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条件:
1、在厦门的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31条)
2、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信誉可靠,具有安全保管印花税票的能力;(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3、承诺遵守《代售印花税票合同》所列明的有关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32条)
申请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提交符合印花税代售许可条件的文字说明
3、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供单位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是个人的,还应提供担保人。
注:未注明份数的,均只需提供一份。
业务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到主管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设定的税务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领取、并如实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提交税务机关;
3、双方签订《印花税票代售合同》;
4、税务机关颁发《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书》。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并提供资料齐全的,20个工作日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