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的书面效力在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世界中,电子合同的书面效力,并不是简单地把传统合同规范移植到网络交易中的事情,而是在网络中如何重建与传统合同法律价值相近的规范。
1.功能等同法功能等同法。是对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即符合书面形式功能的东西便可视为书面形式,而不论它是“纸”还是“电子数据”。目前,从国际立法到各国立法都采取功能等同法。
2.承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传统纸制书面形式具有的最基本功能。就在于可以较长时间地保存所载信息以供日后调取查阅。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如果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符合法律对书面形式的要求,具有书面形式的效力。
该法还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如今,许多国家法律都将电子合同视为与书面合同“功能等同”。我国的《合同法》,也在合同中引入了数据电文形式,从而确认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
3.确定数据电文的“原件”效力传统书面形式的原件。是指初次附着于纸质媒介上并在其后未经改变的信息。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符合上述要求的数据电文如果能够可靠地保证所载信息首次以最终形式生效时起,始终保持了完整、未作改变,该数据电文即具有法律规定的原件效力。
并且规定,除加上背书及在通常传递、储存和显示中所发生的任何变动外,应根据生成信息的目的和参照所有相关情况来评定所要求的可靠性标准。这对物权凭证、流通票据、金融交易和电子合同等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