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总结下来就是一句话,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论是否收取利息,都应缴纳增值税。
在营改增之后,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也就是说,如果企业之间发生了资金拆借,无论是否收取利息,都应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
朋友们要切记,拆借资金的增值税进项不可抵扣。根据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购进的贷款服务,以及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也就是说,借款方(收到资金的企业),向贷款方支付的利息(也常称为资金占用费),以及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即使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仅仅只有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可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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