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行业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其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建筑行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其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其中,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销售额不包括其增值税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即含税价)方法的,应计算出对应销售额,再进行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3、建筑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其中,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对于建筑行业来说,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其征收率为3%。其中,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其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如下: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包工包料建筑服务分老项目和新项目两种情形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
1.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根据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第三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分包款后的余额在项目所在地按3%就地预缴((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 3%)*3%),回机构所在地差额按3%申报增值税。
(2)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分包款后的余额在项目所在地按2%就地预缴(应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 11%)*2%),回机构所在按11%申报增值税。
2.为建筑工程新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为建筑工程新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分包款后的余额在项目所在地按2%就地预缴(应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 11%)*2%),回机构所在按11%申报增值税。
1.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分包款后的余额在项目所在地按3%的征收率预缴税款,(应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 3%)*3%),回机构所在地按3%申报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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