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企业今年或往年的账簿需要哪一级税务机关审批?

更新时间:2015-01-16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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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第八十六条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规定:“第八十六条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因此,税务机关检查企业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的,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检查企业当年会计年度的账簿的,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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