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日常检查办法

更新时间:2012-12-27 02:1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日常检查,加强税收日常管理,了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及时纠正和处理税收违法行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日常检查,加强税收日常管理,了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及时纠正和处理税收违法行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日常检查是指税源管理部门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不涉及立案检查与系统审计行为的日常管理行为。本办法所称税务日常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检查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停歇业、非正常户,漏征漏管户的清查以及账簿凭证设置、备案,银行账号备案等;

  (二)注销清算、退税清算、涉外税务审计、所得税汇算清缴复查、反避税调查、预约定价和《税收协定》执行情况检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检查、企业和个体税收定额(定率)核定及调整、申报情况核查、税收优惠政策检查等;

  (三)发票管理与使用检查、增值税抵扣凭证核查、税控装置推广与使用的检查、纳税评估约谈疑点情况的核查等。

  第三条 市局征管科负责税务日常检查有关程序和规范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区、县国税局税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税务日常检查工作的实施。

  各区、县国税局要逐步建立、完善日常检查工作制度,加强对日常检查人员的培训、辅导和监督。

  第四条 税务日常检查基本业务包括:检查对象确定、检查实施、检查审理、检查执行、移送稽查和报告制度等内容。

  第二章 检查对象确定

  第五条 对涉及税款的日常检查,原则上应进行纳税评估,对审核评析中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实施约谈举证,对不接受约谈或经约谈后仍不能排除疑点的问题,制作《纳税评估实地调查表》,涉及到税务检查行为的,纳入税务日常检查的范围,按税务日常检查的程序进行检查。

  第六条 税务日常检查对象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经纳税评估约谈后,需要进行检查的;

  (二)注销清算、退税清算、所得税汇算清缴复查、反避税调查、预约定价和《税收协定》执行情况检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检查、发票检查、增值税抵扣凭证核查、税收优惠政策检查;[page]

  (三)有关部门安排的检查等。

  第七条 日常检查对象原则上应由税源管理部门统一确定,未经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税收管理员不得随意下户检查。

  第三章 检查实施

  第八条 对列入注销清算、退税清算、涉外税务审计、所得税汇算清缴复查、反避税调查、预约定价和《税收协定》执行情况检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检查、评估核查日常检查对象的,由管理部门将待检查对象的名单上报主管局长备案。

  第九条 日常检查可采取审核、调查、询问、确认或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检查前,检查人员应调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状况及特点,掌握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并依照纳税评估的结果制定税务检查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税务检查人员参加,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告知被查纳税人检查的时间、范围和所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税务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在实施日常检查过程中应如实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的账簿、记账凭证以及相关税收问题等,并按规定程序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税务检查工作底稿》(涉及纳税评估和涉外税务审计的,按纳税评估规定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办理),专项检查还应根据工作要求制作相应文书。检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将《税务检查工作底稿》等文书交被查对象逐栏核对,证明无误后签名并盖章。

  第十三条 税务日常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对检查无问题或只需责令限期改正的,直接下达《税务日常检查结论》;需移送审理岗位审理的,必须制作《税务检查报告》,报告检查工作过程和检查出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检查报告应全面准确地反映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情况、违法事实、违法手段以及检查人员的定性处理建议和处理依据。检查结束时连同《税务检查工作底稿》及其他证据,送交审理岗审理。

  第四章 检查审理

  第十四条 对涉及补税、加收滞纳金以及行为罚款(不包括执行简易处罚程序的),必须移交审理岗位审理。[page]

  第十五条 日常检查实行检查、审理分离。税源管理部门承担日常检查工作的检查、执行工作。综合业务岗位或法规岗位,负责税务日常检查的审理。

  第十六条 审理岗位在接到《税务检查报告》及《税务检查工作底稿》等有关资料后,一般应当在5日内审理完毕。

  对不符合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其他问题影响定性的,制发《补充调查通知书》,经部门领导同意,连同资料退回原日常检查岗位限期补正处理。

  第十七条 审理结束后,审理人员应提出审理意见,制作《审理报告》,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日常检查岗位执行。

  第十八条 审理岗位在审理日常检查事项后,应进行分析,提出加强税源管理意见或建议,促进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第五章 检查执行

  第十九条 日常检查人员在接到审理岗位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后,应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将处理或处罚决定书等送达检查对象。

  第二十条 各区、县国税局对税收管理违法行为处罚时,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限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检查对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应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各区、县国税局局长按权限批准后,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章 移送稽查

  第二十二条 税务日常检查中发现需移送稽查部门立案检查的涉税案件,制作《税务检查报告》,经主管局长同意后,3日内移交稽查局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日常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的协调机制,税务稽查部门正在立案查处的或在同一时间、同一内容稽查局已经立案查处的,区、县税务局一般不再进行日常检查。但应向稽查局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在税务日常检查中发现以下情形的,除特别规定外,应移交稽查局查处:

  (一)涉嫌偷逃骗抗税的;

  (二)涉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page]

  (三)涉嫌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税收违法;

  (四)跨行政区域的违法;

  (五)涉及税务人员徇私舞弊问题并且已经造成税款流失或者具有其他具有重大违法嫌疑或线索的;

  (六)日常检查、纳税评估和发票核查涉案税款在20000元以上的;

  (七)其他需要立案的。

  第二十五条 对未涉嫌构成犯罪的个体税收检查、处理和纳税人的注销清算,由区、县税务局负责。

  第二十六条 日常检查单位向稽查局移交案件资料包括:《纳税评估选案建议书》、《资料移交单》和已调查取证资料的原件等。

  第二十七条 稽查局接到区、县局移交的案件资料后,应在《资料移交单》上签字接收,一般应在30日内查结,并在每月20日至30日内将检查结论或者处理、处罚决定书反馈原日常检查单位。

  稽查局在对移交的纳税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对未进行稽查期间的所有涉税事项全面检查。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税务日常检查部门应建立工作台账,及时记录检查工作与案件状态、结果。每次检查工作或检查案件终结后,在各环节形成的检查报告、结论或案件资料应整理,立卷归档,纳入“一户式”征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国税局应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按月或者季制定税务日常检查工作计划,按年进行总结。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日常检查工作基本情况上报市局。

  第三十条 各区、县国税局在月后10日内,将移交稽查纳税人名单报市局征管科备案。稽查局在向原日常检查单位反馈检查结果的同时,报市局征管科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区、县国税局、在税务日常检查中发现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以查促管。

  第三十二条 为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各区、县国税局要严格控制检查次数和检查时间,制定统一的检查计划,与纳税服务、信息采集、调查核实等工作联合开展,减少对纳税人的检查次数。

  第三十三条 各区、县国税局要加强对日常检查的监督制约,保证检查人员正确履行税务检查权。[page]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淮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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