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通知(上)
更新时间:2012-12-27 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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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994年6月1日国税发[1994]134号河北、山西、黑龙江、辽宁、吉林、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海南省税务局;北京、天津、上海市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重庆、深圳市税务局:为了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严厉打击不
1994年6月1日 国税发[1994]134号
河北、山西、黑龙江、辽宁、吉林、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
四川、海南省
税务局;北京、天津、上海市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重庆、
深圳市税务局:
为了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的违法行
为,根据
国务院领导的指示,今年起对
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计算机监控。5月19日
至21日,财政部、电子工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北京联合召开了部分省、市税务局
的领导和有关业务人员参加的关于建立
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会议,专门对
这项工作进行了部署,电子工业部部长胡启立、财政部部长刘仲藜、国家税务总局副
局长杨崇春到会,就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和艰巨性,
做了重要讲话,并就如何把这一工作切实、有效地做好,提出了具体要求。
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是国务院领导同志关注的一项重要工作,你局
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要抓紧做好这项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设计,
搞好各级之间、各部门之间和各环节之间的协调配合,保证7月份投入运行。为此,
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
税务部门要组成专门的领导小组,由主管局长负责,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有关的发票收集、抽样、
录入、稽核、通信、查实处理等各项工作,每项工作都要有专人负责,做好汁算机稽
核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按照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各地税务
部门要做好相应的业务规范工作,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在6月份将发票收集工作布
置下去,确保7月份系统试运行时,数据规范准确(一律以6月份的票据资料收集)
三、试点城市中心机房的准备和建设、稽核软件及系统维护人员的落实工作;试
点城市所属的数据录入点,其设备购置、机房准备和建设、数据录入和系统维护人员
的落实工作,要在6月8日前到位。6月18日前配合业主单位完成设备安装、网络
施工、调试等工作。
四、稽核软件操作培训和网络管理与系统维护人员的培训,由总局统一组织培训
到各录入单位,录入人员的培训由省局统一组织,业主单位负责培训。总局将从6月
15日起进行培训,请各地做好准备。
五、各单位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
局。
下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工作的通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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