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1-03-04 13:5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电力建设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办法为了适应电力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推动电力建设前期工作,提高前期经费的使用效益,国家电力公司制定了《电力建设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0月11日以国电财(2001)578号文向系统各单位予以印发,要求各单位依
电力建设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办法

  为了适应电力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推动电力建设前期工作,提高前期经费的使用效益,国家电力公司制定了《电力建设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0月11日以国电财(2001)578号文向系统各单位予以印发,要求各单位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国家电力公司财务部。


  国电公司在转发该《办法》时说,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机构的职能暂由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中心行使,凡需电力建设前期工作周转金借款的单位,请向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中心申报。


电力建设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电力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推动电力建设前期工作,提高前期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电力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建设前期工作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国家电力公司设置的用于电力(包括水电、电网等)建设前期工作的专项资金,纳入国家电力公司本部预算管理。


  第三条 周转金的来源


  (一)国家电力公司专项安排的电力建设前期工作经费;


  (二)按合同已回收和应回收的原水电前期工作周转金;


  (三)收取的周转金占用费和逾期占用费;


  (四)周转金存款利息;


  (五)其他可用于电力建设前期工作的经费。


  第四条 周转金的使用原则


  (一)有偿周转使用,到期收回;


  (二)符合国家能源政策和国家电力公司发展规划;


  (三)优先扶持效益好、有偿还借款能力的项目或单位;


  (四)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周转金的使用范围


  周转金用于电力建设前期工作,包括规划、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设等。


  第六条 周转金借款单位


  电力建设项目业主或主管单位均可以申请周转金借款。


  第七条 周转金借款的条件


  (一)借款项目必须经过充分论证,技术上可行且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借款单位必须为借款项目提供一定数额的配套资金;


  (三)借款项目必须由具有债务承担能力的单位提供担保,在借款人不能还款时由担保单位承担债务连带责任


  (四)借款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责任心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第八条 周转金借款的申请和审批


  (-)符合借款条件的单位可向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周转金管理机构”)申请周转金借款、申请单位应以国家电力公司确定的电力发展规划和建设任务为依据,按项目提出申请,并上报该项目前期工作的论证分析报告及有关技术资料(包括已完成的前期工作内容及有关批文)和分年度用款和还款计划;


  (二)周转金管理机构对申请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出立项和资金预算建议;


  (三)对于纳入周转金年度预算并经批准的项目,由周转金管理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明确有关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周转金借款的期限


  周转金借款期限一般为三年,最多不超过五年。


  第十条 周转金借款的占用费


  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周转金借款要收取占用费。占用费率按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10%至50%确定。


  第十一条 周转金借款的偿还


  周转金借款到期后,借款单位必须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偿还周转金本金并支付占用费。


  第十二条 周转金借款的违约处理


  (-)逾期不还周转金借款的,按周转金本金余额每天加收千分之一的逾期占用费,并在借款未还清之前不再安排新的周转金借款;


  (二)擅自挪用周转金借款的,除收回本金、占用费外,不再向挪用单位发放新的周转金借款。


  第十三条 周转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周转金管理机构应于每年年初编制年度周转金收支预算草案,按照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执行,并按规定于年度终了编制周转金收支决算上报审批;


  (二)周转金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电力公司批准的周转金预算发放周转金借款,并建立周转金借款项目跟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周转金借款项目执行情况,确保周转金合理使用和到期回收,

电力建设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办法

  为了适应电力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推动电力建设前期工作,提高前期经费的使用效益,国家电力公司制定了《电力建设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0月11日以国电财(2001)578号文向系统各单位予以印发,要求各单位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国家电力公司财务部。


  国电公司在转发该《办法》时说,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机构的职能暂由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中心行使,凡需电力建设前期工作周转金借款的单位,请向国家电力公司水电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中心申报。


电力建设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电力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推动电力建设前期工作,提高前期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电力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建设前期工作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国家电力公司设置的用于电力(包括水电、电网等)建设前期工作的专项资金,纳入国家电力公司本部预算管理。


  第三条 周转金的来源


  (一)国家电力公司专项安排的电力建设前期工作经费;


  (二)按合同已回收和应回收的原水电前期工作周转金;


  (三)收取的周转金占用费和逾期占用费;


  (四)周转金存款利息;


  (五)其他可用于电力建设前期工作的经费。[page]


  第四条 周转金的使用原则


  (一)有偿周转使用,到期收回;


  (二)符合国家能源政策和国家电力公司发展规划;


  (三)优先扶持效益好、有偿还借款能力的项目或单位;


  (四)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周转金的使用范围


  周转金用于电力建设前期工作,包括规划、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设等。


  第六条 周转金借款单位


  电力建设项目业主或主管单位均可以申请周转金借款。


  第七条 周转金借款的条件


  (一)借款项目必须经过充分论证,技术上可行且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借款单位必须为借款项目提供一定数额的配套资金;


  (三)借款项目必须由具有债务承担能力的单位提供担保,在借款人不能还款时由担保单位承担债务连带责任;


  (四)借款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责任心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第八条 周转金借款的申请和审批


  (-)符合借款条件的单位可向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周转金管理机构”)申请周转金借款、申请单位应以国家电力公司确定的电力发展规划和建设任务为依据,按项目提出申请,并上报该项目前期工作的论证分析报告及有关技术资料(包括已完成的前期工作内容及有关批文)和分年度用款和还款计划;


  (二)周转金管理机构对申请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出立项和资金预算建议;


  (三)对于纳入周转金年度预算并经批准的项目,由周转金管理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明确有关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周转金借款的期限


  周转金借款期限一般为三年,最多不超过五年。


  第十条 周转金借款的占用费


  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周转金借款要收取占用费。占用费率按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10%至50%确定。


  第十一条 周转金借款的偿还


  周转金借款到期后,借款单位必须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偿还周转金本金并支付占用费。


  第十二条 周转金借款的违约处理


  (-)逾期不还周转金借款的,按周转金本金余额每天加收千分之一的逾期占用费,并在借款未还清之前不再安排新的周转金借款;


  (二)擅自挪用周转金借款的,除收回本金、占用费外,不再向挪用单位发放新的周转金借款。


  第十三条 周转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周转金管理机构应于每年年初编制年度周转金收支预算草案,按照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执行,并按规定于年度终了编制周转金收支决算上报审批;


  (二)周转金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电力公司批准的周转金预算发放周转金借款,并建立周转金借款项目跟踪反馈制度,及时了解周转金借款项目执行情况,确保周转金合理使用和到期回收,

电力建设前期工作周转金管理办法

对周转金呆帐要定期清理,并按规定程序处理;


  (三)借款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周转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周转金专款专用;


  (四)周转金管理机构和周转金借款单位,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周转金,并主动接受和配合有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财务与产权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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