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小李到一家分公司工作,由于和公司总部距离较远,为节省时间,公司总部与小李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电子文本劳动合同。今年1月初,公司总部以小李违反公司制度为由将我辞退,请问:我能否以公司未与我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小李双倍工资吗?
沈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签名法》第4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旨在将双方权利义务固定化,为劳动者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凭证。但是,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书面形式仅限于纸质合同文本。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以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劳动合同真实性无异议的情况下,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已经得到固定,其主张权利已有法可依,双方之间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已经达到,具有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同等法律效力。
小李供职分公司的主管公司总部,通过电子邮件形式,与小李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电子文本劳动合同,且双方按文本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应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小李以公司没有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您双倍工资的请求,是于法相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