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政策规定进行了调整,由调整前的每月1日至10日为纳税申报期改为现行的每月1日至15日为纳税申报期。同时,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