不是努力去了解网上银行做什么,而是通过政策选择努力去诱惑网上银行去做什么,诱惑的基本原理就是成本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央行不用担心网上银行会利用它们的隐蔽信息来欺骗监管人员。

  (四)尽快建立全国性的统一金融认证中心

  由于我国缺乏网上银行系统设计开发的经验,因此在相关系统的建设中规范化、标准化不一,没有一个详细的总体战略和规范标准,如认证体系不统一、软件开发重复低效、硬件设备的购置标准各异等等,给网上银行的发展人为制造了一定障碍,故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金融认证中心势在必行。

  (五)形成多样化的监管实施手段,有效控制网上银行风险

  建议央行实施多种监管方式,如在网上采取“制定规则,然后警察巡逻抽查”的方式,对网上银行的运作状况是否“违规”进行抽查,一经查实进行“重罚”;或要求网上银行定期通过电子邮件向央行发送“汇报”文件;或随机对网站进行抽样调查;或利用网上银行之间不同竞争者的利益冲突进行监管;或利用消费者对网上银行的服务质量及价格进行监管;或利用独立的市场调查公司或会计咨询公司对网上银行服务进行监管等等。总之,种种监管方式的采用,都将使央行对网上银行的监管效果更好。

  (六)加强央行国际间网上银行监管的合作

  在我国加入WTO后,外资银行进入国内金融领域是必然的,尤其是美资银行,其进入方式不会选择使用传统的银行分销模式,而是会大量使用网上银行的方式进入国内市场。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现有的18万个银行营业网点不会对外资银行的进入构成实质性的贸易壁垒。对此,央行应积极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通力合作,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在如何监管外资金融机构网上运作、怎样监管双方都有效率等方面探索出一条金融监管的路子。因随着金融业务发展的全球一体化,央行监管也将走向全球一体化,未来的金融监管必须由各国通力合作才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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